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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扶貧小額貸款監管理機制

發布時間:2021-07-21 19:29:26

『壹』 扶貧小額信貸的對象有誰

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對象包含已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年齡上限可放寬到65周歲。

扶貧小額信貸及續貸、展期在脫貧攻堅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不能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繼續禁止將新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政府融資平台或其他組織使用。

將扶貧小額信貸質量、逾期貸款處置等情況納入地方黨委、政府脫貧攻堅年度考核內容,定期通報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各地規范健康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加大交流推廣力度。

(1)村級扶貧小額貸款監管理機制擴展閱讀:

貸款條件

新申請扶貧小額信貸(含續貸、展期)的貧困戶,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

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銀行機構應綜合考慮借款人自身條件、貸款用途、風險補償機制等情況,自主作出貸款決定。

『貳』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結合部門實際,科學建立健全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監管機制,確保扶貧資金能專款專用和及時准確地核發到位。一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以前期核查、實地考察和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資金的核發、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全時段監管。二要積極推進監督前移,加強對重點部門、行業、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將扶貧資金能切實用到最迫切需要的困難群眾手中。三要對安排到位的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年度財政監督和脫貧攻堅工作,對扶貧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效益進行績效考核,促使扶貧資金效能發揮最大化。

『叄』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3)村級扶貧小額貸款監管理機制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肆』 金融扶貧的機制措施是什麼樣的,目的如何

兩種機製法則
優化資源配置
持續加大扶貧信貸資金投入
為建立完善金融扶貧工作機制,雲南銀監局成立了由黨委書記、局長擔任組長的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動全省銀行業金融扶貧工作。各銀行機構也按要求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立了領導聯系、部門掛鉤、分片督導的工作機制。
程鏗介紹,在深入調研基礎上,該局於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發了《關於雲南銀行業全力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扶貧信貸投入持續有效增長、扶貧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礎金融服務水平明顯提升三大目標和精準對接金融扶貧需求、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量身定製貧困群眾金融服務、扶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助力易地扶貧搬遷等10大工作任務。
在具體措施上,各銀行機構堅持支持扶貧開發與地方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的理念,將信貸資源更多傾斜配置到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項目、民生工程建設等領域,著力解決民族地區發展瓶頸制約。截至9月末,扶貧開發貸款余額348.35億元,重點支持了農村路網以及貧困地區公路建設、農村基礎水利和電力設施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農村中小學校標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設等項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貧搬遷三年行動計劃要求,雲南銀監局引導轄內銀行機構把改善貧困群眾居住條件和發展鄉村旅遊業、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等結合起來,扎實推動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計爭取到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額度1169億元,已累計投放貸款381.9億元。
除此之外,該局鼓勵農業銀行、郵儲銀行、農合機構及村鎮銀行發揮網點多、覆蓋面廣、貼近貧困戶的優勢,探索扶貧小額信貸有效模式,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特色產業等相關領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76.4億元,同比增長44.2%;惠及建檔立卡貧困戶18.9萬戶、67.9萬人。
深化金融創新
努力提升精準扶貧質效
近年來,雲南銀監局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認識到,金融扶貧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務和社會責任,也是發掘潛在客戶、實現自我發展的重要機遇。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五個一批」、「六個精準」的政策要求,不僅提供融資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銀行業的網路、信息和服務優勢提供「融智」支持。
程鏗表示,雲南銀監局非常支持銀行機構通過基地、農戶、企業主體、金融機構、擔保的「五位一體」模式,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戶增產增收。「轄內銀行機構結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針對特定人群、特殊行業研發多類信貸新產品。」他舉例說,如農村信用社開發「貸免扶補」、「基層黨員帶領群眾創業致富貸款」等25款創新信貸產品,目前該社已在全省累計發放「基層黨員帶領群眾創業致富貸款」61.45億元,輻射帶動10萬多戶基層群眾戶均增收超過1.5萬元。
在擔保方式的創新方面,雲南省銀行業穩妥開展林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三權」抵押融資業務。據悉,截至9月末,該省林權抵押貸款余額176億元,居全國首位;農房抵押貸款余額16.46億元,農土抵押貸款余額1.6億元,分別比年初增加3.13億元和0.71億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產業結構、社會歷史以及交通教育醫療條件落後等因素影響,作為我國農村貧困面最大、貧困人口最多、貧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雲南省脫貧任務十分艱巨繁重。
近年來,雲南銀監局緊緊圍繞銀監會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決策部署,把金融扶貧列為各項工作重中之重,通過持續強化監管引導、推動優化金融扶貧工作機制、引導加大扶貧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扶貧方式方法,為全省脫貧攻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撐。
11月9日,第80場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雲南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程鏗以「雲南銀行業積極助推打贏脫貧攻堅戰」為主題,介紹了雲南銀監局引領當地銀行業支持雲南脫貧攻堅的相關情況。
據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雲南全省銀行業對93個貧困縣的貸款余額達到6328.5億元,同比增長13.1%,比全省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快1.4個百分點,為脫貧攻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撐。
此外,雲南銀監局還搭建橋梁,聯合省扶貧辦召開雲南銀行業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推進會議,與省扶貧辦、財政廳、農業廳等相關單位建立溝通機制,定期獲取貧困戶建檔立卡信息並向銀行機構通報,提高貸款精準度,構建工作合力。
值得關注的是,為打通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夯實普惠金融基礎,該局對在貧困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開辟市場准入「綠色通道」,並積極支持全省農村信用社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同時,雲南銀監局牽頭繪制金融服務網點鄉鎮分布、基礎金融服務行政村分布地圖,實施掛圖作戰,限期消除空白。各相關銀行機構通過設立固定網點、簡易服務站,布放惠農自助設備或提供流動服務等方式,促進金融服務到鎮、到村、到戶。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個行政村(含城區居委會、社區等)中,13312個行政村實現基礎金融服務覆蓋,覆蓋率達93.3%;地處貧困縣的10230個行政村中,9282個行政村實現基礎金融服務覆蓋,覆蓋率達92.2%。

