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問題,貸款人已經跑路了
這要看你們當時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寫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簡單來說,就是當時的擔保合同中寫的是一般擔保,你就不用還;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你就得還。
但是,擔保法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沒寫,你也得還。
② 貸款人與擔保人糾紛的問題
第一個需要明確的是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你在申請表上簽字,你朋友在借據上簽你的名子,基本上這符合代理的情形,而且你讓朋友打條子給你,信用社也向你催過款,你對借款也無異議。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個問題,時效問題
借款距到期日未過兩年,借款時效沒有問題。
擔保時效,合同沒有約定的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是兩年。不知具體情況,可以自己判斷。
第三個問題,信用社應當怎麼做
信用社應當在時效內起訴你及擔保人。法院應當判你承擔清償責任。
第四個問題,你怎麼做
1、你依法院判斷清償債務。
2、你向法院起訴你朋友,要求償還債務。
勝訴是沒有問題的,沒有期限約定,只要提前催告就行,催告期滿後就可以起訴。沒有利息約定,按合同法61條處理,即按交易習慣處理。
關於轉移執行
嚴格地說,這是兩個法律關系。只有都進入了執行程序,才有可能法院交給一個執行員去處理,但這並不是轉移執行,而是為了執行方便。
關於代理人簽字
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他簽你的名字並無不妥,本案代理有效的關鍵是你在申請表上簽了字。
③ 關於貸款擔保人無法償還問題
如果借款人無力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擔保人還款後可以向借款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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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你好,我想問關於貸款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關系,出現問題後各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如果在貸款過程中提供假手續、假證明之類的,如果到期不能還款,被銀行報案後,涉嫌刑事犯罪。
⑤ 有關個人貸款擔保人責任問題
個人貸款的擔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責任。具體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⑥ 貸款擔保人問題,專業人士,銀行工作人員請進
按照銀行貸款擔保法規定,
在貸款人,失蹤,死亡,或者喪失嘗還銀行貸款能力時擔保人應承擔償還貸款責任。
根據你的描述,貸款人有抵押品拍賣,如果抵押品價值10萬以上的話,可抵消貸款及利息,當然如果抵押品價值低於10萬的話,其剩餘部分銀行仍可追究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