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抵押權到期後,還有么有優先權
如果抵押權已經過錯的,就喪失優先權了,如果房產被他人保全的,由他人依法將房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以清償債務。
住房抵押貸款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需要同時滿足什麼條件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1)抵押物必須有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些財產不能進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權、醫院的醫療設施)。如果破產企業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則抵押本身無效,沒有優先權的問題。
(2)抵押合同已經生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例如:破產企業以自己的機器設備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沒有優先權的問題。
(3)抵押物尚未滅失。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許可權定於擔保物的范圍之內,如果擔保物在其行使優先權之前已經滅失,則優先權也隨之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但第三人對擔保物滅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債權人對賠償金額仍享有優先權。
(4)抵押不得撤銷。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在特定期間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清算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
❸ 房屋抵押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什麼意思,解釋一下。
你把一套住房抵押給銀行,拿到貸款,去做其他投資。如果沒有按期歸貸款,達到一定時間和金額,超過你和銀行的合同約定,
銀行會依照你們的合同,依法收走你的住房產權,申請拍賣,抵扣你的債務。
而在拍賣時候,你沒有優先權利去競買這套房子。
❹ 優先於貸款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牛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 1條規定: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照條款:
法定優先權的種類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被發包人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及其他債權受償。
2、稅收優先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企業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先於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即使抵押權人已處置抵押物或以折價行使受償,稅務機關也有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向抵押權人追償欠稅企業應繳的稅款。
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因此,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只能屈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
4、職工安置費優先權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破產時,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
5、房屋購買人的排除執行權
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土地使用權被抵押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後又在該土地上建成房屋並銷售的,房屋購買人享有對土地抵押權的排除執行權。
❺ 房產抵押登記後,房主涉及其他債務,我是否還有優先權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於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余額交還抵押人。」
你屬於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你這里沒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可以優先受償。
滿意請採納,謝謝。
❻ 房屋抵押貸款的僓權人比其他債權人有優先權嗎
有。房屋的第一抵押人對於拍賣等執行款是有優先受償權的。也就是說,要先將房屋的抵押權人債務償清後其他的債務人再按順序及相應比例依次歸還。
❼ 抵押權、質押權、優先權的解釋
抵押權 [1]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一、抵押權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❽ 我是擔保人貸款人抓了外面欠幾百萬如果法院判他房子我有優先權嗎
沒有。
擔保人沒有履行擔保義務的,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優先權。
擔保人對擔保債務已經清償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從破產財產中實現債權,不是優先權。
擔保人不論有沒有替債務人還款,都沒有優先權。
擔保人沒有替債務人還款,不能就債務人的財產提前受償。
一般擔保在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內有效,超過的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