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過訴訟時效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
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此行為如何定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該批復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借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 (寶豐縣人民法院 張建立)
B. 信用社要擔保人簽催款通知書可以拒簽嗎
因為你是擔保人,所以借款人要是無法償還貸款,你就有責任償還。催收通知書應該是借款人簽,你也得簽。
C. 貸款到期債主還不上銀行應該不應該向擔保人通知
一旦出現逾期,銀行是必須通知擔保人的,希望由擔保人敦促借款人還款,若到關注類別,銀行會向擔保人重復擔保責任,隨時可向擔保人催收欠款。若最後借款人無力歸還貸款,則有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有抵押物的會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
D. 催款告知函怎麼寫模版
催款告知函
_________(對方公司名稱):
貴公司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尚欠我公司貨款共___元,根據貴我雙方所簽署的合同(或約定),貴公司應在___年__月__日付清該款。現貴公司已逾期__天仍未支付,嚴重影響了我公司的資金周轉和生產安排。
請貴公司收到此通知書後__天內將上述逾期未付的貨款匯付我公司帳戶(戶名:______;開戶行:______;帳號:______)。否則,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或委託相關追收人員上門催收解決,屆時可能造成貴公司不良影響並將有損貴公司誠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印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催款告知函
xxx(對方名稱);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我貨款(未按時償還欠款)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我(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於貨到就付30%的貨款(貴方應於xxxx年x月x日償還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約將貨物交給了貴司,然而貴方卻並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現共欠貨款xx元(然而貴方卻並未能按約定及時還款,現共欠款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方於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款項支付我.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催款告知函
借款人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
借款人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本公司簽訂編號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 。擔保人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編號__________的《______合同》,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擔保。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尚有本金(大寫):人民幣________,利息________,罰息________,逾期_____日未歸還。本公司將根據借款合同中相應規定,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_____收取逾期罰息。請借款人積極籌措資金,盡快歸還。
特此通知。
貸款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 ________
經辦人 :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通知由借款人、擔保人簽收後,借、貸、擔保人各留存一份。
E. 貸款人被抓後,擔保人應承擔什麼責任,銀行的催款通知書什麼時候會到
首先更正你一個常識問題,銀行是債權人,也即貸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人,為借款人。借款人被抓後,擔保人根據《借款合同》仍應履行擔保責任。銀行的催款通知書在貸款到期前7天到,或者銀行認為借款人已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了,可提前向擔保人追償,但在貸款到期前追償必須申請訴訟依法追償。
F. 銀行貸款人健在, 擔保人拒簽催款通知書,銀行起訴後會是什麼結果
擔保人要負連帶責任 所以不是隨便 幫人就做擔保的 是得擔責的
G. 保證未屆滿接到催款通知,擔保人訴訟
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此行為如何定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該批復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借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寶豐縣人民法院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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