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話錄音就可以認定證據嗎
電話錄音是視聽資料,是訴訟證據的一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使用:
1、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2、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3、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4、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即被錄音的人必須是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
5、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❷ 電話錄音算證據嗎
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僅有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因為錄音證據非常容易被剪輯修改而無法真實反應其本來面貌,建議還應該盡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以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注意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否則只有電話錄音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有不被法院採信的風險。
❸ 請問電話錄音在法律上可作為證據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❹ 電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執行<形式訴訟法>相關問題的解釋》錄音只要沒有侵犯對方重大隱私,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
❺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借款證據嗎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錄音、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二、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