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嗎
肯定的簽字啊,你提供擔保,你簽字如何知道你提供擔保呢?而且你簽字後,你的擔保信息會在人行徵信中等級,會影響你在銀行貸款的額度。你的信息銀行會妥善保存的,不會外露。當然,你再簽字的時候最好看一下,是給誰擔保,如果銀行不在你簽字的合同上明示,你可以不簽。
Ⅱ 銀行貸款保證人必須要本人簽字才有效嗎辦理貸款的時候是不是一次只能辦理一筆呢
共五個問題,幫你分類。
1、首先需要知道房產證是在誰的手上,寫的誰的名字?如果寫的是你父親或者母親的名字,同時你父母簽字後,這屬於有效行為,他可以用簽字做抵貸不同一人,直接不經過你父母拿錢。
2、銀行貸款要求出示使用證明,比如企業性質的需要出示企業上下游合同,但這一條擔保公司可已解決,不必他本人出示任何使用證明。
3、名義上他做了房屋貸款之後已經有了負債不可以再次進行貸款,但在個別情況下他仍舊可以進行貸款,但相比房屋貸款額度不會很高。
4、抱歉沒有涉及到過房產方面恕難回答,這一點你可以盡快聯系銀行進行佐證查明。
5、「事在人為」有時也並不是正面的意思,只要身份證在別人手裡總是不安全的,相信你也了解過現在很多的不法分子只要身份證就能做一些事情,當然不是說你親戚會做什麼對你們對社會不好的事,只是想說明要有多加防範的意識,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Ⅲ 銀行貸款公司擔保法人簽字股東未簽字,該擔保合同有效嗎
股東簽字與否一般都不會影響合同效力。
Ⅳ 請問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嗎或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拿來的個人擔保書填好蓋了單位的章,屬於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Ⅳ 有限公司的法人以公司做抵押向銀行貸款,需要股東簽字嗎貸款後如果法人還不上,需要股東還嗎
以公司名義和公司資產辦理貸款的話需要股東簽字,但是如果還不上的話是不需要股東償還的,只是會處理公司的財產。如果還不上的話就會有如下的情況:
1,對房產進行拍賣,所得款項用於其債權的實現。
2,如果有擔保人,向擔保人追償。
3,將你、公司列入黑名單,上報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4,對公司進行訴訟,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公司其他財產。
5,對公司的債權申請代位執行。
對內動作:
1,追究相關責任人(包括調查人員、審查人員、審批人員等)責任。
2,如該貸款有重大違規操作,向上級支行、總行、銀監局、人民銀行報告。
2,將債權核銷、置換或打包拍賣。
辦法就是積極籌款,清償貸款,建立良好信譽,接著申請貸款。不知貸款到期沒有,可以申請貸款展期。
Ⅵ 貸款擔保人必須去銀行簽字嗎
一、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擔保人沒有到場簽字的貸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擔保條款不生效。擔保合同的那部分無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銀行貸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經鑒定擔保合同非您本人簽字,擔保合同無效。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手續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貸款擔保人是需要到場的。
Ⅶ 公司替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法人代表簽字嗎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還應當提供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