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人是債務人的保證人,反擔保人是擔保人的保證人。
擔保人是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② 擔保合同中的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1、反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
2、擔保合同的擔保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在為債務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同時,會要求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這就是反擔保。所以反擔保的主合同是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消失則反擔保同時消失。
3、《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反擔保實際上就是求償擔保,它是對本擔保的擔保,即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反擔保人向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而本擔保是對主債務的擔保。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系,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拓展資料: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參考來源:網路 擔保人 網頁鏈接
④ 合同法中的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的概念,法律有明確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亦適用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⑤ 擔保人和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系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系),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後會採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對象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於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⑥ 銀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反擔保通常是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
由於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6)貸款合同中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⑦ 在信貸公司 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