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問問你們招行本行員工的行員貸款是怎麼做的
sorry,我沒貸的需求也就沒去打聽過。明天上班問問先~
㈡ 上海農商銀行員工為直系親屬貸款提供擔保後果如何
連帶擔保責任,簡單的說,借款人還不了那就你還。
㈢ 事業單位能為本單位職工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嗎
一般是不能擔保的,如幼兒園以及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等。擔保法都有明確規定不能擔保。即使擔保法沒有明確否定的也好,要是為他人提供擔保,這會涉及到財產糾紛,負責人超權決定將有可能承膽責任。
㈣ 信貸員為本行客戶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考慮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一、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政策、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掌握客戶基本情況,分析發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經濟性質、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經濟規模、隸屬關系、組織形式、產權構成、地理位置及歷史變革等。對上市公司還要分析其上市時間、募集資金數額、近期股權結構及主要股東的股權比例。
2、分析借款人主導產品質量、技術含量、產銷量、壽命周期、市場份額、出口創匯能力、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及庫存變化等情況。
3、分析借款人主導產品資源儲備情況或上游原材料供應情況及下游產品市場需求情況,分析對供應商的依賴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導產品的主要競爭對手情況及行業特徵、行業管制、行業定位情況,分析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術狀況、設備狀況、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6、分析借款人核心領導層的綜合素質、經營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誠信度、道德水準、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等情況。分析影響決策的相關人員情況及決策過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擬上市情況、改制情況、債轉股情況、目前重要訴訟情況及其他重要情況,對客戶公司治理、履約記錄、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條件等方面進行分析。
8、分析與客戶信貸業務相關的社會購買力、通貨膨脹、匯率、貨幣供應量、稅收、政府財政支出、價格控制、工資調整、貿易平衡、失業率、GDP增長、外匯來源、外匯管制規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客戶發展前景的影響。
三、掌握客戶銀行融資總量、結構和質量情況,分析客戶融資能力及信用狀況
1、掌握借款人與我行合作情況。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級及變化情況、基本存款賬戶開立情況、通過我行結算佔比情況以及其他中間業務佔比情況。
2、掌握借款人銀行融資總量及我行融資佔比。通過人民銀行《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結果對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情況、信譽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分析客戶銀行融資余額與年銷售收入是否匹配,審查我行融資占客戶全部銀行融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行業信貸政策的要求。
3、了解銀行同業及本行對其授信情況。審查我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該客戶核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額度情況。
4、了解有無不良信用記錄和債轉股、享受國家核銷貸款及掛帳停息等情況。
5、了解有無逃廢銀行債務情況。
6、了解對外擔保情況及其他或有負債情況。
四、全面分析客戶財務狀況,核實其綜合償債能力。
1、審查財務報表的合規性、真實性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資產負債及變化情況分析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經營收入及損益情況分析
4、近三年現金流入及流出情況分析
五、弄清客戶關聯關系,防範關聯交易風險
1、分析客戶存在哪些關聯關系
2、分析股東及關聯企業的銀行融資方式、融資總量、結構和我行佔比。
六、銀行融資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效果方面
1、是否真正用於生產經營,防止挪用於項目建設和對外投資;
2、是否真正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防止轉借其他企業使用(集團公司實行統貸統還的除外)或代其他企業融資;
七、落實貸款擔保措施方面
考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抵押資產范圍,考慮變現能力如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農商行員工可以為他人在他行貸款提供擔保嗎
既然是銀行的員工,可以為他人在他行的貸款做擔保人,因為屬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給其他的人帶款作為擔保。
㈥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6)行內員工為本行貸款提供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㈦ 銀行職工甲為乙做擔保,乙貸款10萬元,乙為丙做擔保,乙貸款10萬元,丙為甲做擔保,甲貸款10萬元,國家是
本行員工不能為本行的員工做擔保。
㈧ 銀行員工能為客戶在自己供職的銀行貸款擔保嗎
可是可以 就看他願不願意給你擔保了
㈨ 銀行從業人員在本行為客戶貸款進行擔保是否擔責
那肯定擔責啊,,你是擔保人,對方還不起就由你來負責償還,而且你還是銀行人員,如果對方還不起,銀行會有理由認為你們是非法放貸的。
㈩ 銀行員工可以隨便為別人擔保借款嗎
不可以做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10)行內員工為本行貸款提供擔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