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擔保人的責任 是不是一年一簽字
你這個問題問得好,擔保有兩種形式,一是人保(叫保證),而是財保,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就是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之內債權人起訴,或者發生其他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時效繼續計算,但是人保不會發生中止中斷事由,你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你的擔保是在借債人還不起的情況下才還,連帶保證是債權任既可以找你,也可以找債務人還)一般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屆滿6各月,連帶無約定的也是債務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並不需要每年都簽字
❷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滿一年必須重新簽字嗎
一般是對抵押物做評估是需要重新做一次評估,以防止抵押物貶值。 追問: 一般需簽幾份合同?我在空白合同上簽了四份信貸員會不會挪作它用 回答: 合同的簽約不應該是空白的,應該是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將合同的要素填寫齊備、完整才可以簽約。簽約完成後所有簽約方都應該各持一份。 追問: 我由於有事要辦,信貸員就拿出四份合同表讓我簽,朋友也貸出了款,不知道是否需用四份 回答: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分數取決於合同的簽約方、抵押方及監管方。四份是最少的,借款人、擔保人、銀行、抵押受理的單位。 追問: 我沒有拿到也沒聽說別人哪到過肯請您的指導 追問: 我屬於工資抵押 回答: 工資抵押是沒有約束力的,這個信用社也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在做。你現在就要核實,你當初簽約的擔保是幾年,如果是一次性的簽約三年,你就不能再次去簽約了。擔保不是什麼好事情,老話講的好,世界上不要做三件事:保媒、擔保、借錢!!!。 追問: 我現在擔心的是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都沒合同,四份合同會有幾份多餘嗎? 回答: 多幾份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你手裡有一份,並且必須有就可以了。 追問: 我的意思是多出來的不要是空白的。曾經有過未簽過字就當過擔保人的。
❸ 農業銀行貸款擔保說是一年變成三年這樣可以起訴嗎
原先簽字是一年的,要變成三年,需要擔保人同意並再次簽字的,沒經過你同意就更改是違法的,你可以不認可的,如果和你說是擔保一年,簽訂合同時寫的是三年你又簽字了,就是以合同上寫的為准
❹ 貸款擔保人能一年內,給別人擔保多次嗎
銀行考慮擔保人的資格時,要考慮擔保人已做的擔保金額,但更要考慮擔保人是否能夠履行特殊情況下連帶還款的能力。
舉個例子,如果李嘉誠做擔保人,一年內擔保個幾千、幾萬次的5萬,也是沒問題的。
如果某個人,銀行判斷他的收入或資產能力只能做5萬的擔保,那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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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一種連帶責任,銀行首先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其實你也應考慮下你擔保人的償還能力,不要幫別人變成害自己。
從你提供的資料,銀行應該認為不能再次擔保,但各行的判斷不一,你也可以找其他理由拒絕,如已擔保一次怕銀行不同意、老公不同意等
❺ 一年一貸續貸時候沒有擔保人簽字有效嗎
辦理一年期貸款,到期按時償還以後,可以續貸。第一次辦理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增加了擔保人擔保的方式,所以你簽的擔保合同應該是一年期的。
一年一貸是好像是授信額度,就像信用卡一樣,有時限的,信用卡授信一般是5年,你簽的擔保合,應該也是一樣的,後面續貸沒您的簽字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貸款合同一年的,有可能是最高額擔保合同,要看原合同約定。如果續貸構成新合同而擔保人未在續貸合同上同意擔保,則沒有擔保責任。
❻ 循環貸款擔保人第二年還需要簽字嗎
不需要,如果是一年一轉,需要還清本金重新取出來就可以了,就是走個流程。授信到期以後重新辦理的話還是需要的,具體看金額和你本身的資質。
❼ 貸款擔保人簽幾次字
需要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一共需要簽1次,一般是一式三份. 需要出示身份證.
❽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8)貸款擔保人是一年一簽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