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起訴欠款人去哪兒的所在地法院
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按約定管轄選擇起訴法院。
㈡ 小額貸款逾期兩個月了,沒錢還,貸款公司己經把起訴傳票發到了戶籍所在地,怎麼辦會坐牢嗎
民事糾紛,不會坐牢的。
㈢ 微粒貸逾期後他們的相關的工作人員去我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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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起訴欠錢不還,一定要去欠款人的戶籍所在地起訴嗎
欠款不還,一定要去欠款人戶口所在地嗎
㈤ 欠款不還,要起訴他的話必須到他的戶籍地起訴嗎
債務人欠債不還,規定是債權人可以到債務人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債務人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㈥ 借錢不還人跑了,他是外地人可以在事發地起訴嗎我有他的身份證號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所以只存在還款問題,如果無法確定還款地點的,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出借貨幣方為貸款人,批復和合同法是一致的。
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合同是雙務合同,貸款方(出借方)和借款方(還錢方)均有法定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分別有各自的履行任務,所以各自所在地都是履行地點;所以不是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上所說的履行地點不明確,所以最高院以批復的形式確定了在出現借款合同糾紛時,不論是借款時還是還款時出現的糾紛,都由貸款方(出借方)所在地為唯一履行地的做法不違反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民訴及意見也沒有對其進行修改,屬於有效,應當執行。
該批復93年發出,合同法為99年生效。從時間上來看,二者有間隔,立法目的與規則上可能存在差異。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存在著兩個債務。
該批復認為「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批復是在貸款劃出的前提下認定債務履行地的,也就是說該批復規定的實際上只有還款債務的履行地,並認為該履行地為貸款方所在地
下面來比較該批復與合同法規定:
就提供貸款債務而言,在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貸款人義務的履行一般應在金融機構所在地,即貸款人所在地,除非另有約定。如果另有約定,自然按約定,如果沒有,按照合同法61條,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直接按照交易習慣,確定為貸款人所在地即可,這與該復議所確定的規則相同
這里沒有適用62條的餘地: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就還款義務而言,該批復認為履行地是在貸款人所在地,這也就與合同法62條規定相一致了。
所以,從解釋上,仍能獲得二者一致的結論。
所以涉及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關系如下:有合法約定的按照約定,否則由被告住所的或是合同履行地(貸款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選擇仲裁除外。
㈦ 借錢不還是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你好!
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一般的民間貸款,而後不還款,或者是沒有能力還款,那麼屬於民事訴訟。
如有疑問,請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