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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負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2021-07-29 00:12:07

㈠ 擔保人負連帶擔保責任 但擔保物不是擔保人的

你的提問中,提到的情況,在現實中好像不多見哦

擔保有二種,簡單地說,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僅以擔保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在同一債務中,一個人既提供物的擔保,也提供人保?這個好像不多見。

結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僅以擔保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就不存在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如果判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應當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該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連帶的,即全額擔保的,物上的擔保出現瑕疵,不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仍然是連帶保證責任。

一、如果物的擔保出現瑕疵

如你所說的,擔保物不是擔保人的,如果其過錯是擔保人故意或重大過錯,則擔保人不免除在原擔保物價值范圍內的擔保責任。

二、同一債務既有擔保人又有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38條對《擔保法》28條進行了修正,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由其任選)

《物權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物權法》第17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徹底否決了《擔保法》第28條的效力。

三、第三人擔保的內部清償

多個主體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一旦其中一個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權利這一原則已經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傳承多年,並且法律規定也較為詳盡。然而由於《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物權法》對第三人擔保均有規定,並且部分規定存在沖突,導致第三人擔保內部清償問題處理較為復雜。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內部清償問題。(人保)

《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可見,保證人為債務提供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之後便自然取得向債務人追償和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的權利。該解釋20條對保證人之間內部清償的份額也作出了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物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內部清償問題。(物保)

物上保證人以所有物為債務提供擔保,其與主債權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物權關系,主要包括質押關系、抵押關系等,因此對於物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的問題處理,適用的准據法應當為《物權法》。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的追償問題《物權法》的規定與《擔保法》及其解釋並不一致,該法第176條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並未賦予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因此物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只能想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也就不存在內部清償的問題。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你叔叔從信用社貸款時,你們有6個人作為擔保人,那麼你叔叔如果償還不了信用社的貸款,你依法應該承擔其中的六分之一還款責任,然後你再和你叔叔追訴。

二、你父親責任和你一樣。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還,或者銀行有意幫他隱瞞財產,你們可以在償還完擔保責任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你叔叔再返還你們欠款。

四、銀行不會讓你家獨立承擔責任,會將六個擔保人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五、擔保人里雖然有你叔叔的二兒子,但他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你們不能要求讓他全部承擔還款責任。

六、如果你質疑你叔叔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應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

七、此案你作為擔保人,不能申請法院對你叔叔進行財產保全。

(2)擔保貸款負連帶責任擴展閱讀: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㈢ 貸款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擔保人肯定是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如果當貸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就承擔還款義務,但可以追償,另外,如果產生了擔保的信用問題時,肯定會有影響的。

㈣ 借款擔保中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和順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另一個是自來水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在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於兩個合同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這種保證方式中,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履行只負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就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對保證債務的履行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而無先後之分。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請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由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法院據此作出責令自來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自來水公司認為其擔保合同應為無效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於,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為他人提供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同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行為內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第二,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沒有其他的利益獲取渠道,故這些單位不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經濟條件。第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通常是要求被擔保人必須作相應的對等給付,例如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向擔保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對於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而言,它們既不能通過提供擔保而收取費用,也不能享受反擔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單向性,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於自來水公司並不屬於上述公益事業單位,而是屬於領取了企業法人執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此即使其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性質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和免除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果其事實上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同樣不能免除其對外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作了如下除外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既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了經營活動,並可能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它當然應當對經營中的風險承擔責任。

㈤ 高息貸款擔保人該負哪些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㈥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㈦ 房產抵押擔保,我要負連帶責任,法院會如何執行

您好!法院執行,要窮盡一切辦法先執行債務人,如債務人無執行能力,擔保人就得負連帶責任。至於如何執行擔保人,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見,具體要看法院怎麼操作了。僅有一套住房的,一般不會執行,此案執結,不會影響你的信用。

㈧ 借款人和連帶責任擔保人負同樣的責任嗎

根據擔保法,如果有連帶保證人,那麼其和借款人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得注意時效,借款合同履行其屆滿6個月內必須起訴,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㈨ 貸款人還不了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應答時間:2020-11-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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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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