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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抵押貸款登記表

發布時間:2021-07-25 23:54:40

Ⅰ 什麼是農村「三權」抵押融資

三權」抵押貸款是農戶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權和林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
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對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資源,解決農村融資瓶頸,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設立貸款基金,規避貸款風險

首先要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讓金融機構「不畏貸」「想貸」「積極貸」。努力與政府溝通,希望由政府出資設立「農村信貸風險代償基金」,由政府承諾按照貸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設立代償基金,在出現壞賬時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補償,分擔銀行信貸風險。即當農民貸款出現損失並經確認後,由銀行和代償基金按比例分擔損失。還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引入擔保或保險機構,構建「代償基金+銀行+擔保(保險)」風險共擔體,進一步分散信貸風險。讓金融機構放下「前怕狼,後怕虎」的思想負擔,由「畏貸」轉變為「積極貸」,真正達到緩解農村產業融資難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評估機構和確權管理機構

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投資成立「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農村「三權」抵押融資提供評估服務,簡化環節簡化手續,對農村土地進行快速權威評估。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銀行、財政、農辦、房管、國土、規劃、法院等部門組成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領導小組,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流程,明確房產、土地部門負責房產、土地確權辦證和抵押登記。

(三)加大此類產權流轉市場建設

各鎮成立土地流轉中心,保證區域范圍內產權流轉並負責土地承包確權辦證和質押登記。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經農村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書面承諾後,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之後,當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時,其用於抵押的房產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圍內流轉變現,由此促進銀行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推行。隨著一系列舉措的出台,推動農村集團土地房產及承包地經營權的市場流轉,使此類產權能夠正常在本市轄區內流轉交易,將農村此類睡眠資產盤活。

(四)加大宣傳,消除顧慮

針對多數農戶「怕貸」的思想,建議不斷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大「三權」抵押貸款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普及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的改革制度。可以開展「三權」抵押政策「進村入鄉」活動,力求將政策講明說透,讓農戶貸得安心,用得放心。

總之,「三權」抵押貸款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程,它在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拉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小康社會建設,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Ⅱ 如何開展三權抵押貸款

人民網北京3月6日電 (記者李彤)近日,銀監會印發《關於做好2014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表示要通過堅持試點先行,慎重穩妥開展「三權」抵押融資。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探索創新林權抵押業務品種,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斷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
按照中央關於「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和「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要求,慎重穩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融資試點,發揮其在信貸融資方面的作用。

這涉及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重點支持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地區,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二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操作過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三是要結合抵押業務特點,探索融資模式,創新融資產品,完善業務流程。四是注重貸後管理和風險評估,密切跟蹤抵押資產狀況,加強貸後管理,做好貸款風險評估和動態監測。五是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積極推動建立「三權」確權登記、評估流轉以及融資風險分擔和政策支持機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三權」抵押融資有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三農」發展特點,創新多樣化的抵押擔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擔保物范圍,因地制宜推廣多種抵押貸款方式。

Ⅲ 辦理房產證和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三權」抵押是指哪三權

三權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村居民房屋產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Ⅳ 三權登記指什麼

你的概念不是很清楚,關於三權抵押僅僅是一種貸款方式的稱呼而已,不同的權利抵押(或質押)構成那麼其實質內容就不同,比如農房使用權、林權、農村土地承包權結合也叫三權抵押貸款,農村魚塘發包權、灘塗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結合抵押也叫三權抵押貸款。

Ⅵ 急求投資擔保公司《委託擔保申報表》、《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項目處理表》等各種表格樣本,謝謝

委託擔保申請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注冊地址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E-mail 傳真
成立時間 資信等級 評估單位
員工人數 人, 其中大專 人, 本科 人。
經營范圍 主導產品

注冊資本 萬元 實收資本 萬元 其中現金到位 萬元
注冊登記號 貸款卡卡號
法人代碼證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所有制類型 行業類型
總資產 萬元 流動負債 萬元 負債總額 萬元
流動資產 萬元 凈資產 萬元 流動比率 資產負債率
前年銷售額 萬元 利潤總額 萬元
去年銷售額 萬元 利潤總額 萬元
今年計劃銷售額 萬元 利潤總額 萬元
今年已完成銷售額 萬元 利潤總額 萬元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地址 電話 股權比例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身份證號

