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公司和擔保咨詢公司有什麼區別
保證保險合同本質上是一種保險合同,其與保證擔保存在著「質」的區別。
這種法律意義上的「質」的差別,決定了兩者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混同。
(1)合同的功用上的區別。自傳統的民法理論而言,保證擔保應屬單務無償合同,保
證人僅承擔擔保義務,而不從責任承擔中獲取相應的對價。當然,目前獨立擔保合同的出現,已使得雙務有償保證合同成為傳統民法理論在實踐上的突破。但是,畢竟獨立擔保合同運用尚不夠普及,其在國內的法律效力也待探討。保證保險屬於保險一個險種,保證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英國保險法學者就認為,保險與保證兩者動機不同,導致了合同無效時後果的不同。保證擔保合同無效,由於其單務無償性,保證人一般沒有應返還的利益,但是仍須依其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一旦保證保險合同無效而不是由於投保人的責任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時,保險人則必須返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或者當解除保險合同之時,保險人有時也須退還保險費或者部分保險費。
(2)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保證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應有三方: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
此點應無異議。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問題卻頗多爭論。與保證擔保合同必須由三方當事人構成不同,保證保險合同只需要兩方當事人即可達成,即投保人(債務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債權人)作為保證保險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享有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請求權。
另外,保證保險合同中誰為被保險人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保險法》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原有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2條規定: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個人貸款的商業銀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原有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約保險條款》第2條規定: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具有經營汽車分期付款銷售義務能力,與投保人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的汽車經銷商。可見,各保險公司的規定多依《保險法》,將債權人視作被保險人。
但是保監會於1999年8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庭出具的《關於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會(1999)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保證人)和保險人(保證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依保監會的函,被保險人不是債權人,而應是債務人。保監會如此認為其實反映了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保險法上的區別。英美法系認為交付保費與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者原則上為同一人,並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而大陸法系卻認為,因為保險利益的關系,保費交付義務與保險賠償請求權可歸屬於不同的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可見,保監會的解釋採用了英美法系的觀點。但問題是,這一解釋與《保險法》的規定相左,且與目前國內的通行慣例相異,最好應予以糾正。同時,若將債務人設為被保險人,則須規定債務人在獲得保險金以後再將該保險金給付債權人,但如此一來一旦債務人出於惡意不願履行債務或債務人陷於破產困境,則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再行主張一般債權,其債權仍無保障。如此設計,有違保證保險設計的初衷。另外,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受益人的概念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保監會的復函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恐有不妥。作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將債權人視為被保險人,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更為合理。(3)保險人與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提出請求之時,保險人與保證人的抗辯權明顯存在差異。在一般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可以以先訴抗辯權為理由進行抗辯;但保險人卻無此抗辯權。同時,保險人與保證人均可以以保證保險合同或保證擔保合同無效為理由拒絕履行或作給付。除了《合同法》所規定合同絕對無效與合同可撤消的事由均適用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之外,保險人與保證人可以各自特別的理由而為抗辯。如保證人可以主債務合同無效進行抗辯,保險人則可以依《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抗辯。具體而言,在保險法中,最大誠意原則(utmost faith)是其靈魂與統帥,由此而引申出來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等也成了保險合同的效力基石之一。
盡管,在保證擔保合同中保證人也可以債權人、債務人欺詐為理由否定合同效力,在銀行借貸中借新還舊的告知義務就是誠信原則的體現,但畢竟保險合同中對誠信的要求要遠高於保證擔保合同。如在保證保險合同締約以後,被保險人還具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而被保證人卻無此義務。這一方面固然是最大誠意原則在保險合同履行中的適用,另一方面也與保險合同的雙務有償性有關。因風險增加而投保人的對價(保費)並未相應增加,對保險人有失公平,保險人可以認為合同所承保的風險發生了實質()變化而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費。相形之下,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增加時,保證人卻不能以債權人、債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作為抗辯。再如,保險人可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保證人則無此可以援引。
