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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開發商擔保

發布時間:2021-08-01 23:12:49

A. 地產開發商去銀行貸款用什麼做的抵押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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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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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找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房產開發商可以擔保嗎

按照程序,你手裡現在應該有的是借款合同,借據,你手裡沒有購房合同是正確的,因為你的合同壓在銀行,銀行會在你房產證下來後,把購房合同換成房產證抵押,中間應該是會讓你去簽個字,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在你還完貸款前是不會在你手裡的。借款合同中應該寫明了你的購房合同編號,如果沒有寫明,你可以打電話到銀行查,至於辦房產證你不用急,開發商和銀行比你急

C.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D. 我買房需要辦理按揭貸款,但是開發商沒有與銀行的階段行擔保協議。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當然有別的辦法。

階段性擔保是房管部門向銀行保證未來借款人所購辦理產權證後給銀行落實抵押,階段性擔保在辦理了產權證、落實了抵押之後即告結束,對借款人的履約還款能力不做擔保,因此這種擔保的實際保證能力遠不如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

目前,象你一樣的情況很普遍,很多銀行已針對這樣的情況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咨詢銀行,如果銀行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申請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E. 開發商為什麼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有什麼條

房產證開發商肯定會給你的,至於銀行要不要暫行保管要看情況。1、開發商出售房屋,並交付買方使用後,應按相關規定及程序,在買賣合同約定期限內,協助買方辦理《房地產權證》。你向開發商購房,及你向銀行貸款,是兩種關系。只要你支付了應支付的房款及購房相關費用和稅費等,銀行也將承諾借給你的房款支付給了開發商,履行了你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的,開發商就應該按約定幫你辦房產證。2、開發商辦理好房產證後,首先會先給你的貸款銀行。銀行則根據他們的規定,或將證件由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保管,或復印存檔後,將房產證原件交還給你。以上說的2種做法,現在都有銀行採用,具體看銀行各自的規定。3、凡事房屋有抵押的房產證上,一般在他項權利人欄里有這樣類似的話:X年X月X日抵押給XX銀行XX支行,抵押權利值XXXXXX元。4、在辦理有線電視、燃氣、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登記等等手續時,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的,標示已抵押的房屋不會影響你辦理這些手續。如果你沒有房產證原件的,可以用房產證復印件+貸款合同原件代替。你的銀行貸款,並不影響你作為房屋業權人。那些部門要你提供那些資料,也不過是證明你是房屋業權人而已。

F. 按揭合同為什麼要開發商做保證人

這個問題問得好,可能許多人都沒思考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貸款,才需開發商——作為賣家,充當「借款擔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就是房屋及總價),其房屋價值是按竣工後可住人來作價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是按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和發放貸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工程癱瘓了,成了」爛尾樓「,借款人可能會不還貸,那銀行怎麼辦?它拿著一堆」磚「(而不是現成的房屋)去拍賣?能賣幾個錢?所以,它要」套牢「開發商,拿它做墊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到此終止了。
從今往後,銀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還貸了,其道理太簡單了,大家都懂的。

G. 買期房辦理銀行貸款時 銀行要求有擔保 請問開發商是不是有義務替俺擔保

買二房可以任意選擇銀行按揭。

但是期房不行,期房還沒有房地產證,產權不是特別的清晰。銀行考慮到貸款風險,在做期房按揭時,銀行一定要開發商做擔保(一般銀行和開發有一個回收協議)。
你沒有選擇開發商指定銀行,所選擇其它銀行因為沒有開發商的擔保,銀行一般要求你提供擔保到你的房地產證辦去來止。

在法律上 開發商沒有權利讓你選擇他指定的銀行
但是"擔保章"開發商有沒有義務幫我們敲""是很正確的。

你只能選擇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是自已做擔保,不過自已做擔保有很大風險,比如:因種種原因出不了房產權證時銀行就會追擔保人和你的欠款了。

