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保證貸款和連帶責任保證貸款的區別
一般保證:在確定債務人完全失去還款能力前,保證人可拒絕還款。
連帶保證:債務人未按規定還款,無論其有無能力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任何一方還款,保證人不可拒絕還款
㈡ 請教個法律問題,婚前為人擔保未還,婚後想買房。
1,不知道你與貸款人、擔保人訂立的反擔保協議中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情形?若是為一般保證,那麼你有先訴抗辯權,在貸款人即債務人未就其財產償還債務以前,你無須承擔保證責任。而若是連帶責任保證的,那麼擔保人有權向你們任何一人主張債務清償,保證人你就沒有先訴抗辯權。
2,婚前擁有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旦你自願將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你妻子的名下,若被認定是將該財產贈與給你妻子或是你妻子與你共同成為房屋的產權人。因此,你若為了逃避債務的追償,以此行為來規避清償責任的同時,你自己的財產即房屋也將存在成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可能或將該房屋全部產權贈與給你妻子所有與風險問題。
㈢ 結婚前我為老公擔保貸款婚後3年了沒還我有責任嗎
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㈣ 我妻子婚前給人擔保的貸款,被起訴,法院會執行我們的婚後共同財產嗎
婚前債務,另一方不負連帶責任,但並不能簡單的就此認為不能執行婚後共同財產。
因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你結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包含的你的部分,執行時一經確定,將被查封並予以執行。
㈤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㈥ 老婆為別人貸款做擔保,老公是否存在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夫妻一方承擔的經濟責任也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由此,老婆對外擔保實際上是用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對外擔保,擔保如出現經濟責任,老公當然也有連帶責任。
㈦ 妻子婚前房屋抵押貸款,老丈人擔保,如果還不上,女婿有連帶責任嗎
具體要看貸款用於做什麼,如果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就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如果是妻子個人貸款的,這屬於個人債務,與男方無關。
㈧ 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免去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去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資料來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9/01/content_687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