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公司能否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如果有購買分紅型的保險產品,可以利用保單貸款的功能向保險公司貸款的,手續比銀行便捷,利息也不高。
㈡ 保險擔保代款是怎麼事啊
你所說的保險擔保貸款是保險公司連同各家銀行、房屋開發公司或汽車經銷商聯合開辦的保證保險貸款業務,現行的有住房保證保險和汽車保證保險之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因為風險管控機制不健全,全國在三年前就以停辦了,現在開辦的有住房保證保險.它的實質就是你去有該項貸款業務的銀行借款,一般都是要明確你購房或購車的具體面積和車價,由你自己對總價的20%到40%不等交付首付款,定向到指定的房屋開發公司或汽車經銷商購車,然後把你所取得的物權再抵押給銀行,因你貸款所購的房屋或汽車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第一受益權為銀行,為的是保證標的滅失時能夠通過保險渠道獲得賠償,使銀行不受損失。具體做法是在借款合同上約定還款年限和每次的還款額度,同時你還要有一個符合擔保人條件的人為你的借款還款行為擔保,這個人通常是要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然後由你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當借款合同當中約定的還不了款項的事件發生後,由保險公司為你還款,然後再向你的擔保人追嘗。具體你的30萬貸款要看是做什麼,你的項目總投資是多少,有沒有提供你這項投資業務的貸款,有的話要有首付比例的,需要30萬,貸30萬是不行的。你首先要到銀行了解能否給你貸款,如果你是用於企業技術改造,銀行可能給你發放貸款,條件是必須對你的改造項目全額辦理財產保險,然後憑保險單,銀行才可以給你辦理放貸手續。你也可以用你現有的有價證卷或房產做質押申請貸款的,再有就是放貸人、汽車經銷商或保險公司只要認可你的擔保人就可,不一定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私企大老闆擔保,這些部門還是認可的)
㈢ 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性質是什麼
1 是一般保證,因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 有效 不能 債權人應首先找債務人清償,也就是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 不具有 主合同並未提起訴訟
4 不能 若有抵押 保險公司的擔保范圍僅限於未設置抵押的部分
㈣ 保險公司給銀行貸款做的一下所謂擔保險,這個金額有什麼標准嗎
一般肯定不超過貸款金額了,就是相當於銀行把貸款人不還錢的風險轉給了保險公司,如果出現不還錢情況,保險公司會把這筆貸款還上
㈤ 保險公司上級擔保單位是什麼
擔保和保險本身來講,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間內,從擔保角度講,一旦買房人不能還款,擔保單位就有責任代買房人還款。而從保險(壽險)角度講,保險公司為買房人賠付貸款是有責任范圍的,並不是買房人所有的不還款情況保險公司都責任賠付。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全面理解保險的概念和作用。保險(壽險)不應僅僅是貸款中的一項費用,交納保險費後,買房人相應取得了一種減少未來償付風險的權利,這部分風險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買房人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之後買房人和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因此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樣買房人就利用保險將保險事故帶來的還款風險完全消除了,買房人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而在擔保的方式下,如果買房人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單位代其還清了貸款,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擔保單位相應取得了對買房人的追索權。
舉例來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貸款30萬元提供擔保,如果買房人還了10萬元貸款本息後不能繼續還款,擔保單位為其償還剩餘20萬元本息後就有權利要求買房人向擔保單位償還20萬元的本息,也就是說買房人相就職為擔保單位20萬元本息的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或其繼承人要麼想辦法繼續還清擔保單位為其代還的20萬元本息,要麼將其擁有的財產(包括其貸款購買的住房)變賣來償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償清貸款後,買房人債務仍沒有消除,只不過債權人發生轉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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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在銀行貸款5萬元是保險公司擔保的,現在要還清貸款都需要哪些書面材料
保險公司擔保了你的貸款。現在要還清,肯定要拿著擔保書。然後拿著你的身份證件貸款合同一起去銀行還款。
㈦ 保險公司做擔保貸款嗎如果從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做為保證人嗎哪幾個保險公司開通了這個業務謝謝
保險公司是不能進行貸款擔保的,你說的估計是貸款保險之類,這與擔保是兩碼事!
㈧ 保險公司為精神病人借款提供擔保,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要,不管是什麼人,只要你擔保了,就要承擔責任,所以說保險公司為精神病人借款提供擔保,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責任哦
㈨ 保險公司擔保責任
擔保和保險本身來講,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間內,從擔保角度講,一旦買房人不能還款,擔保單位就有責任代買房人還款。而從保險(壽險)角度講,保險公司為買房人賠付貸款是有責任范圍的,並不是買房人所有的不還款情況保險公司都責任賠付。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全面理解保險的概念和作用。保險(壽險)不應僅僅是貸款中的一項費用,交納保險費後,買房人相應取得了一種減少未來償付風險的權利,這部分風險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買房人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之後買房人和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因此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樣買房人就利用保險將保險事故帶來的還款風險完全消除了,買房人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而在擔保的方式下,如果買房人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單位代其還清了貸款,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擔保單位相應取得了對買房人的追索權。
舉例來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貸款30萬元提供擔保,如果買房人還了10萬元貸款本息後不能繼續還款,擔保單位為其償還剩餘20萬元本息後就有權利要求買房人向擔保單位償還20萬元的本息,也就是說買房人相就職為擔保單位20萬元本息的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或其繼承人要麼想辦法繼續還清擔保單位為其代還的20萬元本息,要麼將其擁有的財產(包括其貸款購買的住房)變賣來償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償清貸款後,買房人債務仍沒有消除,只不過債權人發生轉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