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個人抵押人又和別人簽訂了合同,銀行怎麼處理啊
借款人和抵押人並不是同一個人,抵押人又和別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會讓借款人一次性把貸款還上,然後解除抵押手續。
房屋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目前比較流行的貸款方式,適合資質和信用一般,名下有符合條件的抵押物的用戶,提供憑證就可以申請額度高的貸款。那麼房屋抵押貸款怎麼申請呢?完成這些申請流程就可以了。
1、選擇貸款機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首先且關鍵的一步就是選擇正規的貸款機構,雖說銀行貸款利率低,安全可靠,但是其審批速度和貸款要求相對較慢且較高。而民間借貸雖說利率多,但是審核要求低,辦理速度快。所以說,選擇一個合適自己的貸款機構是整個貸款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步。
2、遞交申請及申請材料:選擇合適的機構後便可帶申請機構要求的材料來提交申請。
3、初步審核:貸款機構會對我們之前交上去的基本材料做初步的審核,審核需要符合相關的要求。
4、評估:一般貸款機構特別是銀行都要求到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會收取評估費,不同機構的收費可能不太相同,另外不同地區的收費標准也不一樣。
5、審批貸款簽合同:貸款機構會根據之前提交的材料和評估報告再次進行審核,審批通過之後就會跟你溝通貸款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問題,溝通好之後就可以簽訂合同。
6、辦理抵押登記、放款。
綜上所述,房屋抵押借款能貸多少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因為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大家還是需要在辦理房屋抵押借款之前了解清楚房屋的評估因素和辦理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Ⅱ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貸款合同借款人是否應當持有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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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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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工商銀行貸款抵押合同面簽時,需要共同還款人一起去嗎
辦理銀行抵押貸款面前時是需要共有人一起到場簽字的,辦理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准備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國土證、(已婚提供夫妻雙方資料);
把資料提交到銀行後銀行審核貸款人家庭徵信,如果徵信沒有問題的話,就會打電話給貸款人,審核詳細資料;
審核通過後會要求貸款人及共有人到銀行簽訂抵押合同;
簽訂合同後到房管局辦理抵押他權;
他權拿到銀行,然後放款給貸款人;
貸款結束;
Ⅳ 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抵押人同意延長還款時間的,對抵押人的權利義務有何影響
表面上,好像抵押人因債務履行時間延長,債務人無力償債導致自己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減小了;
但實際上完全有可能增加了風險抵押人的。因為延長還款的期間,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完全可能惡化!
Ⅳ 老公拿房子抵押貸款合同有一項承諾人是什麼意思
承諾按時還款,履行合同義務等
Ⅵ 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房產證上能增加人名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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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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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抵押人在租賃期間抵押貸款,後續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租賃合同有效。這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在先,後發生物權變動的,租賃合同對買受人有效
Ⅷ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未辦抵押登記,抵押人在借款過程中又把這套房子抵押給了他人,現在起訴有用么
第一、你們的抵押合同時生效了,但抵押權卻未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明確要求是要去辦理抵押登記的。
第二、既然當時他的房屋上沒有他項權利,那處分房屋的行為就不受限制,不管你知不知道。
第三、合同要彼此收到約束,既然他跟你簽了抵押合同,他當然有義務跟你去辦理抵押登記。但你這65萬,要在人家40萬之後
第四、你說的權證現已到期,就這個期限我一直是這樣理解的,這不是抵押到期期限,這是發證日期,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的行使自主債務到期日的兩年內行使。如果說這個權正的日期是到期日,那抵押權的行使期限可以設為100年。
第五、你現在就一個債權,拍賣後剩餘的價款你不能優先受償
Ⅸ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的合同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對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法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自簽訂時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只是抵押權未設立,導致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獲得並享有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二、你所講的合同擔保人是否僅指提供抵押房屋的人?
三、如果擔保人是提供抵押房屋的人,且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系擔保人的原因造成,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抵押借款合同的責任。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