(4)共同保證與重復保險問題。依《擔保法》的規定,對同一債務可以由數個保證人提供共同保證擔保。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其他共同保證人承擔應承擔的份額。
所謂復保險(也稱為重復保險),我國台灣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指與損害保險范圍內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和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同時,我國台灣地區保險法學者江朝國還認為「同一保險期間」為復保險構成要件。因為數個保險合同,雖具有共同的保險利益與保險事故,但如果承保的期間前後不一致,被保險人也沒有獲得多個保險金的可能。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值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與共同保證人的分額分擔明顯不同,共同保證人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則應平均分擔保證份額。兩者責任分擔方式不同,主要來源於一者是無償合同,一者是有償合同。
(5)形式要求不同。保證的功用既在促進商品的流轉關系,對債的履行提供保全,則為了避免保證人逃避保證責任,同時使擔保關系明晰、穩定,保證擔保多要求以書面形式體現。《擔保法》第13條就對於保證擔保的要式形式進行了規定。
然而現代民法多以自由方式為原則,以法律或當事人另外規定為例外。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保險大國均為規定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保險法》也未如此規定。在此我們必須澄清一個概念:保險單或暫保單並非保險合同,而只是保險合同內容的體現而已,屬於保險憑證。在保險單、暫保單出具以前,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應認為雙方已締結了保險合同。一方提出要約,一方承諾,則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只因保險內容復雜、繁瑣,為避免爭議而最好將之物化為保單而已。
(6)債權轉讓後的影響不同。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若債權人與保證人事先無相反規定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這充分體現了保證擔保的債之保全功用和擔保對主債務的強烈附從性質。而我國《保險法》第21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由是觀之,如果被保險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經保險人同意且未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保險金給予請求權不能一並轉讓。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存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在法律適用上,對於保證保險糾紛的審理應該嚴格適用《保險法》。當然,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所制定的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之中存在許多問題。如有的保證保險合同之中約定債權人是第一受益人,將人身保險之中的受益人概念胡亂用於財產保險;有的合同將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以至於出現了保險金請求權的問題,使得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護,不能達到保證保險險種設置的初衷;還有的保證保險合同之中充斥著擔保人、被擔保人、擔保債權之類的混淆概念。凡此種種,也提醒保險人在擬定保證保險合同之時予以認真考慮。
㈡ 咨詢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你所說的「續貸」是不是轉貸———將上個貸款合同的貸款還上又簽了另一個貸款合同(其實貸款人二次只是付了上次的利息辦了手續而已)。如你沒在另一個貸款合同上簽字,你就不承擔責任。
你好!
你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建議你帶上擔保當面咨詢,看你的擔保時效是否已經過了。
你應該承擔擔保責任。建議你帶上擔保當面咨詢,需要分析擔保時效是否已過。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㈢ 我想咨詢一下,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不需要。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3)貸款擔保情況咨詢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㈣ 銀行貸款咨詢
問題一:你不是要連本帶利一起還嗎?每家銀行的還款期限和方式都不一樣。等額本金 等額本息 等。看具體情況了 一半是1-3年
問題二:你在哪個城市啊?一半小一些的銀行會接受你這樣類型的客戶。越小越好,但相對來說融資成本要高於其他。最劃算的不好說,銀行政策都差不多。一個牌子的銀行下各個分行、支行的政策也不統一。你要說你在哪個城市。
問題三:對於銀行來說有抵押要比擔保來的實在,但專業的擔保公司擔保情況除外。對於你個人來說,當然是擔保的好了!!!!!情況在清楚不過,你要是不還錢又把房子抵押了,我銀行說賣就賣,不會慣你毛病的。呵呵
註: 我覺得你的情況想在銀行貸款比較困難,我如果是經辦人員打死也不給你做的。因為做一筆業務用功都是一樣的,你十萬元錢我成本都勾不會來,更別提浪費的時間了。去一些財務公司,或者乾脆用房子抵押辦些大額信用卡分期付款,這樣你的財務成本可能會更低,融資成功的幾率更大。
㈤ 急急急咨詢擔保人要求
有房貸是不能再提供擔保的。
㈥ 銀行貸款,擔保人想找您咨詢問題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人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8、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9、擔保人依照擔保法第14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擔保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擔保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擔保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1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14、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5、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㈦ 貸款咨詢
不論是貸款人還是擔保人,他人跑了,你都得還,自己釀的苦果自己吃嘍,要找到他本人,到法院去告了,拿著證據讓法院凍結他的固定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