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六年前做擔保人銀行貸款,到期未還又做2年,近三年沒有做擔保,現那人去世,家人不想還,我還有責任嗎
如果擔保書上沒有擔保時間限定,則不存在「到期未還又做2年」,更不存在三年沒做擔保這回事。一旦借貸你永遠是擔保人。
如果擔保書上是簽擔保時效的,那麼過了時效銀行未追討貸款也未通知擔保人償還的,視同解除擔保。
B. 貸款人跑了擔保人去世貸款人跑了該怎麼辦
擔保人去世無法再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跑了也是好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執行,不能跑一輩子吧。
C. 貸款人去世了,貸款已經十年未還,我是擔保人,現在的貸款我要還嗎
按照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來說,這個您需要還哦,不過你可以和貸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協商哦。
D. 貸款人去世擔保人要還嗎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需要還款。
人死欠款怎麼辦(信用卡未還同樣適用):
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
① 如果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
② 如果是死者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而如果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那麼貸款機構追回欠款的難度則加大,一般作壞賬處理。
E. 銀行貨款未還清,貸款人,擔保人都死了,應該由誰接著還
由貸款人遺產的繼承人或收益人,但以其所繼承的遺產或所收益的遺產為限。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另外還要看債務人和擔保人誰先死亡,若擔保人先死亡,則擔保關繫到此終止。若債務人先死亡,債權人應該在債務人死亡60日你請擔保人還貸,因為債務人的死亡已使債務進入償還期,在60日內債權人沒主張債權,擔保時效已過,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F.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G. 朋友去銀行貸款,我做擔保人,現在朋友過世了,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麼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麼辦呢?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後果很嚴重。
作為擔保人,你為了自身的信用記錄不受影響的話,可以先代償這筆貸款,然後保留還款憑證,想借款人的親屬起訴,對借款人的剩餘資產進行處置來償還你的代償款。所以,擔保無小事,並非兒戲,也不是幫個忙,還個人情這么簡單。給其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三思而行,搞不好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H. 網貸小額貸款沒有還完,貸款人死了怎麼辦沒有擔保人和妻子兒女。
那就不用還了,應該是屬於壞賬了吧。沒有人了還還什麼錢,不過,催收的有可能會去騷擾父母同事還有其他親屬。別人沒有還款的義務
I. 貸款人去世,擔保人責任
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仍然是有責任的。
貸款人家屬最好主動去銀行還貸款,若在擔保人也拒絕還款,銀行則會拍賣抵押物(房屋)的。一般拍賣的房子比市場價都要便宜,這樣受損失的還是貸款方。
J.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1、我國對於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了保證人必須在此種情形下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擔保方式
編輯
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