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貸款人是否可以做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這個不影響,只是銀行會對你審查嚴厲一些,貸款利率會浮動!
如已解決請採納,謝謝!
⑵ 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條件,需擔保人嗎
(一)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銀行會要求申請人辦過本銀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銀行貸過款且信用記錄良好。
5、有的還要求提供銀行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二)需要提交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需要有抵押物才能貸款的,必須提供抵押物的權利證明,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
二、銀行貸款需要抵押嗎?
並不是所有的銀行貸款都需要抵押,目前國內有一些銀行提供無抵押貸款,此外有些貸款公司、還有大量的擔保、咨詢名義的貸款公司也可以辦理無抵押貸款。
無抵押貸款,又稱無擔保貸款,或者是信用貸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址證明等材料。具體材料各銀行的規定不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銀行根據的是個人的信用情況來發放貸款,利率一般稍高於有抵押貸款,客戶可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來選擇貸款年限,然後跟銀行簽訂合同,相對貸款公司而言比較有保障。
銀行推出的此類產品的共同特點是額度低,門檻高,手續較慢。貸款公司的無抵押信用貸款,額度大約2-30萬,利率1.5%-3%。貸款公司中的一部分就是俗稱的高利貸,這類產品的特點是速度快,額度很靈活,但是成本被隱藏在手續費等收費項目上,實際貸款成本遠高於對外宣傳的利率。
申請無抵押小額貸款,各銀行的申請條件是不盡相同的,一般來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不含香港、澳門、台灣三地的居民);
(二)年齡在25-55周歲這個區間范圍;
(三)現居住的住址要滿6個月,在當地工作必須滿半年;
(四)同時最最重要的是信用卡還款記錄良好,且當前沒有逾期。有工作單位的需要在現單位工作滿6個月。
以上就是關於個人怎樣從銀行貸款以及需要什麼條件的相關內容。在這里提醒想要申請貸款的人們,一般個人在網上或者銀行櫃面提交申請,相關銀行在收到申請者的資料後會有專門的客服同申請者進行聯系,最後申請者上門提交相關材料,銀行進行審批,通過審批後銀行放款。其它方式的貸款電話或簡訊可能存在風險,建議您從銀行的官方網站或者櫃台了解相關的業務,選擇適合自己的貸款方式,避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⑶ 請問自然人獨資公司能為本人借款提供擔保嗎
你說的自然人獨資公司和本人是同一個人吧,如果這種情況應該是不能提供擔保的。因為你本人就是完全代表公司,獨資公司就是百分百控股的,而要擔保的話只能找別人,如果你公司的股份制,有兩人以上持股才可以。
⑷ 國有企業能不能向自然人提供擔保
擔保法的規定:
第八條國1家1機1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1務1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從上述法律來看,法律並不禁止國有企業對外擔保,但是各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都會出台《擔保管理暫行辦法》之類的文件進行限制或者規定審批過程。
所以具體的請查閱當地(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以下為山東省的規定,供參考。
⑸ 企業聯保貸款,自然人做擔保,逾期了,自然人怎麼辦
主要看銀行想怎麼辦,還有當時自然人簽的是什麼類型的
擔保合同
,是
一般保證
合同還是
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連帶的意思是自然人和借款人一樣的還款義務,一般保證是銀行把能採取的辦法都採取了借款人還是沒法還款才輪到一般保證人代還,日常用自然人最好還是督促借款人籌錢還款,畢竟是個隱患
⑹ 個人(自然人)可以向擔保公司申請貸款嗎 會有什麼風險嗎
可以做信貸,。不過利息要高些。風險就是你還不了錢會起訴你。
⑺ 公司用個人的名義貸款,公司擔保的,以後個人有無限責任嗎
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實際的債務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牽連。因為產生的效應直接是應當債務人還清。但擔保人是公司擔保的話,只要公司運營情況穩定擔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償還的。也就是說至要公司擔保,在不破產或倒閉的情況下,債務人都是很安全的。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的主要形式: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一年以內)、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客戶使用最為頻繁的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進行的擔保稱為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固定資產貸款擔保。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技術更新改造、購地建房、房地產開發、基本建設投資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擔保。
3、銀行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等。
4、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自然人用於購買消費品或用於教育、旅遊等個人消費需求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擔保、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擔保、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擔保。
5、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向銀行貸款時為其提供的擔保。
6、下崗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專為解決由於申請額度小、從銀行獲得貸款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資金需求。某些擔保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提供小額貸款。小額委託放款需提供足額反擔保。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⑻ 國有企業能不能向自然人提供擔保
理論上可以,但需要通過如下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