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B.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要承擔的責任
這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債務再向保證人追索。其次,看你們三人的擔保是分保還是聯保,即三人分別承擔其中部分金額的擔保,還是每個人都對全部債務擔保。如果是分保,您只需承擔您擔保那部分金額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聯保,而且您是三人中經濟實力最強的,有可能先執行您哦。
為銀行貸款擔保,銀行有規定格式的擔保合同,他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您可以看一下當初的保證合同),因此估計連帶責任是跑不了的了。關鍵是在法院判決後銀行如何申請執行。如果銀行覺得你們幾個保證人經濟實力較強,有(甚至掌握了線索)現金資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等),代償能力很強,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先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且根據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真符合這一條,您朋友的房子還不能動呢(除非是在您們擔保的同時,他的房產也作了抵押,但看您講的情形好像不是這樣),如果動,銀行還要給他們找個更小的臨時住所,銀行也會嫌麻煩而不申請執行他的房產。
通過銀行接受您和您的兩位朋友作為保證人的情形看,說明銀行還是比較認可您們三位的保證能力。最終結果很可能是:銀行申請執行保證人,法院從您們三位保證人那裡執行走相應款項(本息合計),而您們三位再通過訴訟向被保證人追索。
C. 農村信用社貸款人和擔保都無力償還,結果會怎麼樣
貸款機構會依法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信用社貸款案件擔保人不擔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范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復議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D.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何為一般擔責和連帶擔責
一般擔責: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人承當保證方式中,一般保證的風險是最小的,它賦予了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和第二次序償還權,即上文所講的《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但在17條第三款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享有上述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務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正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多,承擔的風險小。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採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是明確的約定,即要出現「一般保證」的字眼。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責: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於保證人而言是一種較重的責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後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共同承當債務。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拒絕履行其保證責任。
E.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不還後果和責任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貸款拒不還款,貸款方可以對借款人的欠債行為進行起訴,要求其償還欠款,在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5)信用社貸款案件擔保人不擔責擴展閱讀: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F.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責任問題
方法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6)信用社貸款案件擔保人不擔責擴展閱讀: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