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貸款案例
只能說銀行可能拿到辦公樓,因為合同中明文說了的。
第二個問題:1.銀行拿到了辦公樓,拍賣(當然,大大超過貸款本息的價值要返還給B公司)
2.銀行沒有拿到辦公樓,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㈡ 關於擔保法的一個案例
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
沒有責任
㈢ 貸款案例
恩.
很難說.具體你詢問一下律師事物所.
這個上面的話.你感輕易相信嗎?
如果我是你.我不會選擇聽從網路。而是選擇詢問實際.我一朋友是法律方面的.如果需要幫助。,我可以留他電話號碼給你.待你取正詳細問題.解決問題/
㈣ 關於擔保法的一個小案例
保證期間如債權人不行使權利,將喪失對保證人的權利。但是對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免除保證責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證是在保證期間內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保證則是保證期間內不對保證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說,第一種情況,如果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起6個月內債權人不採取起訴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起6個月內債權人不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兩者不同的是,第一種情況如果採取了起訴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一般保證期間轉入訴訟時效期間,須在債務人無法還債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㈤ 關於擔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為76.7萬元遠遠大於主債權56萬元,因此,根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保證人丙只能在主債權的范圍內對債務人甲、乙行使追償權。
對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從執行中多獲得的不當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對於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合理的執法行為,丙可以要求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相應的賠償。
甲乙並未從丙的超額清償中獲取不當利益,而且對於丙的執行損失,甲乙也不存在過錯,因此,不論是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法理推導,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強制執行單據所顯示數額賠償,只能要求甲乙根據貸款合同實際應承擔的主債務和利息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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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㈥ 抵押創業貸款擔保的貸款案例是什麼啊
貸款案例不是很清楚,不過紹氏酥魚挺好,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網路一下紹氏酥魚
㈦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㈧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是什麼一個情況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是政府宏觀調控的一個手段。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㈨ 關於擔保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不能,李作為合同債務的擔保人,在其死後,其作為擔保合同的主體已經不存在了.因此,擔保合同當然不存在了,並且李因擔保而需承擔的債務不是他生前用於家庭開支,所以,不能要求其繼承人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