『伍』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陸』 我國農村扶貧治理結構包括哪些部分

一、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的涵義、構成與優勢:

要構建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包括四大核心要素:

1、明確貧困治理目標及戰略任務,形成科學的治理路徑和導向;

2、構建貧困治理體系,包括政府機構的組織管理體系、社會主體的輔助參與體系、貧困農戶的參與接受體系,形成科學的組織體系和運作系統;

3、健全貧困治理機制,包括對象識別、資金投入、項目選擇運營、監督評價機制等,形成科學的運作傳導機制;

4、完善貧困治理政策法規體系,形成科學的制度規范和激勵引導。

上述四個要素彼此相互關聯、相互推動。

二、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與政府扶貧機構主導下的反貧困治理結構相比,具有突出的特點和優勢:

1、強調多元反貧困主體的分工合作、功能互補。

既強調發揮政府的主導功能,突出政府在計劃決策、引導示範、組織協調、資源投入、培訓農戶、政策制定、監督評價等方面的功能優勢;又強調發揮貧困農戶的主體功能,依託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各類農民合作組織的培育,提高貧困農戶的自組織能辦;增強其參與扶貧開發功能,特別是在貧困對象識別、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扶貧資源管理、扶貧效益評價等方面的參與功能;而且,強調發揮非政府扶貧組織、骨幹企業、社會團體等的輔助功能,突出其在扶貧資源投入、貧困農戶培訓、扶貧項目運作等方面的功能優勢。

2、強調行政機制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

既要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組織、帶動、協調、約束功能,更要立足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發揮市場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調節功能,特別是在產業化扶貧工作中,積極發揮龍頭企業、各類經濟合作組織等市場主體的帶動脫貧功能,使政府的政策優勢、資源優勢和市場主體的資本投入、技術服務、生產經營、市場開拓優勢結合起來,以經濟利益為紐帶,在各類市場主體和貧困群體之間建立合作雙贏的長效脫貧機制。

3、強調自上而下治理鏈條與自下而上治理鏈條的有機對接。

既強調依託各級扶貧系統進行自上而下的扶貧開發活動,又強調調動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貧困農戶的參與積極性,打造更加順暢、充分的信息傳遞共享機制,更加高效、科學的計劃決策機制,更加寬廣的資源投入機制,更加規范的監督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不同層級、不同領域貧困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實現治理鏈條的無縫對接。

三、立足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創新治理機制。

1、創新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減少扶貧資源的錯配和漏出。

①結合扶貧標准上調,完善貧困人口的統計識別工作。

⑴完善扶貧機構的統計監測機制。通過逐戶摸底,規范農村貧困家庭的收入核算機制,並對貧困人口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建檔立卡,形成縣、鄉、村三級貧困人口檔案資料庫,搞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的有效銜接,確保有生產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戶都能得到有效扶持。

⑵完善群眾參與識別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村幹部操控貧困人口認定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大力規范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審批、調查登記等關鍵環節,將扶貧對象選擇納入群眾監督視野。

⑶強化動態管理機制,通過有效跟蹤,做到「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②適時調整貧困縣、貧困村的認定資格,下放調整權。

為實現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及時動態調整,建議將調整權下放給省級扶貧辦,由它們定期對重點縣進行重新評定或調整,這是因為各省扶貧辦更了解區域各縣的發展狀況,更容易破解重點縣資格認定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國務院扶貧辦可以重點調控貧困縣總量及其大區域分布,對各省調整情況進行備案、監督和審核。

而且,為真正識別出需要幫扶,又具有脫貧潛力的貧困村,應採取「自薦」和「聯評」相結合的認定方法,適度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即首先由自認為困難的村報名參與篩選,然後由扶貧辦和農辦、財政廳、農行、信用聯社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起來,進行考察、評比、選擇。

