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合同案件中保證人可否對共同還款承諾人享有追償權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為貸款申請表上參與還款人中除主貸人以外的其他人,他們必須在借款合同書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蓋手印,同借款人債權,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在借款合同中共同還款人處簽字,同時為借款人向債權人出據《共同還款承諾書》,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銀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還款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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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連帶責任擔保人還款後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銀行貸款擔保人追償權糾紛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0萬元,並找來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款項的還款義務,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一個月後,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出具擔保函,為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同樣為2年。在該銀行向發放了10萬元貸款後,小周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6月,作為擔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向福鼎市某銀行代償了共計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隨後,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行使其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共同償還83157元的借款本息,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麗、小華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無法償還代償款項後,對不能受償的部分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周、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的借款本息83157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償還代償款項,由被告小麗、小華分別對不能受償的余欠代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⑶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⑷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要查封借款人固定資產,也需要嗎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查封借款人固定資產是比較好的一個途徑。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常用的方式:
1、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2、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對主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見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實效的。
補充: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一般先採取1方式,通過協商增加反擔保主張權益,如果效果不好,可以採取方式2,以訴訟的形式主張權益,訴訟成功,可以查封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等。
⑸ 貸款30萬有15萬被擔保人拿走了,擔保人有追償權嗎
貸款30萬元,有15萬元被擔保人拿走了,那麼擔保人有追償權的,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和貸款人都花了銀行帶款就應該盡快還款,不要出現逾期。
⑹ 擔保人還款後如何追償,銀行還有責任幫追債嗎
最好在你承擔保證責任後,及時向被擔保人行駛追償權,盡管他跑了,因為你是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向被保證人追償,故保證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當你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屆時你不出庭,因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徑行判決。判決後你就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至於能不能得到及時執行以清償債務,那都沒什麼關系,只要他什麼時間有錢什麼時間就可以恢復執行。萬一他去世了,還可以執行他的遺產。否則,你不行使訴權等到超過訴訟時效後,就很麻煩了。
⑺ 如果由貸款人提出,兩個擔保人,銀行只起訴一個擔保人,行嗎
同一債務有兩個擔保人以上的,貸款人(即債務人)無權要求銀行只向其中一個擔保人追償。如果沒有約定承擔份額,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銀行貸款擔保人追償權糾紛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⑻ 擔保人追償權為什麼是物權而不是債權
追償權糾紛包含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和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屬於物權,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屬於債權。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⑼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應注意追償時效。
《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