開戶情況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號
主要結算賬戶開戶行1 賬號
主要結算賬戶開戶行2 賬號
其他結算賬戶開戶行 賬號
二、申請擔保貸款情況
本次申請貸款擔保金額 萬元 本次申請貸款擔保期限 個月 本次申請貸款銀行
本次申請貸款用途及經濟效益預測
還款來源

三、項目/產品基本情況
技術水平
生產情況
市場情況
生產、銷售計劃

申請人蓋章:
貸款擔保業務受理登記表

客戶名稱
貸款金額 萬元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月
貸款用途

還款來源

抵押物

受理時間:

受理人:

X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貸款擔保業務評審表
客戶名稱
貸款金額 萬元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月
客戶基本信息

貸款用途

還款來源

抵押物

審查意見
項目調查人

項目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法律事務負責人

總經理

董事會

這三個你自己畫個表就可以了,我不知道怎麼才可以把那種表傳上去

Ⅶ 「三權」抵押貸款瓶頸在哪

但也發現有一些問題制約著「三權」抵押貸款的推廣。
沂南縣已在11個鄉鎮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試點之初,沂南聯社與當地政府一起進行調查摸底,幫助他們實現土地和房屋真正「身份合法」,達到「物有所歸,權有所屬」,為今後的評級授信工作和信貸投放提供了詳實的依據。
面臨的主要問題。1、立法上的限制和沖突。這是目前農村「三權」抵押所面臨的最大的法律問題。目前,無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與農村三權相關的土地管理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大都未明確規定農村三權可以進行抵押或是通過抵押方式進行流轉,更多的是隱含的限制或禁止。
3、抵押登記手續辦理難。辦理「三權」抵押貸款需要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的抵押登記,出具「他項權證」後,抵押擔保手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目前沂南聯社辦理的幾筆「三權」抵押貸款業務均未辦理「他項權證」,因為,目前「三權」抵押貸款業務基本都是村民的小額信貸需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需要支付幾百元的手續費,無疑增加了貸款的成本。
4、「三權」資產處置變現難。一旦「三權」抵押貸款形成不良,「三權」資產處置變現將面臨諸多的困難。
為此建議,解決「三權」抵押的法律風險。對「三權」抵押的合法性進行明確,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合理確認「三權」抵押的有效性,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簡化「三權」評估及登記手續。建議對小額貸款抵押物價值認定不需要專業評估機構,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認定。對抵押登記由農委、國土房管局和林業局委託鄉鎮合署辦理,免收抵押登記手續費,盡量為「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推廣開辟「綠色通道」;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是核心。農村資產能否抵押關鍵在於抵押品是否有價值、有市場,建議抓緊出台「三權」流轉規范性文件,使流轉有章可循;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出台農村產權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合理採取稅收減免措施;積極發揮財政支撐作用,分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林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三權」抵押貸款免徵營業稅,對金融機構因開展「三權」抵押貸款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給金融機構大膽開展此項業務吃上「定心丸」。 (岳龍傳 尹曉斌)

Ⅷ 急求投資擔保公司委託擔保申報表、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項目處理表

擔保有限公司









申請(人)單位:
法 人 代 表:
申 請 日 期:

企業應提交資料清單
申請單位(蓋章)
資 料 名 目(共計 份) 原件份數 復印件份數
1.委託擔保申請書(原件)
2.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注冊登記核准單(原件)
4.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5.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7.公司介紹(原件)
8.企業章程(復印件)
9.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
10.納稅憑證(復印件)
11.貸款卡(復印件)及查詢記錄( 原件)
12.上月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13.最近三年審計報告(復印件)
14.近期財務報表(復印件)及主要科目明細
15.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16.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原件)
17.法人代表及主要領導人簡歷(原件)
18.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簽名式樣(復印件)
19.董事會決議
20.大額資產及資產權屬證明(復印件)
21.主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批件
22.提供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的,應提供個人財產清單
23.信用反擔保的,反擔保人應提供本清單中所列相關資料
24.抵押反擔保的,應提供抵押物權證明及財產評估報告
25.質押反擔保的,應提供質物權屬證明及質物評估報告
26.
*27.銀行征息資料
*28.企業資質證明(復印件)
*29 投標書/ 施工合同
*30
*31.
*32.
**33
**34.
帶*號的為申報工程投標或工程履約方面擔保需提交的;帶**號的為申報財產保全擔保需提交的。

