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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可以告貸款詐騙罪嗎

發布時間:2021-07-23 00:45:51

⑴ 擔保人告貸款人詐騙罪在什麼情況下成立

擔保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

⑵ 如國借款人構成詐騙罪,擔保人可以免責嗎

如果是同一案件的債務人構成詐騙的,擔保人是可以免責的

⑶ 替擔保人簽字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擔保人有責任

⑷ 借款人跑了,擔保人可以以涉嫌詐騙向警方報警嗎

如果行為人沒有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不構成詐騙罪。屬於民間借貸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欠款(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⑸ 詐騙貸款擔保人有責任嗎

如果擔保人事先知道是貸款詐騙的話就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如果是事後才知道貸款人詐騙貸款,那麼擔保人只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⑹ 擔保貸款十萬不還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擔保貸款十萬元,貸款人到期不還不一定構成貸款詐騙罪,擔保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 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⑺ 為別人擔保四筆錢,共12萬。借款人跑了,擔保人是否可以告借款人詐騙罪

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結合案件具體事實進行分析判斷。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其借貸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詐騙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一、行為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一般的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於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多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層面紗,是行為人為達到騙財的目的,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起來的,撕開虛偽的面紗,什麼也沒有。本案就是如此,王濤與三名被害人非親非友,他是利用被害人想承包小項目的心理,通過給被害人造成與項目經理關系好的假象,讓被害人「信任」他的「能力」,從而給他借錢或出「前期運作費」,而事實是他絕沒有能力為他人承包到工程中的小項目。
二、借款的原因和數額。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為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本案中, 王濤自身並沒有遇到實際困難,而是虛構了為被害人承包某工程項目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自願」地出借、投資,從而騙取了三名被害人數十萬的巨額款項。
三、借款的誠信度。一般來講,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貸款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為嚴重的困難B,博取貸款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或事實為借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為,或以高利息為誘惑,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王濤就是如此,他採取了嚴重的欺詐行為,但他手段很高明,他以為被害人承包項目為餌,讓被害人先拿前期運作費用,舍小錢換大錢,或乾脆以高額利益作擔保,許諾「事辦不成高利返還」。案發後他又辯稱是因為與人合夥承包工程資金周轉不開,然而經查實並無合夥之實,可見從頭至尾,王濤的「借款」毫無誠信可言。
四、還款的誠意度。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不否認借貸關系,並積極創造條件還款;即使沒有按期歸還借款,也是因天災、疾病、虧損等客觀原因造成其暫時或在較長時間內喪失償還能力,是「不能」,而非「不為」。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的意願,騙取錢財後,大肆揮霍,銷聲匿跡。這一點,是區分借貸與詐騙的關鍵所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一個主觀因素,認定起來有難度,不能單憑行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為人有否還款的真實意願,這就需要結合一些客觀因素來認定。
1、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為人正派,是個幹事業的人,詐騙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為人游手好閑,有行騙惡習,就有非法佔有借款之嫌。
2、看行為人借款後的態度。行為人借款後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揮霍,不務正業,非法佔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為人是否否認借貸關系。一般來講,出具了借條,承認借貸關系,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盡然,騙子的高明之處就在於此,利用了善良人的這個弱點,既可騙得錢財,又可逃避打擊。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條,承認借貸關系,還要從深層次考察其出具借條的真實目的。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還款的意願,出於應付被害人,或者是博取被害人的進一步信任,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詐騙作鋪墊,或者是掩飾犯罪、逃避打擊,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佔有之目的。王濤詐騙案就深刻地印證了這一點。
4、看行為人的還款態度。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會盡其所能還款,暫時不能償還,也會向貸款人說明理由,求得諒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持漠然的態度,即便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為,也是另有所圖:要麼為日後行騙作準備,要麼是敷衍被害人,逃避打擊,或二者兼具。王濤對此演繹得有聲有色,他向被害人均出具過借條,還有部分還款行為,也不拒絕對方還款的請求,甚至還有「主動」還款承諾。但是,所有的這些假象都不能掩蓋他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⑻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詐騙

法院審理案件一般遵循先刑後民原則,刑事部分處理完畢之後,再處理民事部分。但據你介紹,債務人涉嫌詐騙,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未必就能免除。公安立案偵查債務人,並不意味著擔保時效已經中斷,為穩妥起見,建議根據擔保的性質(普通擔保或連帶擔保),一並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單獨起訴擔保人,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⑼ 連帶責任擔保人為了逃避擔保責任虛構事實告借款人詐騙,是否成立

如果借款人真的有虛構借款事由、用途及採取其它行為騙取連帶責任擔保人為其擔保的,連帶責任擔保人可以依據事實理提請人民法院判決擔保無效。反過來,借款人無過錯,也沒有欺騙擔保人,擔保人也是自願為其擔保,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履行連帶責任後,有權對借款人實行追償。如果連帶責任擔保人為了逃避擔保責任而虛構事實告借款人詐騙,將會自食其果,構成污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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