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❷ 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組成實行主出資人制度。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省內民營骨幹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資產負債率50%以下、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此外,主出資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5%.其餘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於200萬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後,如需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後,報當地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增資後主出資人、其餘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新增單個股東的出資必須為貨幣資金,出資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出資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報當地設區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❸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3)陝西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❹ 西安市下崗職工貸款細則誰知道...
西安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3]394號)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西銀發[2003]98號),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是指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由擔保機構承諾擔保而向商業銀行申請的貸款。
第二章 貸款管理
第三條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減稱貸款)屬商業性貸款,納入商業銀行正常的貸款管理。
第四條 貸款對象:本人戶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轄區內、年齡小於60歲、誠實守信、具備一定勞動技能和創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以下減稱借款人)。
第五條 貸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所需的開辦經費或流動資金。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小額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2、 有一定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不應低於經營項目所需資金的30%)
3、 有貸款項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實施計劃;
4、 參加過創業培訓並有與實施項目相應的經營能力;
5、 個人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其他違法行為;
6、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七條 貸款方式:採用擔保方式,實行借款人申請,擔保機構擔保,一次發放的方式。
第八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額度一般為2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繼續使用的,借款人應提前提出展期申請,在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後,商業銀行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根據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對保本微利項目,可申請中央財政貼息。小額貸款展期不再貼息。
第十條 還款方式;採用靈活方式,可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也可提前還貸。具體方式由貸款銀行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的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小額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一條 借款人獲得貸款後應履行以下義務:
1、 誠實守信,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自覺接受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的貸後管理及財務監督,保證貸款用途合理:
2、 運用貸款發展經營所增加的就業崗位,應當優先吸納本地的下崗失業人員:
3、 根據與貸款銀行簽訂的還款計劃,及時還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對貸款的回收承擔共同責任。貸款銀行與擔保銀行要按照貸款管理辦法清收到期貸款本息,保證小額貸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貸銀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對按照貸款有關規定操作規程發放和催收後出現的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壞帳,貸款銀行應及時匯總並向擔保機構移送相關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期限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評體系。擔保機構代位清償後作為債權人有權追索代位清償的債務,小額貸款銀行應積極給予協助和配合。
各商業銀行要確定專人負責本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統計及有關部門的對帳工作,並及時向關部門反饋貸款情況。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貸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指定商業銀行核貸。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4份;
2、 《西安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表2)一式3份;
3、 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 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5、 借款人《再就業優惠》原件及復印件;
6、 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 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實施計劃書。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小額貸款須經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初步核實情況並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由借款人向市就業中心申報。所在地未設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由所在地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初步核實情況並簽署意見。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借款人信用情況、自有資金等基本情況的初步核實工作。並給予借款人明確答復。對不同意的,應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統一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批。市就業服務中心接到貸款申請後,應及時核實情況,並於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的小額貸款申請做出同意與否的明確答復和是否屬於微利項目的認定。對不同意的,應說明情況;對同意切認定為微利項目的,應當在《申請表》上相應欄內簽注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借款人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簽署意見同意後,及時將申請資料報送西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投保公司)審核。
第十七條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小額貸款項目的考察評估,並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諾擔保的答復。對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應及時將申請材料退回借款人並說明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與借款人簽訂擔保協議,協議的具體內容由西投保公司擬定。借款人本人持擔保機構簽注承諾擔保意見的《申請表》到開辦貸款的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擔保機構簽注承諾意見的《申請表》作為擔保銀行向貸款經辦銀行出具承諾擔保的憑證。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接到貸款申請資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小額貸款項目的考察、審核,並在《申請表》的銀行審核意見欄內填寫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及時放貸,商業銀行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放貸情況反饋給西投保公司和市就業服務中心。
第四章 擔保機構與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西安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由西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西投保公司當接受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監督檢查,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貸款本金的1%支付擔保費。擔保費每季度結算一次,作為貸款擔保機構的工作經費。對中央、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擔保的擔保費由西投保公司統計後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上報省財政,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申請小額貸款貼息的程序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擔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西安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根據再就業工作需要,又市、區(縣)兩級財政籌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向商業銀行借貸小額貸款的擔保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調劑使用,委託西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運作。
第二十四條 西投保公司負責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管理,其擔保貸款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基金余額的5倍。擔保基金的撥付,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僅限於清償下崗失業人員逾期貸款的本息。
擔保基金節余的,應全部接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西投保公司與貸款銀行應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貸款金額,及時向市財政局匯報代償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經辦銀行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單列科目,單獨統計並按季向人民銀行填報統計《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統計表》(見附表3)。對借款人按期或提前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應另附清單,並及時書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業服務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時注銷擔保。人民銀行、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將按季對此項業務進行考核,對工作積極和認真管理貸款的商業銀行經辦行和經辦人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會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編制月、季、年度報表,並報送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及上級擔保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