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貸款擔保損失可否稅前列支
【問題】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未簽訂互保合同,由於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致使企業形成損失的可否稅前列支?【解答】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貳』 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問題中描述的情況符合規定,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後,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叄』 給別人擔保貸款,對方出現五級分類損失,對自己有什麼形象
如果你給別人做擔保貸款,你作為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對方出現這種情況,那麼你的徵信上也會有不良記錄。
『肆』 貸款擔保形成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未簽訂互保合同,由於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致使企業形成損失的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伍』 提供貸款擔保損失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向一長期供應原材料的客戶提供融資擔保,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我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造成無法追回的損失75萬元(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這部分損失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193號)明確,企業間相互擔保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比照應收款項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進行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明確,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陸』 徵信報告中顯示擔保貸款五級分類貸款損失
五級分類被分類為損失,就是說這貸款已經是正宗的不良貸款了,註定會損失且超過75%無法收回,或基本無法收回。
『柒』 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貸款,該筆貸款已造成損失,該如何寫擔保情況說明
銀行員工是不能對貸款進行擔保的,銀行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如果造成貸款損失,銀行員工是要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責任的。
『捌』 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 【解答】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玖』 幫人擔保貸款現已成損失狀態,擔保人還能申請貸款嗎
有資產還可以貸,擔保一般算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