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上市公司未解禁的股份能質押嗎
你好,不可以質押,未解禁股份無法流通,一旦觸及平倉線無法處理。
B. 請問持有的股票能否做抵押貸款哪些金融產品可以做
您好,我在廣州典當行工作
股票在廣州首家典當有限公司是可以質押借款的
不管是全流通的還是未解禁的大小非
比例1:1或是更高,即如果有100萬市值的股票,也可融資100萬借款或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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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手頭的股票可不可以抵押給銀行貸款
哈哈,肯定不能,沒有銀行敢收。
可以用來抵押的就是房產、寫字樓、店面、外匯。
D. 未上市的股票能做抵押貸款嗎
這種股票銀行做抵押貸款是不行的。就是上市流通的股票去銀行質押貸款也不容易。
E. 限售股可以質押么
限售股可以質押。
限售股具有可讓與性。股權質押旨在設立權利質權,其目的在於變賣質物獲得的價款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因此,權利的可讓與性是權利質權的核心。立法規定禁止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質權可以防止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因權利不能轉讓而導致設定質權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並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質上還是流通股。特別是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時限售股已經可以轉讓,則實際上並不妨礙質權的實現,也就不會造成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的目的落空,因此不應該影響質押合同和質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4年4月15日 [2002]執他字第22號)就支持這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間限制,應當理解為是對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的限制,而不是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的限制。
本案質押的股份不得轉讓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質押權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開始,在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時,該質押的股份已經沒有轉讓期間的限制,因此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根據此《復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於行權期限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不存在質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證券法》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禁止時間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則一般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二是《證券法》45條同時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可能會涉及內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三是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變更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六十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四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