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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的反擔保措施

發布時間:2021-07-28 14:57:59

『壹』 反擔保措施怎麼寫

反擔保措施可以寫 反擔保人 某某公司
抵押物
質押物
保證金

『貳』 反擔保措施,算是一道考題吧!

用自有的兩塊土地質押給B,再加一些其他可做價的資產給B,同時明確還款時限和行權條件.若A公司對自身經營和貸款期間的風險有良好預見和把控能力,可以給B公司承諾在正常和達到行權兩種條件下的不同擔保報酬或者說是融資成本,只要雙方都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相信一定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叄』 長春創業貸款反擔保措施有哪些

反擔保可採取實物抵(質)押和第三人保證擔保等方式。
1)抵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或不動產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抵押反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物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權,廠房、寫字樓、商業用房、居民住房等所有權。抵押物需按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其他性質的抵押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進行抵押擔保;
2)質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存單、匯票、有價證券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質押反擔保的一種方式,質押物一般包括存單、匯票、支票、債券、國庫券等;
3)保證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經過審查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和自然人,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保證反擔保的一種方式。其中,企業一般須是盈利的大中型企業;自然人一般須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與盈利的大中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
4)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協商,認可的其它反擔保方式。

『肆』 關於如何設定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形式多樣,本著盡可能的控制對方財產,以達到資金安全的目的行事這個原則去做就可以了

『伍』 反擔保措施的設定有哪些

結合我公司的實踐,我們認為,在反擔保的設定上,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 、市場定價原則
市場定價原則在對各種押反擔保方式的設定上應用廣泛。在我公司的實踐中,接受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類反擔保物。如專利權,軟體產品的著作權,企業的股權,特種行業或特殊產品經營的許可權等等。
鑒於我國社會中介體系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尚不盡人意,因此,我們不把各類評估報告所做的價值認定作為經類反擔保物價值的確立依據。
各種權利只有在附著於它的產品或服務實現了較大價值的前提下,這種權利的價值才能突現出來。比如專利權,我們認為,當這種專利產品沒有實現銷售收入或者沒有實現圈套的銷售收入時,其作為債務抵押品的價值是不存在的。
2 、閉環可流通原則
銀行的抵押或質押貸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產,可流通債券等具備廣泛流通性的擔保物,貸款擔保機構則沒有這樣幸運。但是債務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進而失去了變現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所謂閉環可流通原則,即指擔保機構應在其自身能夠掌控的體系和機制內,盡可能地在該體系和機制內保證反擔保物的可流通性。
3 、執行可操作原則
擔保機構接受的各類反擔保物,由於通常都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擔保物充抵代償損失的執行過程中,必然也會有其特殊性。執行可操原則要求在反擔保設置時,必須考慮到執行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並以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的形式予以確認。
4 、法律可追溯原則
法律可追溯原則應用在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價值無法迅速流通變現(如各類無形資產,股權等),而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後,對債務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這些無法迅速流通變現的反擔保物上,一量債務人通過資產轉移實現"金蟬脫殼",將造成擔保機構的重大損失。在實踐中我們通常以被擔保人的某個關聯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現這種法律可追溯性。
5 、債務人利益可觸動原則
一切反擔保物的設定,必須能觸動債務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擔保企業具備了一定的規模,並在市場上有了一定地位時,它的股權才會被其股東珍視;只有某個許可在市場上非常缺時,這種行業許可才會被企業異常珍重。債務人利益的可觸動性,保證了反擔保物設定的目的,進而才能保證擔保機構的權益。

『陸』 什麼是「擔保」與「反擔保」「各方當事人」是什麼

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於擔保關系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拋出的實踐問題。

『柒』 怎樣加強落實保函中的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擔保業務設定的反擔保的有效管理,規范公司反擔保行為,提高第二還款來源防範風險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反擔保,系指本公司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為保證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債權不致懸空,應本公司的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擔保。

本辦法所稱反擔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過對反擔保的方式和內容、反擔保資產的評估、反擔保物的登記、保險和公證、反擔保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等內容的全面、系統的管理,規范反擔保行為,切實發揮反擔保防範風險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風險的能力。

第三條 本公司接受債務人委託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服務時,均應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擔保,公司特許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擔保行業所面臨的現實環境,本公司擔保業務的反擔保措施為保證、抵押、質押以及其他商業化反擔保方式。

公司根據擔保行業的特點和擔保企業的特點,針對每筆擔保業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包括多種擔保方式在內的反擔保組合方案,以強化反擔保對債務人的威懾作用,保證本公司債權的實現。

