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借貸改變貸款用途放貸人有責任嗎
第二擔保人跟第三擔保人都逃不了責任,但你不用一定要還錢,你的責任是幫找到你的朋友,那麼你的任務就完成了,跟你無關了,跟你朋友說: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㈡ 我幫朋友擔保貸款了信用社5萬塊。本來和信用社跟我說是開店做生意的。但現在改變用途了我還要承擔責任嗎
作為擔保方,跟你做哪行沒有關系,但是你的徵信上有體現一筆負債,就是他的那筆貸款。他如果還不上了,銀行會讓你還,你如果不還,你的徵信上面就會顯示擔保貸款逾期。你在銀行也做不了貸款。
㈢ 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的,擔保人能否免責
不能!具體情況請電話或者加QQ咨詢,以便進一步了解案情為你作出明確分析和判斷
縱橫法律網 孫泰律師
㈣ 虛構事實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擔保人的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㈤ 銀行的貸款,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現在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用途的變更,雖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卻無形中加大了擔保風險。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㈥ 變更貸款用途是不是擔保人就不要承擔責任了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對貸款用途是否變更做一下判斷。如果貸款用途確實變了,又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㈦ 貸款用途與合同不一致,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要看合同和擔保具體是怎麼寫的,一般來講借款人挪用貸款形成了違約,貸款人有權向擔保人追索。
㈧ 借款人擅自改變了借款用途,現在還不了款。銀行起訴要擔保人還,擔保人能免責嗎
既然擔保,就應當承擔歸還責任,用途改變,不能免除責任。
㈨ 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你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起訴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一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
㈩ 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銀行工作人員修改為貸款人,擔保人負有什麼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的作為,應當視為是銀行單方解除擔保合同的民事行為。即此表示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已被解除,在銀行貸款到期後,擔保人不再負有擔保責任。但銀行在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解除後,擅自將擔保人設定為貸款人的民事行為,則是不合法,屬無效的民事行為。結論:銀行單方修改合同的民事行為,是一部分合法,一部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