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貸款有抵押財產給銀行,公司破產時銀行有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所以,只要不存在同一財產這啊那啊的,一般來講具有優先受償權!
『貳』 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沒發放貸款,抵押物被查封了,再發放的貸款可以優先受償嗎
抵押權的生效跟是否放款沒有關系,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抵押就是生效的。就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叄』 工人工資與銀行抵押貸款在倒閉企業中准優先受償
工廠倒閉清償順序: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破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並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肆』 優先於貸款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牛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 1條規定: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照條款:
法定優先權的種類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被發包人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及其他債權受償。
2、稅收優先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企業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先於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即使抵押權人已處置抵押物或以折價行使受償,稅務機關也有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向抵押權人追償欠稅企業應繳的稅款。
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因此,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只能屈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
4、職工安置費優先權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破產時,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
5、房屋購買人的排除執行權
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土地使用權被抵押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後又在該土地上建成房屋並銷售的,房屋購買人享有對土地抵押權的排除執行權。
『伍』 無抵押高級債和銀行信用貸款哪個優先順序高
應該先還高級債,這是高級所享受的基本權利。
信用貸款主要針對信譽度高的貸款對象,尤其是與銀行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機構。它所享有的特權主要體現在對放貸利率可以上浮一定信用價差以作為風險報酬,其他方面與一般貸款沒有多大差別。
另外要強調的是,關於抵押貸款的償債順序則要分而論之。首先,借方在自身資不抵債時對抵押品是否仍有支配權,或者更確切地說這種情況下抵押品歸誰所有?其次,抵押品不足額時,抵押貸款的償還順序與一般貸款無異。你可以參考我國07年實施的《破產法》
『陸』 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和不同
1、貸款的條件不同:信用貸款,需要的條件是具有穩定的工作 穩定的單位,具體及時還款的能力,就可以申請貸款。抵押貸需要提前有資產,例如房子,車輛,保險單等才可貸款。
2、能貸出的金額不同:信用貸的額度,會根據個人的工資額度去計算,所以借出來的金額會少。抵押貸因為有抵押物品,銀行或者借款方的風險小,所以金額相對會高一些。
3、時長不一樣:信用貸款的時間,通常是三年或者五年,時間比較短,而抵押貸款,就可以貸十年,比信用貸款的時間要長出很多。
4、要求不同:信用貸款,因為沒有任何抵押,所以在貸款是需要有好的信用記錄,對於黑名單或者白名單的人,放款較為困難。抵押貸款的,只要抵押物在,相對對借款人本身就不會有太多要求。
(6)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優先受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於信用貸款而言,借款人的信用問題至關重要,為此借款人對於信用貸款所需要注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信用報告。在辦理信用貸款業務前,借款人需要先了解信用狀況,在此前的每一次申請在徵信上都有顯示,借款人在貸款前最好查看信用報告。
由於是信用貸款,在借款人進行貸款的時候,也需要考慮自己的個人情況,這其中就包括了工作證明與居住情況等。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一定要用真實的工作單位,這樣才不會給將來的審批帶來問題。
貸款機構大都需要工作證明,工作證明不能胡亂填寫,不能超出借款人實際收入的金額。在工作證明之後,借款人還需要將職務如實填寫。對於職務而言,填寫正確可以增加貸款審核通過率。除此之外,貸款機構都會讓借款人出示加蓋居委會、街道辦公章的居住證明,即使是村委會所蓋公章或是租賃合同,沒有人會因此而看低借款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用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抵押貸款
『柒』 在建工程抵押與優先受償哪個「先」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武器。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
2004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於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於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願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沖突的出現,有待於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