公司設定反擔保,一般以被擔保企業有形資產的抵(質)押方式為主,以無形資產、權利(益)質押及其他擔保方式為輔。對於反擔保較弱的中小企業,應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條 公司設定反擔保應遵循五項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即反擔保物為國家法律允許設定擔保的資產;

(二)流通可變現原則,即反擔保物為市場所接受,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可通過市場變現;

(三)市場定價原則,即通過市場確定反擔保物的真實價值;

(四)執行可操作原則,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設定反擔保物,以保證反擔保物能夠順利處置;

(五)債務人利益可觸動原則,即反擔保物的設定,必須能夠觸動債務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債務人守信履約。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擔保業務,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反擔保的方式和內容

第一節 反擔保保證

第七條 反擔保保證是指本公司與反擔保保證人約定,當被保證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反擔保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

第八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分為兩類,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二是自然人。前者作為保證人,不符合貸款銀行規定的保證人條件,貸款銀行不予接受;作為反擔保保證人,本公司在審查和認定上應極為慎重。後者作為反擔保保證人,為被保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民營中小企業反擔保中經常採用的方式; 第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承擔作為反擔保保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經過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及貸款證(卡);

(二)通過注冊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資產負債率低於70%;

(五)生產經營正常、有盈利;

(六)所有者權益應大於固定資產凈值;

第十條 自然人作為反擔保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信用良好,無民事違法或刑罰記錄;

(二)為被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三)為被擔保企業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與被擔保企業有利害關系且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或組織不能作為反擔保保證人:

(一)國家各級機關;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和未經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對反擔保保證人進行如下審查:

(一)審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審查保證人有無不良貸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等資信情況;

(三)審查保證人的凈資產、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等財務實力情況;

(四)審查保證人的技術水平、產品市場佔有率等經營情況;

(五)審查保證人的保證意願;

(六)審查保證人履約的經濟動機及其與被擔保企業的關系;

(七)審查保證人領導者的品德、素質及其經營業績等。

第十三條 本公司要與經審查認定的反擔保保證人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反擔保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對同一項目的分期貸款擔保,本公司可與反擔保保證人就單筆貸款擔保分別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也可在最高貸款額度內簽定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被擔保企業申請貸款展期,必須向本公司出具反擔保保證人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貸款銀行同意展期後,本公司與反擔保保證人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六條 被擔保企業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本公司履行保證責任並向貸款銀行支付代償金後,可以要求被擔保企業履行還款義務,也可以要求反擔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公司應在《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反擔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反擔保保證人拒不履行保證責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第二節 反擔保抵押

第十七條 反擔保抵押是指被擔保企業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作為對本公司擔保行為的反擔保,當被擔保企業不履行債務時,本公司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八條 反擔保抵押人必須是依法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十九條 反擔保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類。

第二十條 下列不動產可以抵押:

(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第二十一條 下列不動產不得抵押:

(一)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劃撥土地;

(二)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

(四)在國家建設規劃中擬徵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五)用於教育、醫療、市政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六)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築;

(七)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八)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條 以房地產設定反擔保抵押時,應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產權屬憑證(原件):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發票;

(二)《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執照》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三)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須提交該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產抵押時,須提交有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將抵押情況告之承租人的書面通知回執;

(五)經本公司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供的房地產價值評估報告;

(六)抵押房產的保險單等。

第二十三條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連同土地上定著物一起抵押。如改變地上定著物,須徵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產出租時,必須徵得本公司同意,且其租賃期不得超過擔保期限。

第二十五條 簽定反擔保房地產抵押合同後,對於符合房地產抵押登記條件的房地產抵押物,本公司應與抵押人一起在國家有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以屬於國有資產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場變現的動產可以設定抵押。下列動產可以抵押:

(一)通用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具;

(二)交通運輸工具;

(三)辦公用品;

(四)庫存商品及庫存材料;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辦理動產抵押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憑證:

(一)抵押動產所有權證書,如購置憑證、產權登記證書、受贈財產證明等;

(二)抵押人對抵押動產具有使用權,應提交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證書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書面證明;

(三)確定抵押動產凈值的憑證或評估報告;

(四)抵押動產的保險單;

(五)企業權力機構同意設定抵押的書面證明;

(六)有關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狀況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要對抵押人提供的動產抵押物進行下列審查:

(一)抵押物權屬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抵押物的佔有和控制;

(三)抵押物的流動性;

(四)抵押物的現值和變現價值;

(五)抵押物的品質和有效使用期限;

(六)抵押物是否重復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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