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應辦理登記嗎,抵押權什麼時候生效
一、設定房地產抵押應辦理登記嗎?
抵押合同的成立不等於抵押權的成立。房地產抵押是物權的變動,抵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它是抵押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抵押權人可因抵押合同的成立而產生請求權,即請求抵押人配合登記的權利,或在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情況下,請求抵押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抵押權人不因抵押合同的成立直接取得抵押權。抵押權人在抵押物依法登記後方能取得抵押權。
如前文所述,《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的錯誤在於未能將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加以區別,以致在實踐中被懷有惡意的抵押人利用,以消極對待抵押登記以促使抵押合同無效,免去其擔保責任。故此規定被《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相應規定補正,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抵押合同的效力仍應被承認。
二.抵押權什麼時候生效
因此,抵押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抵押權自抵押物登記時成立。
1、登記生效時間的確定登記日期的確定,不僅對抵押權發生效力的時間,而且在數個擔保物權共存的情況下識別抵押權的先後順序都至為重要。登記日期是以當事人申請抵押登記之日為准,還是以登記部門核准登記之日為准,差別甚大。因當事人一旦提交登記申請,對於登記部門何時能核准登記無能為力,以同一抵押物設定整個抵押權,申請在先的可能核准在後,申請在後的可能核准在先。特別是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這種互相關聯的標的物需要在不同的登記部門登記的情況下,行政部門的辦事程序和效率之不同造成的申請與核準的矛盾尤為突出。如果當事人因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導致權利受到損害,勢必對當事人不公平。因此,抵押登記以核准之日為准不可取,以申請之日為准更有利於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我國的司法解釋採取申請在先主義原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向登記部門提交債務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為登記申請之日;登記申請之日,為抵押登記之日;抵押登記之日,為抵押權成立之日.
2、登記申請日的查證登記申請日應於抵押登記後核發的他項權利證上記載,當事人也可公證或見證收案回執作為佐證,既未記載、又無回執的,在發生爭議時,可到登記部門查詢收案登記,或根據他項權證的編號查出相鄰編號的他項權證,以相鄰編號他項權證的登記申請日期判斷本抵押登記的申請日期。
② 不動產抵押合同與抵押權何時生效
一 、不動產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③ 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什麼時候起生效
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1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3、《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18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④ 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1)抵押合同是抵押當事人為設定抵押權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應在登記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中,對未登記的房地產抵押合同,仍是認可其債權的效力,如對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拒絕辦理登記手續,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時間和核准登記的時間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時間是抵押當事人提出抵押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機關對先受理的登記申請會先予核准登記。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涉及優先受償的位次時,就應當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時間先後來確定。
(3)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記機關登記的期限
抵押期限是在實際工作中最會引起爭議的問題。以往,權屬證書上使用的是「權利存續期限」,很容易被理解為抵押權存在的期限、即超過這一期限抵押權歸於消滅。在1997年建設部統一監制房屋權屬證書時,已將此欄目改為「約定期限」,但還是易於對抵押期限產生歧義。
抵押權作為一種物權,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滅。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物權法的立法中,對於抵押合同條款中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間的,也傾向於規定其為無效。
⑤ 關於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時間的一道題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物權法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3、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