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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銀行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18 15:58:33

1. 公司虧本,假如宣布破產銀行貸款怎麼辦

1、向親朋好友借錢還款若借款人因特殊情況導致無力償還貸款,可以向親朋好友借錢緩一下,待自己手上有閑錢的時候再逐一還給他們,不過借錢的時候你一定要打好借據,並按時足額還款,正所謂「好借好還再借不難」。2、找擔保公司幫忙如果你需要的金額較大,可以找擔保公司墊資將貸款還清,待房子解除抵押後,再重新用其作抵押向銀行申請一筆貸款,拿到貸款後再把擔保公司的款項還上。但是,通過這種方式救急的前提是:借款人必須要有按時足額還款的能力,也就是說,你只是短時間內無力還貸。3、等著銀行把房子拍賣掉如果你確實沒有錢還貸款,而且又想不到其他的解決法,那麼你就只有等著銀行把房子拍賣掉了。拍賣之後,銀行會用拍賣的錢先行償還貸款本息,若資金還有剩餘將劃入借款人賬戶。

2. 公司破產銀行貸款怎麼辦

不用承擔的,有限公司就是以出資額對外債承擔責任,公司的資產破產後按債務大小比例分配,法人和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但你以後別想在這肖銀行貸款了

3. 公司破產,欠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還嗎疫情之下,可以和銀行商議,減免一部分嗎

首先,可以跟銀行協商,不過,覺得最後能延長你的還款期限,也就是說能晚一點還行,想減免一部分貸款本金馬上不可能的!再有就是,你的貸款有擔保人,你還不上,銀行一定會找擔保人替你還的,因為就是怕你可能還不上,才需要的擔保人,你跟擔保人如果不還的話,銀行就會起訴你,法院就會查封你和擔保人的全部財產,很麻煩的!

4. 公司破產,欠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還嗎

暫時沒必要,目前銀行肯定要執行的,那麼即使你姨夫公司不在了,擔保就自動轉到銀行能找到的人,你爸爸了,所以目前看,未來銀行在清算時候會聯系你父親,他們有辦法的,換電話也沒用,然後要求你按期歸還同時還有利息,如果不歸還自然會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是把你的抵押的房子等沒收了

所以中間你有個歸還期,等銀行通知你

5. 企業破產了是先還工人工資還是還銀行貸款 / 企業信用貸款

公司要是申請破產,一般情況下應該先還銀行貸款,,之後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支付工人工資。
對於銀行貸款,正常情況下都已由對公司的財產對其設置了抵押,銀行對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這些被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法院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支付給具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當然,如果銀行的貸款沒有抵押的,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要先付工人工資後才還銀行貸款。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 公司破產後銀行貸款和個人借款哪個先還

不一定。需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兩者中有財產抵押擔保,該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就抵押擔保物價值可以優先受償;
2、如果個人借款屬於職工集資款,當初用於破產企業生產經營,一般是和職工工資同一順序清償;
3、如果銀行貸款和個人借款都無抵押擔保,個人借款也不屬於職工集資款,可歸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兩者屬於同一順序清償,無先後之分。對於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權的,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依據: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 企業破產清算時,銀行貸款屬於第幾償還順序

