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貸款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我姑父在貸款20萬時找了我爸做
你好,目前在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幾乎全部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沒有用自己的財產對該筆借款抵押或質押,作為擔保人所擔保的數額應是借款的本息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等,銀行可以直接選擇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該筆債務,具體規定在擔保合同上都有詳細約定。當然作為擔保人在還款之後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
Ⅱ 個人貸款公司擔保個人付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擔保責任由保證,質押,抵押三種,具體的貸款擔保責任要看你們簽合同時是怎麼說的了!一般是連帶擔保責任。假如需要貸款的話,可能你不知道哪家銀行的貸款產品最省錢,建議還是在網上申請,因為當地的信貸員可能會不太清楚整個貸款行業的產品,他們只是建議你可以申請什麼貸款,貸款利率是多少,但是專業的貸款機構可以縱覽所有的貸款產品,沒有地域的限制,他們知道哪家銀行有這種產品,哪家銀行的這種產品的貸款額度最高,貸款利率最低,貸款期限最長。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lisa_bd1 。也許會對你有幫助!反正拿不到貸款,不收錢的!祝你好運!
Ⅲ 無限責任擔保是什麼意思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和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你所謂的「保證擔保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屬於一個意思,均可理解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目前,銀行、擔保公司、小貸公司等貸款人或擔保人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的擔保,均稱為「保證擔保」(即連帶責任擔保)。前述的:「一般保證擔保和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後者的法律效應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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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一規定是對《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了限縮解釋: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則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希望可以幫到你。
Ⅳ 公司用個人的名義貸款,公司擔保的,以後個人有無限責任嗎
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實際的債務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牽連。因為產生的效應直接是應當債務人還清。但擔保人是公司擔保的話,只要公司運營情況穩定擔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償還的。也就是說至要公司擔保,在不破產或倒閉的情況下,債務人都是很安全的。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的主要形式: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一年以內)、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客戶使用最為頻繁的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進行的擔保稱為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固定資產貸款擔保。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技術更新改造、購地建房、房地產開發、基本建設投資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擔保。
3、銀行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等。
4、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自然人用於購買消費品或用於教育、旅遊等個人消費需求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擔保、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擔保、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擔保。
5、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向銀行貸款時為其提供的擔保。
6、下崗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專為解決由於申請額度小、從銀行獲得貸款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資金需求。某些擔保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提供小額貸款。小額委託放款需提供足額反擔保。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Ⅵ 借款擔保人承擔的無限責任是無限期的嗎
你好,借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借款簽字起至借款人還完此次借款為期限的,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借款一年,3年沒有還款的話,擔保人的責任及義務還是存在的
Ⅶ 請問保證擔保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有何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以保證的形式做的擔保就是保證擔保。保證按主體不同可分為:法人保證和自然人保證(個人保證)。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你說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就是連帶責任保證。先有保證 再有承擔何種責任 二者是法律行為先後的順序,不是法律效力大小的問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對於債務的履行不是補償性的,具有賠償性,沒有先訴抗辯權。
Ⅷ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你好,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願意償還貸款。那麼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8)銀行貸款擔保是無限責任擔保嗎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網路
Ⅸ 關於一些銀行貸款擔保的疑問
擔保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公司擔保是用公司的資產作擔保。個人擔保是用個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你姑父還不上,你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銀行可以要求你爸還款,直至還清為止,這當然會連累你爸的家庭。如果你姑父貸款程序、手續完備,提供貸款資料真實,你爸所承擔的只是民事責任;如果你姑父的公司在貸款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如騙貸,提供虛假信息等),而你爸又參於並知情,這可能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僅供參考
Ⅹ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