H. 有的朋友說,現在貸款買房不用擔保人了,開發商就已經承擔擔保人的義務了。是什麼意思

你的這個說法是對的!現在一般買房貸款前,開發商和銀行就簽訂了協議的,開發商就是你的貸款擔保人!所以一般只有在開發商指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
還有就是你這套房子本身就是一個抵押物,在辦理你的2證前就給銀行辦理了一個他項權證,

在這里申明一點,不管什麼貸款,銀行是不能扣押你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的,因為針對銀行是有一個專門的證,叫他項權證

I. 關於購房按揭貸款,開放商做擔保的擔保金問題

保證金是銀行交給開發商的,這點可以肯定的,如果叫客戶出,等於把保證金轉嫁給業主,減輕開發商自身的資金壓力,這是不合理的,同時有權利要求銀行退回的,同樣收據也有法律效力。
貸款年齡21歲,已經符合法定公民要求,只要你有一定的經濟還款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這個年齡貸款是基本沒問題的。
一般樓盤的開發是依靠銀行的貸款建造的,銀行貸款給開發商開發房產的同時會要求銀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大開發商叫價能力強,基本不用繳存銀行保證金的,除非小開發商,與此同時銀行會要求買房客戶需要按揭的要找回相應的銀行!

J. 開發商如何防範對按揭貸款的擔保風險

現在人們購買商品房,一般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貸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購房人未來收入的方式,解決了購房人當下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極大的推動了人們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房的熱情。銀行也樂於「成人之美」,積極放貸,穩穩當當的賺取長期穩定利潤。商品房開發企業更是得益於按揭貸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完成銷售,大大的縮短了開發周期,加快資金周轉和財富積而大跨步的發展。 利益與風險同在。銀行以買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給買房人,促成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在這種交易模式中占據主動,他通過規則的設置,將風險盡可能的轉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後,自然需要買受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為其貸款擔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則需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對買受人的依約還貸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按揭貸款最容易發生逾期和停止還貸的恰恰是這個階段。購房人不歸還貸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階段購房人還貸拖期或停止還貸,銀行不會選擇與貸款人解除合同向貸款人追償,一般是從開發商的保證賬戶劃扣資金為購房人還貸。若碰上商品房買受人出點意外,或給你來個「人間蒸發」讓你怎麼都聯系不上,那開發商只有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貸款。 開發企業如何防範和降低這一替購房人還貸的風險呢?現行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能否解決這一風險?有人認為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後,就視同為購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記,可以解除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貸款的保證責任。這一種錯誤認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上述規定看,預告登記是准物權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將來能夠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權,不經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能在該物權上設立抵押權。因此,在商品房未向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前。即使在預購時同時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開發商還要繼續承擔按揭貸款的擔保責任。 開發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降低和防範此類風險。 第一,在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款 為了督促購房人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和解決購房人不還貸款而導致開放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後,對購房人主張權利困難的問題。開發商要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放商為購房人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期間,購房人違反貸款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不歸還銀行貸款,視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給開發商造成的所有損失。該條約定同時起到督促購房人按約履行與與銀行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關鍵是盡快辦理好商品房的產權和抵押權登記 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購房人交首付款時,就將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和契稅以及辦證手續費和相關辦證所需資料全部收齊,並代理購房人辦理各項產權證書,既體現了開發企業為主的服務熱情,又能將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和抵押登記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進行此項操作時千萬不要忘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理辦證期限和購房人不配合辦理產權及抵押登記時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讓購房人知道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義務,拖延履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讓購房人提供反擔保 如果認為購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購房人炒房意圖明顯,為其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過高,可以讓購房人提供在此期間的反擔保,由其提供財產抵押或由收入穩定的第三人為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因購房人歸還貸款的違約扣劃了開發商的資金,也會有承擔風險資產或下家給開發商托底。 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交易風險是難免的。作為房地產方面的律師,願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經營中的難題進行探討,盡量避免經營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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