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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類型的貸款需要找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8-01 05:43:51

『壹』 個人辦理住房貸款,如果找擔保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申請此類的擔保人的條件時,有三點比較重要:
第一,貸款的申請者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的場所的。
第二,營業的執照及經營的許可證的,穩定的擔保人的和還本付息的能力的;
第三也是重要的一點了,就是創業者的所的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的資金的。
具備以上的條件的方能向銀行申請的,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主要啊包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的或家庭的收入及財產的狀況等還款的能力證明文件;貸款的用途中的相關的協議、合同;擔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銀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
除了書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較多,可以是動產、不動產抵押,定期存單質押、有價證券質押、流通性較強的動產質押,符合要求的擔保人擔保。發放額度就根據具體擔保方式決定。

『貳』 房子抵押貸款需要擔保人!擔保人指的是哪一類的人!是隨便找一個人還是怎麼的

不用找擔保人 找一家有資質的擔保公司 都可以為你做這種階段性擔保

『叄』 貸款擔保的種類都有哪些呢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種類
一、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佔有,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在中國,凡以動產作抵押的,一般移轉佔有。國外民法中將對動產或移轉佔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為質,而將不動產或不移轉佔有所設立的擔保稱為抵押,中國未有此區別,統稱為抵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先受償權外,有權佔有或監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費用,並有許可權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的使用權。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佔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餘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於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二、質押:質押,也稱為「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根據《擔保法》,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三、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信用:是以償還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如賒銷商品、貸出貨幣,買方和借方要按約定日期償還貨款並支付利息。馬克思說:「這個運動——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地說是貸和借的運動,即貨幣或商品的只是有條件的讓渡的這種獨特形式的運動。」。信用與商品買賣不同,商品買賣是商品價值與貨幣價值雙向等量轉讓運動,信用是定期的單方面轉讓有價值物,到期再償還。

『肆』 什麼形式的貸款不用擔保人

一、不要擔保人貸款有由兩種情況:1.抵押或質押,2.信用貸款.第一種前面已講過;第二種信用貸款,是指那些經過銀行評估,具有一定信用等級的人才行.現在,我國已基本沒有信用貸款<除了國家重點項目和經營比較穩定且效益一直不錯的大型企業,據此,不提供擔保你要 獲得貸款是不可能的.

二、擔保有以下幾種:

  1. 保證,既必須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你不能清償債務時,有提供保證的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2. 抵押擔保,既由債務人提供歸自己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經過法律程序用拍賣所得清償債務,拍賣價款與債務的差額實行長退短補;

  3. 質押擔保,既由債務人提供歸自己所有,或雖然不歸自己所有,但第三人願意,用存單/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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