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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采礦權抵押登記

發布時間:2021-07-28 00:55:31

㈠ 采礦權抵押的法律、法規依據在哪

屬於權利質押。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九十七條 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㈡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2)銀團貸款采礦權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㈢ 如何辦理采礦權抵押手續

采礦權抵押指采礦權人向債權人提供采礦權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采礦權抵押應具備下列條件: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抵押,應向抵押權人提交采礦許可證和礦山開發經營現狀報告,抵押權 人可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咨詢。采礦權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 天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

㈣ 關於采礦權抵押我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步驟 申請部門要做事情 應間 申請受理 申請應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區行政服務土局窗口: 1、采礦權抵押申請; 2、采礦權與抵押權簽訂采礦權抵押合同; 3、采礦許證、副本復印件; 4、抵押家政府資勘查所形采礦權需提交采礦權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結確認書; 5、貸款合同; 6、采礦權償取(處置)憑證; 7、采礦許證等相關要件; 8、礦山抵押采礦權需提交政府或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窗口應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申請資料否齊全完整、符合定形式: 應自收申請起2工作內作準予登記或者予登記決定並通知采礦權抵押備案申請 審查 申請應: 1:補通知規定間內補關證明材料; 2: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實答復窗口員詢問 部門應: 1、審查否符合《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2、采礦權(抵押)采礦產資源義務履行情況; 3、采礦權價款否已繳清; 4、采礦權權屬否爭議; 5、采礦權否未定機關查封、扣押; 6、采礦權抵押期沒超采礦許證效期; 7、審查抵押合同書主要條。

㈤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三)采礦權抵押的潛在風險。

一是采礦權權證自身瑕疵造成的風險。
由於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采礦權許可證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臨被發證機構吊銷的風險。此外,礦產資源補償費及資源稅如未及時足額繳納,就無法進行礦產開采,采礦權許可證只是一紙「空文」。
二是采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礦產開采,特別是小礦山的開采屬於高危行業,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吊銷采礦權證,將直接影響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三是采礦權抵押價值不易確定導致的抵押物不足額風險。采礦權本身價值難以准確計量,同時隨著開採的深入礦產資源儲量減少,采礦權價值隨之遞減。
四是由於礦業流轉市場不夠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采礦權流轉受到種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五是政策調控風險。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資源,各國都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預,因此,采礦權及采礦權抵押權的行使比較容易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的影響。

㈥ 采礦權是貸款中是屬於質押還是抵押貸款

法律咨詢:企業把采礦權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此貸款是屬於質押貸款還是抵押貸款呢? 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采礦權抵押是質押貸款,因為沒有交易中心在礦上敲抵押證,他的價值界定一般由總行指定評估,但是那些基本上都是扯淡,因為礦產規模一般在采礦正上有寫明 由於采礦正抵押貸款一般金額較大,所以一般由省一級分行審批,總行評估 相關法律知識: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㈦ 采礦權抵押是在什麼部門

您好 一般是在省國土資源廳。受理部門是礦管處。

㈧ 關於采礦權抵押備案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抵押期限約定或登記的效力問題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采礦權登記管理通知》)第30條規定:符合抵押備案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出具抵押備案的通知,通知內容包括:抵押期限……。據此,在登記機構出具抵押備案通知中大都載明了抵押期限一項,即使不在抵押備案通知中載明也要求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甚至在某些地區,如《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礦權抵押備案暫行辦法》規定:礦權抵押期限原則不超過一年。但就抵押期限來講,目前來看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擔保法》均沒有就此作出明確規定。相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1款就擔保期間的約定卻予以了否定性評價,該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根據通識,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延伸,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當事人不能在《物權法》之外創設物權或消滅物權,《物權法》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抵押權可以因當事人的約定期間或登記時強制登記的期間而消滅。因此不論是當事人的約定期間或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登記時強制登記的抵押權存續期間均應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如果登記機關強制要求將抵押權設定一定的存續期間必然會導致債權人和抵押人反復續登,此既不利於債權的保護,也為行政相對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二、采礦權延續過程中抵押權的效力問題

根據《采礦權登記管理通知》中關於采礦權抵押條件規定:采礦權抵押期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但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期限及抵押期限恰恰等於采礦權有效截止日期,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後,管理部門則自動將礦權的抵押備案予以解除登記,這樣在采礦權到期前申請延續的審批過程中,依法設立的采礦權有效期已經屆滿,在發證機關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前,該礦權是一種什麼狀態呢?原登記的抵押權是否有效存續呢?相關政策及規定並沒有對此予以明確。筆者認為,此階段的采礦權仍然視為繼續有效,只是采礦權人不得擅自開采。審批機關如准予延續的,在准予延續的期限內抵押權自動存續,如果審批機關不予准許延續的,該礦權即行廢止,抵押權也隨之失效。因為我國《行政許可法》第50條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因此,只要采礦權人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延續申請,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的,將視為准予延續。因此該礦權所負擔的抵押權亦將自然存續,這樣管理部門在礦權延續沒有確定之前將抵押登記予以解除確屬不妥。