委託擔保申請書
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委託人
擬融資銀行/受益人
擔保類別 □ 融資性擔保(□企業 ,□個人);
□ 合同履約性擔保(□工程類,□資產保全類);
□ 其它擔保
申請金額 期 限
用 途 □ 綜合授信;□信用證開證擔保;□承兌匯票擔保;□流動資金;
□ 購置固定資產;□項目投資;□證券投資;
□ 一般消費; □按揭 (□住房 □汽車); □其它
還貸計劃 還貸資金 來源

擔 保 申 請 書
擔保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因 之需要,擬向中國民生銀行大同 分行營業部申請貸款,用於 。為規范貸款手續、防範信貸風險之必要,按該行信貸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證人為此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故此,特向貴公司提出 擔保申請,金額 4萬元(大寫: ),期限 。隨同本申請一並提交的相關資料(詳見《企業應提交資料清單》)供貴公司擔保決策時參考,請審核,並隨時歡迎貴公司派員前來進行擔保調查。
本(人)公司在此鄭重承諾:①.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有效,並願意支付RMB 元作為保證金為此擔保,若所提供的資料失真,「保證金」不必返還;②.如尚需其它資料,本(人)公司將在協助貴公司工作人員擔保調查時提供;③.無論貴公司決策結果是否同意為我公司提供擔保,所提供的一切資料除特別申明外,一律留存貴公司存檔,不必退回。

此 致!

申請人加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聯系人
辦公生產地址 部門/職務
注冊地 成立時間 聯系電話
注冊資本 法人代表 手機
經營范圍 主營:
兼營:
相關證照 營業執照 法人代碼證 稅務登記證 貸款卡
編號
年檢/年月
行業歸屬 □生產性(□出口加工,□自產自銷,□配套加工,□其它);
□貿易性(□進出口,□進口內銷,□品牌代理,□一般性貿易);
□投資性(□證券,□房地產,□企業購並,□其它);
□服務性(□賓館餐飲,□旅遊票務,□中介咨詢,□其它);
□工民建;□IT通訊;□物流;□商業連鎖;□其它 ★往來銀行及賬號
開戶銀行 賬號
基本戶
外匯戶
納稅退稅 戶
企業性質 □港資;□台資;□合資;□上市公司;□內資 一般戶A
主營產品 一般戶B
兼營產品 一般戶C
員工構成 員工總數 ,其中大專以上 。技術開發人員 ,其中本科 ,碩士以上 。
主要股東構成 股東名稱 出資額 佔比 出資方式 聯系地址及電話

董事會人員構成 姓名 職務 年齡 學歷 職稱 目前所服務公司名稱及職務 個人持股及比例

經營班子構成 姓名 職務 年齡 學歷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齡 學歷 職稱

二.擬上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實施地點
項目實施單位
總投資 其中:
項目優勢
項目實施計劃 時間計劃: 籌資計劃:
1.自籌 萬元,來源:
佔比 %;

2.融資 萬元,來源:
佔比 %;
項目實施後的現實意義
項目進展狀態描述
三.企業經營成果:
1.主要指標變化趨勢: 計量單位:萬元
項 目 前三年度 同期對比
年 年 年 本年度 月 去年同期 (+、-)%
總 量 指 標 1.總資產
其中:流動資產
2.總負債
其中:流動負債
3.所有者權益
其中:實收資本
4.銀行借款
其中:短期借款
5.凈資產
6.銷售收入
其中:主營業務收入
7.利潤總額
8.財務費用
營運指標 平均應收賬款
平均存貨
平均營運資金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
存貨周轉率
營運資金周轉率
償債指標 資產負債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產權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
成長指標 凈資產利潤率
銷售利潤率
銷售增長率
利潤增長率
資本增長率
現金流量 經營性活動現金流增加凈額
其中:流入小計
投資性活動現金流增加凈額
其中:流入小計
籌資性活動現金流增加凈額
匯率變動影響現金流增減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增加凈額
備注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凈收入/平均應收賬款; 存貨周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 營運資金周轉率=銷售凈收入/平均存貨;
產權比率=總負債/所有者權益; 利息保障倍數=(利潤總額+財務費用)/財務費用; 凈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凈資產;
2. 年 月前五位應收賬款及其它應收款明細:
應收賬款單位名稱 金額 賬齡備注 其它應收單位名稱 金額 賬齡備注

