A.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期限嗎
擔保人沒有法律期限,除非是擔保的這筆錢都還完了,接下去沒有去擔保了,那期限也到期了。
B. 我為朋友擔保貸款。是一年期限。 過後我是否還有責任
你要承擔什麼責任,這要看你給你朋友提供的是什麼擔保,另外銀行找你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如果你當初給你朋友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且沒有過訴訟時效的話,你需要替你朋友償還銀行貸款,償還之後你再向你朋友主張代為償還的這筆錢。記住,不要輕易給人提供擔保。
C.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D. 借款期限是一年整,擔保人擔保期限是二年,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擔保期限分為約定擔保期限和法定擔保期限。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在借條上面約定了具體的擔保期限,那麼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就需要遵守。
如果是法定擔保期限,法定擔保期限分為「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這兩種情況,所以法定期限也不相同。
《擔保法》第25條和26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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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貸款合同期限一年超過多長時間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半年,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未約定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合同期滿後半年內未要求保證人還貸款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提起訴訟適用於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