三、抵押權人同意采礦權轉讓後的抵押效力問題

在當前煤炭資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符合條件的煤礦被並購到整合主體中,從實際操作來看,很多整合又不是實質對價的轉讓,僅僅是將礦權掛靠在整合主體中,采礦權人僅僅發生了形式的變更。在煤礦整合過程中,如果所涉被整合煤礦礦權存在抵押負擔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被抵押備案的礦權整合到優良資產的整合主體中,此時在該礦權中的抵押權是否還有效存續呢?筆者認為該抵押權仍然有效存續。

因為所謂抵押權其實質在於對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礦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優先則取決於其與受讓人之所有權之間的權能平衡。我國《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上述規定實質系抵押權的追及權與受讓人滌除權的結合。根據擔保物權的原理,抵押權具有物權的追及性,抵押權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異議,除非受讓第三人行使滌除權,即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權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適當金額,而消滅抵押權。因此,抵押權人在沒有做出放棄抵押權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原設定的抵押法律關系仍然存續。

㈨ 采礦權現在是否還能在銀行做抵押貸款嗎,是幾號文件

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啊!

礦業權抵押貸款
一、礦業權的理論依據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具有利用價格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礦業政策和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逐漸發育和完善就是一個非常突出的變化。
探礦權采礦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礦山企業的財產或資產,應按財產或資產來管理和經營,努力使其不受侵犯、不丟失,並實現保值增值,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探礦權采礦權可以出售、作價出資、合作(探礦、采礦)、出租、抵押等,這也是一種資產經營、資本運作。礦產資源依附於探礦權采礦權而存在,也就是想對某處礦產資源勘查或開發,就必須先擁有該處的探礦權采礦權,佔有資源,必須是先佔有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對礦產資源這種實物性財產的佔有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二、礦業權依法可以抵押
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刪除"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的條款。並且明確規定"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探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探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采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也可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出租、抵押。"《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探礦權、采礦權通過申請或招標投標的方式取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我國周邊國家礦業法也有規定礦權可以抵押。
三、礦業權價值
礦業權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評估的途徑或方法大致有收益途徑、成本途徑和市場途徑,隨依附於該礦權的資源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而不同。采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一般採用收益評估途徑,對該礦權未來預期收益進行估算;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一般採用成本途徑,這與勘查成本和勘查獲得的地質礦產信息的效用有關;市場途徑一般在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它是一種類比定價方式。
德化某礦業公司擁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的采礦權證,采礦權證的有效期限為20年。經泉州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的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礦業權及附屬的開拓系統價值為人民幣6138萬元。
四、礦業權抵押可操作性
國際上一般在民法中規定礦業權視為不動產物權,准用不動產物權的屬性。
台灣的"礦業法"就明文規定: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特別規定外,准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抵押的,應向抵押權人提交采礦許可證和礦山開發經營現狀報告。抵押人可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咨詢。同時規定:"采礦權抵押應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明確了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信貸審查指引》:"礦業權的抵押登記部門為審批發放探礦、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法律審查指引》:"(1)探礦權、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2)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抵押。(3)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批登記手續。(4)抵押合同中應約定礦業權許可證被吊銷後的補救措施。" 這是礦業權可以作為貸款抵押的銀行內部文件。
綜上所述,礦業權抵押是可行的,是合法合規的,不僅有理論依據,可操作性也很強。
德化某礦業公司擁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的采礦權證,采礦權證的有效期限為20年。經北京礦業權評估公司對該公司的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礦業權及附屬的開拓系統價值為人民幣6138萬元。抵押物產權清楚,采礦權市場價值大,且變現能力較好。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已向當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縣國土資源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復),並同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備案。
五、礦業權抵押的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六、礦業權抵押辦理程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簽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七、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㈩ 如何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

步驟 申請部門要做事情 應間 申請受理 申請應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區行政服務土局窗口: 1、采礦權抵押申請; 2、采礦權與抵押權簽訂采礦權抵押合同; 3、采礦許證、副本復印件; 4、抵押家政府資勘查所形采礦權需提交采礦權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結確認書; 5、貸款合同; 6、采礦權償取(處置)憑證; 7、采礦許證等相關要件; 8、礦山抵押采礦權需提交政府或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窗口應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申請資料否齊全完整、符合定形式: 應自收申請起2工作內作準予登記或者予登記決定並通知采礦權抵押備案申請 審查 申請應: 1:補通知規定間內補關證明材料; 2: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實答復窗口員詢問 部門應: 1、審查否符合《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2、采礦權(抵押)采礦產資源義務履行情況; 3、采礦權價款否已繳清; 4、采礦權權屬否爭議; 5、采礦權否未定機關查封、扣押; 6、采礦權抵押期沒超采礦許證效期; 7、審查抵押合同書主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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