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擔保費要計入哪個科目
1、擔保費是為借款而發生的,屬於借款費用的范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借款費用的處理,屬於經營期間不應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借記應計入財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2、屬於發生的與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有關的借款費用,按規定在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前應予以資本化的,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視資產的不同,分別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
3、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4、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取決於借款費用計入資產還是費用。資本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計入形成資產的成本,通過折舊、攤銷在資產使用期內扣除,而費用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就是當期發生就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中,以後不再扣除。
(1)擔保貸款公司利息應列入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二條規定: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 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確認原則
借款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2、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既包括專門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專門借款是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只有在購建或者生產某項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佔用了一般借款時,才應將與該部分一般借款相關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否則,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3、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的確定
只有發生在資本化期間內的有關借款費用才允許資本化,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是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但不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借款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
⑵ 擔保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擔保費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有的企業如商品流通企業、保險企業進行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財務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但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開辦費;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發生的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在「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等賬戶核算。
⑶ 投資擔保公司,放貸時,收到的利息收入怎麼做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投資收益)
⑷ 公司向擔保公司借款,利息和本金一次性付清,財務上如何做賬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另還需代扣代繳個人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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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擔保抵押貸款公司利息一般在2分左右,這種公司以及貸款利率的規定合法嗎
2分利息意思是貸款金額的2%計算月息,計算成年息,一分利就是年息百分之十二,而兩分利就是年息百分之二十四。
按照我國規定,超出中國銀行同期基準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超出部分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貸款時間在五年以上計算,目前我國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5.15%,按此利率計算,它的4倍就是20.6%。將此利率摺合成幾分利息來計算的話,1.717分。
因此,民間借貸只要高於1.717分利(5年期以上的),就屬於高利貸,在此之上發生的借貸,將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⑹ 項目部向公司借款交業主保證金,所產生的借款利息應記入財務費用還是借入工程施工
不是所有借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按照費用發生原因歸類,這些借款利息計入工程施工科目。
在新准則下,用「在建工程」核算這些借款利息,計入建造成本。
⑺ 企業因擔保問題產生的貸款代償利息能計入財務費用嗎
這一部分的費用肯定要入財務費用的,要不然不知道整個企業的盈利虧損情況的呀
⑻ 請問擔保企業對外借款借款合同簽訂後能確認收入嗎比如3個月借款,,利息能每月先計提入收入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擔保合同在銀行一般叫做保證合同,法律上成為擔保合同。
保證責任生效是看保證人與債權人(通常為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有的是獨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內的)。
如果合同簽訂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適用擔保法:
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如果合同簽訂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後使用物權法: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條款合同看出,並無順序的認定,所以擔保合同有效。
⑼ 借款人通過擔保公司向出借人借款並支付利息合法嗎,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糾紛的利率計算問題,在最新生效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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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擔保貸款產生利息由誰承擔
應當由B的財產承擔,B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擔保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