如果有擔保,則是第一順位,如果沒有擔保,則是普通債權,屬於第三順位,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企業破產銀行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8.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詳細�0�3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在企業的破產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由於種種原因未得到充分保護。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銀行如何通過自身努力來規避貸後債權喪失或過期而帶來的信貸風險?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可以從債權申報、對債權審查的異議和監督、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共同設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積極行使撤銷權、追究保證人的責任、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等九個方面來逐步完善。 一、破產重組時,銀行債權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 在實際信貸中,走到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銀行的信貸回收策略的失敗。因為在多數破產案件中,商業銀行均是債權人,甚至是最大的債權人。一旦企業破產清算後,銀行債權人只能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受償,至破產程序終結後未獲受償的部分,將免除債務人清償義務。因此,破產程序是銀行債權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由於銀行監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業銀行對破產制度的認識不足,商業銀行對企業破產缺乏足夠的有效應對策略,甚至束手無策。因此,銀行債權的保護需要主動積極,越早越好。 二、銀行保護債權有九大利器 (一)注意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銀行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應該特別注意申報的時間和申報的范圍及其事項。 1、申報的時效性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盡管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未及時申報債權將產生如下不利後果:在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補充分配;補充申報的債權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前,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補充申報債權人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加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如銀行債權人確實存在客觀障礙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的,至少也應當在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前及早完成債權申報,以免銀行利益損失擴大。 2、申報的范圍及事項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范圍除了包括債權本金、利息之外,還包括在債務人破產之前為清收債權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如墊付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應當做到准確無誤。 債權人申報的事項在債權申報書中要特別說明的事項包括:1、該債權是擔保債權還是普通債權,即該債權是否具有財產擔保,對銀行來講是否享有抵押權,如果有抵押權是否有權行使抵押權,或者是否放棄行使抵押權。2、該債權是否為連帶債權,其他連帶債權人的信息。 3、提供充分確鑿的申報材料 為防止債權得不到最終確認,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破產法》和人民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要求提供債權申報材料,具體為:1、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銀行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當向管理人提交書面的債權申報書,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證明債權人申報主體資格的資料。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的數額和發生的依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期限等有關情況。如果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須特別說明。2、提交有關債權成立、變更、擔保等方面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資產評估報告書等。3、提供預提貸款利息明細賬,准確計算申報債權額。要書面明確債權本息的構成,分筆確定債 權利息起止日、計息天數、適用的利率等。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即計息截止日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日之前一日。 (二)對管理人債權審查的監督及異議權 銀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後,管理人將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進行審查確認,並向債權人發出債權審查意見書。銀行債權人在接到管理人審查意見書後,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因此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繳納訴訟費。因此,在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銀行債權人先行提交異議書並同管理人進行溝通。管理人在接到異議書後,一般會做出復核意見。如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復核意見仍然有異議或者管理人怠於履行義務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銀行債權人的訴訟風險。 影響破產債權清償率的有二大因素:破產債權額和破產資產額。因此,銀行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自身權益,不僅應關注對自身債權的審查情況,同樣應當監督管理人對其他債權的審查認定情況。就破產債權而言,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一般會確定債權審查的原則。不同的債權審查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債權審查結果,並最終影響債權受償率。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管理人確定的債權審查原則是否合法、公平。除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外,商業銀行還應了解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情況,關注其是否被過高認定。如果發現 存在其他債權被過高認定的情況,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與管理人私下進行協商,聽取管理人的解釋。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筆債權被認定過高,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商業銀行對破產企業發放的貸款有相應的財產抵押、質押擔保的,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還應注意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用債務人財產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 (四)同其他債權人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 盡管《企業破產法》設立了債權人會議制度,並賦予債權人會議一定的職權。但債權人會議終究還是一個會議機構,且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才開始行使其職權。因此,債權人會議作用是有限的。而債權審查、資產評估等涉及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事項在債權人會議之前就已經開始並確定,並且在債權人會議上,限於信息、能力有限,債權人一般只關注自身的債權情況,難以對整個債權申報情況、資產評估情況作出評價。因此,債權人會議並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避免過分依賴債權人會議的弊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自進入破產程序後,不僅應關注自身的債權申報情況,還要關注債權申報審查、資 產評估的整體情況。為能夠對管理人施加一定的影響,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在債權人會議前就應該同其他債權人聯合起來,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並了解彼此債權被審查認定的情況,監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以及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如果銀行債權人是破產企業的主要債權人,還有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為債權人會議主席。 (五)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另有決議的除外。」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破產財產的處置以債權人意思表示為基本原則。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要重點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以及破產財產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很多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並不變現,而是通過評估來確定其價值。重整利益相關方有時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確定一個低的破產清算清償率,然後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破產重整清償率,以便讓債權人順利通過重整方案。這也是在許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對資產評估「腹誹」的緣故。為防止清償率被低估,銀行債權人應了解破產財產的評估方法,必要時銀行債權人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此外,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商業銀行,對 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當擔保物的價值低於依法確認的債權額時,商業銀行未受償的債權部分就作為普通債權處理。為防止擔保物被低估,商業銀行應了解擔保物的評估方法,並與辦理抵押時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進而掌握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是否公平合理。 (六)積極行使撤銷權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有無法撤銷情形,並要求管理人就此出具專項意見,盡量保全和擴大供清償的破產企業財產。 (七)追究保證人的責任 在保證擔保中,若被保證人破產,則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一般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參與了破產財產分配後,其未受清償的債權 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追償。2、在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既可以先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並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然後就不足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追償(這與一般保證擔保的處理情況相同);也可以在獲知被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後,及時通知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就由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就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破產企業終結破產程序後,商業銀行應就未受清償的債權,要求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八)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 銀行債權人應關注是否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對於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的,出資人有義務補足其出資額,銀行債權人應督促破產管理人予以追討,這樣就增加了破產財產,提高了清償率。 (九)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 對於實施破產欺詐的,要積極研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實質合並制度或衡平居次等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及破產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的破產是由母公司的操控造成,銀行債權人應綜合權衡破產企業 與母公司的財產狀況,如果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提高債權清償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防止破產欺詐。

9. 公司破產了,原來職工為公司擔保向銀行的貸款,該誰還

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與公司的約定不能對抗享有擔保權人。在履行擔保責任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公司已破產,追償比較困難。
法律關講很明白了!作為朋友,提醒您以後在簽署法律文書的時候慎重!最好有專業人士指導
擔保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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