2、創新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拓寬渠道、加強整合。

①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

切實落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都必須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扶貧投入增幅不低於一般支農投入力度,省級財政扶貧投入要提高配套比例。而且,積極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機制,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總體上向連片特困地區進行傾斜。

②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取消貧困地區公益設施建設的配套資金要求。

為增強貧困地區的投入建設能力,應加大一般性財政轉移和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特別是由於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中,常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自籌配套資金,但貧困地區財力薄弱,很難滿足配套要求。因此,建議國家逐步取消貧困縣乃至連片特困地區的自籌資金要求,通過加大上級財政投入,協調銀行政策性信貸、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等多元渠道,彌補資金缺口。

③加強專項扶貧與行業扶貧的資源整合。

實現扶貧辦與行業部門的合理分工,將專項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扶貧產業培育及產業設施建設、貧困農戶培訓和轉移就業、異地搬遷扶貧等領域,而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則更多依靠相關行業職能部門的資源投入。應強化地方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由一把手牽頭制定區域發展和扶貧攻堅規劃,協調各部門的項目規劃、資金安排,以縣為單元,加強資源整合,在貧困地區集中力量實施一批教育、衛生、文化、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工程,加快區域性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步伐,解決貧困地區發展的瓶頸制約。

④完善信貸扶貧激勵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

完善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定向補貼、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調動金融機構的扶貧積極性,研發針對貧困地區和貧困農戶的更加靈活、適用的信貸產品和信貸管理方式,積極探索群眾互保、公務員擔保、企業擔保、財政資金擔保等多種擔保方式,降低貧困農戶的信貸門檻。在貧困地區優先培育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擴大貧困村村級互助金試點規模,完善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形式。加大對扶貧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並健全其與貧困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農業,在貧困村建立產業基地,為貧困農民提供技術、市場、信息服務,優先吸納安置貧困勞動力就業,優先收購貧困農戶的農副產品等方式,帶動貧困農戶實現穩定增收。

⑤拓寬社會主體的扶貧渠道。

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個體經營者、經濟發達地區等多元主體參與扶貧開發,為他們進入貧困地區搭建平台,創造良好政策和社會環境。開展多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如大力支持各級團組織和婦聯組織開展希望工程,溫暖援助農村貧困單親母親等公益活動,引導社會各界人士和志願者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繼續動員和組織高校畢業生開展「三支一扶」活動等。

3、創新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機制,提高項目瞄準率。

①在項目選擇上。

應走出扶貧辦掌握項目選擇權的誤區,充分發揮貧困農戶、扶貧龍頭企業、扶貧互助社等主體功能,政府的主導作用應體現在監督、保障扶貧效益惠及「真貧」上;

②在項目運營上。

適當降低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准入門檻;改變非貧困戶排擠貧困群體的狀態,確保最困難的農戶優先得到有效扶持,確保貧困農戶享受的政策優於一般農戶。而且,注重發揮貧困農戶互助組織的運營主體功能,提高分散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提高參與式扶貧效益;

③在項目監測評估上。

注重發揮貧困農戶的評價功能,強調扶貧效益而非扶貧資金是否進村入戶,通過資金委託經營、合作分紅等形式,創新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

4、健全扶貧資金和項目監管機制,提高貧困農戶受益率。

①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

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不斷創新財政扶貧資金到戶扶持機制,採取項目直補、項目覆蓋、技能培訓、移民搬遷、貸款貼息等方式,使扶貧對象直接得到有效扶持;基礎設施項目確保貧困農戶優先受益;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大戶實施的產業化扶貧項目,要建立健全帶動貧困農戶脫貧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②加強扶貧項目監管。

做好項目庫建設和備案工作,全面推行重大扶貧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項目督查上,採取專項檢查、重大項目特派督查等靈活多樣的制度安排,強化監管

③加強審計、嚴防違規違紀。

由各級扶貧辦和審計監察部門共同構成監督體系,對扶貧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和完善扶貧資金報賬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交接制度。實行到村扶貧項目「直通車」制度,建立「人戶項目資金登記卡」,嚴防擠占、挪用、截留、貪占等違規違紀現象。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柒』 如何加強村級扶貧工作資金監管和使用

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安排和地方各級財政配套的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的社會扶貧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首先領導幹部要不斷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扶貧資金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抓住重點環節,把扶貧資金監管貫穿到扶貧開發的全過程。
(一)資金分配科學規范。堅持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四方面因素分配扶貧資金。
(二)資金使用公開透明。扶貧資金必須實行公告公示,鄉鎮和村的扶貧項目應在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項目啟動後,項目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建立動態公示機制。
(三)資金運行安全快捷。扶貧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建立專賬,實行專人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四)資金報賬及時規范。扶貧資金嚴格實行財政報賬制。做到報賬程序科學規范,報賬原始資料真實完整,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最終流向。報賬時間和地點要便民,資金撥付要及時。
(五)接受上級審計部門檢查審計。在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六)要高度重視群眾對扶貧資金問題的信訪,做到有信必辦。
( 七 )要不斷研究和探索管理制度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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