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銀行借款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為什麼不需要在他的合並財務報表
合並層面上這筆借款相當於是集團層面的借款,如涉及到外部擔保或股東擔保等,則需要披露,反映這筆借款真正的擔保情況。
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借款擔保實際還是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擔保,屬於內部擔保,在合並時實際已消化,披露出來反映的只是自己給自己提供擔保,如果不是質押、抵押等,只是純粹的信用擔保的話,那麼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涉及到質押、抵押等,則需披露,相當於在合並層面上行也是有質押、抵押等擔保事項。
⑵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⑶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⑷ 銀行給企業貸款追加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到期後企業無力償還,自然人財產如何處置
如果沒有用房產抵押,那麼起訴早的會優先受償。如果用房產抵押則抵押在先優先。如果都同時起訴則按照債務比例清償。
⑸ 我是公司股東.同時在公司貸款時做為擔保一方.
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個人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范圍及分割參看民法通則。
⑹ 公證貸款,企業擔保,如若沒償還!股東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九種情形:
連帶責任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連帶責任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原公司法曾規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該規定後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為合夥人」,最新公司法第十五條通過曲折的表述來對待這一問題。
一般認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現行的立法規定,主要是企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的,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為了將來的立法,為修改《合夥企業法》埋下伏筆。目前,我國《合夥企業法》不允許企業為合夥人。
⑺ 公司法第十五條中的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法規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
2、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綜上而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現在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
例子: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但是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這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按照合夥企業法處理,該合夥是能夠有效成立並運轉的。
(7)企業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未接觸可以上市嗎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第15條規范的是「出資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
從文義來看,〈公司法〉第15條是規范的「出資人」意義上的公司對外投資行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意義上的對外擔保行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於原則禁止公司擔任承擔無限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可例外。新〈公司法〉並未明文禁止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根據「法無禁止盡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當然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因此,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只能作出資行為意義上的限定解釋,而不能作擴大到擔保行為的擴大化解釋。如果對公司法第15條作擴大化解釋,就會得出違背公司法理的結論:公司合並其他公司時,不能對被合並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⑻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⑼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企業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未接觸可以上市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