3.關聯公司與對外投資明細:
公 司 名 稱 關 系 投資額 法人代表 備 注
母公司

註:關系有----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東公司、同一法人代表公司。
4.貸款卡信息查詢:
債 權 銀 行 貸款余額(萬元)
貸款方式 借款日期 到期日期 備 注
● 近三年累計借款 萬元,累計歸還 萬元,到期償還率 % 。
● 或有債權在債權銀行前用*號區別。

5.主要供應商、銷售商:
供 應 商 銷 售 商
市場集中區域:□本地 □國內 □國外 市場集中區域:□本地 □國內 □國外
公司名稱 商品名稱 供應量 公司名稱 商品名稱 銷售量

四.擬提供的反擔保:
擔 保 費 保 證 金
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 法人代表承諾簽字: 承諾簽字:
其它反 擔保措施

Ⅸ 請問 哪裡可以下載 《對外擔保反饋表》 和《對外擔保登記表》

給你找來了
直接復制出來到word里就可以列印了: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完善對外擔保管理,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對外擔保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條 《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條 《辦法》第二條第2款中有關概念含義如下:
(一)「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二)「融資租賃擔保」是指在用融資租賃方式進口設備時,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包括現匯履約擔保和非現匯履約擔保,其中現匯履約擔保是指擔保人向供給設備的一方擔保,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後未按照合同規定將產品交付供給設備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則擔保人按照擔保金額加利息及相關費用賠償供給設備的一方。非現匯履約擔保不以現匯方式對外支付,不屬本細則管理范疇。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擔保人向招標人擔保,當投標人中標或者簽約後,如不簽約或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則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是指除本款前四類擔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構成對外債務的擔保。

第六條 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
「擔保人」是指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者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擔保人為保證人;對外抵押項下的擔保人為抵押人;對外質押項下的擔保人為出質人。
「被擔保人」是指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
「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對外抵押項下的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對質押項下的受益人為質權人。

第七條 《辦法》中第十三條所稱「書面合同」,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單獨訂立的,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信用保險項下的保險合同、備用信用證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對外擔保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對外擔保合同無效,對外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八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
(一)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二)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擔保人為在京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

第九條 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批准手續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三)經注冊會計師驗證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公司的,應當報送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擔保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外抵押和質押應當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所有權證明及其現值的評估文件證明。
中資金融機構和內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提供外方投資比例債務部分所要求擔保已落實的文件。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還需提供其總部的授權文件等。

第十條 外匯局收到擔保人提供的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申請資料後,應當予以審核,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之內予以批復或者轉報上一級外匯局。對不符合條件的,外匯局應當將其申請資料退回。

第十一條 外匯局批准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擔保人6個月內仍未出具對外擔保的,外匯局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如需繼續擔保,擔保人須另行報批。

第十二條 擔保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擔保人應當在債務到期日30天之前到所在地經授權的外匯局辦理展期手續,由外匯局依照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三條 中資金融機構總部應當制定其對各分支機構對外擔保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中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將其總部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報其所轄外匯局備案。
外匯局根據備案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審查轄區內中資金融機構的擔保能力。未經相應授權,中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出具擔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擔保資格及能力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該中資金融機構並通知各地外匯局不予批准該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但被擔保人為以發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十五條 擔保項下對外借款需要轉換為人民幣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資本項目結匯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擔保項下對外借款成本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為境外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0%;被擔保人為境外非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
(二)被擔保人不得是虧損企業。

第十八條 對外按揭擔保項下的房地產發展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樓宇外銷許可或者批准。
(二)外銷樓宇已投入資金應當超過總投資的70%。

第二章 對外保證

第十九條 《辦法》所稱對外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受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條 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
(二)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對外保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
中資銀行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對外擔保能力內可自行對外出具上述保證。本款項下中資銀行出具的對外保證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為中資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
(二)金融機構為一定企業法人的外匯放款余額、外匯擔保余額(按5%計算)及外匯投資(參股)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30%。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為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其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其中,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保證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非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
外匯局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中的主營項目來劃分貿易型與非貿易型企業。

第三章 對外抵押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對外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受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抵押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對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六)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二十五條 對外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抵押的抵押物應當得到國內作價評估機構的現值評估。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
第一款項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財產為《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人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未規定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先得到外匯局批准,再按照《擔保法》規定到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抵押時,所擔保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四章 對外質押

