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借條,但是沒有轉賬記錄能起訴嘛
可以。
借給別人錢不還且沒借條,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銀行匯款憑證。如果借款是銀行匯款,最有利的證據就是銀行匯款憑證,應當保存好這個證據。
2、手機簡訊。證實有借錢的事。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復簡訊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3、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碟保存。
4、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法律條文的意思是對於一方是自然人為主體的民間借款中,款項的交付比借據更重要,如果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或寫有借條的,沒有實際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
㈡ 民間借貸,只有借條沒有轉賬憑證了,官司能打贏嗎
有借條不代表有借貸關系,還需要其他證據支持自己的訴求,如證人證言、交易合同等。
㈢ 有借條和還款協議,被告也承認借款,沒有轉賬憑證法院能判決被告還錢嗎
雙方可以簽訂調解協議,法院作出調解書,如果借款數額較大,原告要提交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要進行審查,排除虛假訴訟。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㈣ 民間借貸只有借條沒有轉賬憑證能起訴嗎
可以起訴。借條是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轉賬憑證是佐證,不是直接證據,民事糾紛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一但超過時效訴求滅失。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隨時都可以要求償還。
㈤ 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如果是真實的借款,借條就是最好和最有力的證據。金額不大的情況下一般能夠支持。大金額需要轉賬記錄佐證。
除借款人自己承認外,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也將面臨敗訴的風險。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借條屬於直接證據。還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簡訊、聊天記錄、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建議在通過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證據時,可以通過自認的方式,比如協商,通過錄音或其他記錄方式確定存在欠款事實、債權債務關系,向對方通過書面方式催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等;
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這種債權一定要盡快解決,可能有訴訟時效的要求,只要距最後一次向他追討欠款沒超過3年即可,如果超過3年屬於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會支持您的請求。
(5)小額貸款有借條無轉賬憑證能勝訴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
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准,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㈥ 只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嗎
憑借條可以進行起訴。
人民法院會根據現金交付金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也可能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准,而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6)小額貸款有借條無轉賬憑證能勝訴嗎擴展閱讀:
只有轉賬憑證無借條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
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