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跟我媳婦給別人擔保銀行貸款,可現在收到法院傳票
貸款員違規操作了,你收到傳票不怕,雖然是貸款員給你做的業務,但是銀行里審批,你們把銀行一塊告了,要求出示當時所我手續你們跟銀行的貸款關系,不是跟貸款員的,責任是銀行承擔
② 我幫我朋友做擔保,然後法院傳票來了
第一,重要的是擔保期間你朋友有沒有還完借的錢,而不是擔保期有沒有過。
第二,你作為擔保人,如果你朋友沒有還錢,出借人有權把你拉進去做被告。
第三,一定要去參加庭審,千萬不要對此有什麼忌諱,能參加必須參加,表明自己的觀點,說明案件事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明白這是一個維權和止損的措施。
③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收到法院傳票會影響個人徵信嗎
收到法院傳票不會影響個人徵信。
收到法院傳票的,僅是說明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了,這是正常的訴訟活動,不會影響到個人的徵信。但是,如果在法院判決後,本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將你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會對你的徵信產生影響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④ 被人拿著身份證去,被擔保貸款了,收到法院傳票了
如果確實不是你簽的擔保合同,而且你對此事不知情也不認可,那麼實際上擔保合同是無效的。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對合同上你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以證明擔保合同不是你簽署的。銀行肯定會向法院提交擔保合同的。
⑤ 2006年的擔保 現在收到法院傳票
最高額保證貸款合同:
《擔保法》第14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是我國擔保法對最高額保證的法律體現。最高額保證即是擔保人以一個保證合同實現對多個主合同的擔保,避免了保證人與債權人多次訂立保證合同的重復勞動,節約了交易成本。
一、擔保合同上寫了擔保期二年,擔保法律有效追訴期是是二年滿後再加兩年。
二、農信社是不得已撤訴、就是不撤訴,法院也不會受理。
按照最高額保證的特點,只要在最高額保證合同所約定的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筆貸款,也不論債務總額為多大,保證人均不發生保證責任,只是在該合同約定的一定期間屆滿時,才保證保證責任。2009年在保證合同期間起訴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只負責擔保10萬元即可。
最高額保證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額有約定。沒有約定最高額的是普通保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是對主債務人在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提供保證,但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以最高額為限。多次債務的總額累計可能大大超過該最高額,但最終結果則不應超過,即最終債務人未能清償的債務額超過該限額,保證人也仍在該額度內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周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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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從未給別人擔保貸款,可是收到法院傳票怎麼辦
去法院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如果有人起訴你,應該有起訴狀,可以根據起訴狀寫答辯狀,說明你從未給人擔保貸過款。
擔保人的條件,根據《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也就是說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可以成為保證人。
貸款擔保,應該提供你的身份資料,如果有人從非法途徑盜用你的身份證復印件,在擔保合同或協議上也應該有你的簽名。
答辯時根據上面兩條,首先說明你剛高中畢業,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能力,不具有保證人的資格。其次說明你未提供身份證、未在擔保合同上簽過名,沒給人提供過貸款擔保。
⑦ 擔保人接到法院傳票
那得看你們當初怎麼商定的,如果你們之前是一人擔保一萬塊錢,那就還完跟你沒關系了。
⑧ 只有擔保人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借款人跑了這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如果是連帶保證,可以只起訴保證人。如果是一般保證,需要追加借款人為被告。
⑨ 擔保人收到法院傳票問題
房產抵押必須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建議趕緊去辦理。
⑩ 現在家人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以下是關於借款擔保人的問題,謝謝解答
擔保人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期間或法定期間。(法定擔保期間為自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均已過擔保期間。
另外,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擔保人擁有主債務訴訟時效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