第三十一條 《辦法》所稱對外質押分為對外動產質押和對外權利質押。

第三十二條 「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對外權利質押」是指以下列權利對外質押:
(一)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對外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和權利為質物。

第三十五條 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前款項下出質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其中外商獨資企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
出質人以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質物出質的,出質人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出質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質押時,所擔保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三十八條 對外質押須滿足上述要求後,出質人方可將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一)非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筆登記制。擔保人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並領取《對外擔保登記證》。擔保合同執行完畢,擔保文件自動失效,擔保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對外擔保登記證》。
(二)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後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和《對外擔保反饋表》,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上月擔保情況。

第四十條 擔保人履行對外擔保義務,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售匯及付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當將履約核准情況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外匯局批准擔保人出具此筆對外擔保的批文原件。
(三)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對外擔保登記表》。
(四)對外擔保的合同副本。
(五)債權人要求擔保履約的通知書。
(六)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

第四十二條 未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擔保,其對外履約時外匯局不批准其購匯及匯出。

第四十三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債權人與被擔保人如果需要修改債務合同主要條款而導致擔保責任變更的,必須取得擔保人同意,並按照原審批程序由擔保人向外匯局報批。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但根據本細則的規定,不需外匯局事前批準的對外擔保,債權人與被擔保人修改債務合同主要條款,不需獲得外匯局批准。
擔保人未經外匯局同意更改經批準的擔保合同主要條款,其變更條款無效。
本條所稱「合同主要條款」指擔保項下受益人、擔保人、被擔保人、債務期限、金額、幣別、利率、適用法律等條款。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將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須事先經擔保人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根據本細則的規定,不需外匯局事前批準的對外擔保,受益人將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不需獲得外匯局批准。

第四十五條 擔保合同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受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而使被擔保人因此免除債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四)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五)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第四十六條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擔保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提供擔保,內資企業和中資金融機構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擔保人不得為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在外籌措離岸資金提供擔保。
擔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貿易項下的預付款不在《辦法》「定金」所限定的范圍之內)。
境外被擔保人不得將擔保人為其債務擔保項下的資金調入境內使用。

第四十七條 以下擔保適用本細則:
(一)對外反擔保。
(二)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
(三)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融資所提供的擔保。
(四)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的離岸項下對外擔保。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由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擔保,如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四十九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由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抵押和對外質押,若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對抵押或者對外質押批准手續而辦理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的,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主債務期滿時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或者質物所得的人民幣不得兌換外匯匯出境外。

第五十條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的,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處罰;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擔保人出具對外擔保後未辦理擔保登記的,由外匯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1996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經濟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
(一)融資擔保;
(二)融資租賃擔保;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
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對外擔保管理機關,負責對外擔保的審批、管理和登記。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擔保人為:
(一)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經營機構);
(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擔保。
第五條 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的資金的20倍。
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六條 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
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
非貿易型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
第七條 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第八條 擔保人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堅持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同時被擔保人的對外借款投向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未經批准不得將對外借款兌換成人民幣使用。
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提供擔保。
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第九條 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貿易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貿易規模、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
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承包工程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風險、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
第十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
(一)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初審後,由該外匯管理分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第十一條 擔保人辦理擔保報批手續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資料:
(一)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公司的,應報送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
(四)擔保合同意向書;
(五)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條件;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七)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
第十三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應當與債權人、被擔保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擔保人、債權人、被擔保人各方的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債權人與被擔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擔保的合同,必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並由擔保人報外匯局審批;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三)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
(四)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債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五)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六)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第十四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提供後,應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領取《對外擔保登記書》;履行擔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匯,須經所在地的外匯局核准匯出,並核減擔保余額及債務余額。
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後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反饋表》,上報上月擔保債務情況。
第十五條 擔保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擔保人應當在債務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展期手續,由外匯局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六條 非金融機構的擔保人應當自擔保項下債務到期、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出現終止擔保合同的其他情形之日起15天內,將《對外擔保登記證書》退回原頒發證書的外匯局辦理注銷手續。金融機構按月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或者擔保人出具對外擔保後未辦理擔保登記的,由外匯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外反擔保。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6日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Ⅹ 重慶09年退伍士兵三權抵押貸款能貸多少

可以咨詢一下當地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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