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做過租賃備案的現在還能做房子抵押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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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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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有資產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對外出租出借
國有資產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許對外出租出借。
租賃條件:
(一)凡閑置的國有資產,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賃;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及腐蝕性物資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賃的,實行一年一定;對整體租賃的,原則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三年。
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單位職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凍結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
(5) 不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標準的。
(6) 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7) 貨幣性資金不能出借。
(2)違規租賃國有企業房產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寧德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市屬企業應建立健全資產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確具體部門負責資產出租管理工作,規范資產出租行為。
第四條市屬企業資產出租應通過公開招租方式確定承租人。單項資產年租金(底價)達到5萬元及以上、綜合資產年累計租金(底價)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承租人及出租價格由公開競價擇優確定。
第五條市屬企業對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競價招租的擬出租資產必須委託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報告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招租底價應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以及資產的實際狀況、資產的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
企業可從下列方法中選擇確定出租資產的租金底價:
(一)年租金底價=評估後出租資產的年分類折舊額+評估後出租資產額×企業資金成本率;
(二)委託評估機構,提供底價;
(三)年租金(底價)少於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可參照周邊同類資產租金制定底價。
第七條市屬企業資產出租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等關聯服務的,出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准和消耗數量足額收費。
第八條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可以報市國資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但一般不應超過5年。
第九條市屬企業資產出租前應制訂出租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出租原因,擬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參考資料:
網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3.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國資企函發<1994>36號)
四、企業以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法人財產權范圍內的自主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干預,也無法逐一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正誤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須對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設定抵押權進行審批和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8日以法釋(2002)14號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4. 租賃國有土地的房產可以用作抵押貸款不
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租賃的,
當地土地及房管部門均認可抵押行為,且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允許抵押,
貸款時間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到期日;
經營性房產(如銷售出租)的企業,不允許抵押。
郵儲銀行可以操作,可以去當地郵儲了解下
5. 國有企業決策人將自己房產租賃給本企業違規嗎
依法應該迴避,涉嫌以權謀私
6. 租賃已抵押的房產,如何規避風險
租賃抵押房產的風險在於抵押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房產將可能被抵押權人拍賣,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則公司不能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對抗新的房產所有人。對此,只能是由公司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出租人應當如何賠償公司的損失等。
1、抵押人將已租賃房產抵押給銀行的;
依據《擔保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已對外租賃的房產用於抵押,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延伸。因此,如銀行接受已租賃房產作為抵押物,那麼在處置該房產時,因其租賃合同繼續對受讓人有效,勢必影響競買人范圍及房產處置價格,也就必然對銀行債權實現產生消極影響。為避免此種情形出現,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應查明抵押物現狀,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超過貸款到期日的,從嚴控制;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早於貸款到期日的,在確保租賃合同中無自動續租條款,且銀行不提前收回貸款的情況下,可予以辦理。如能取得出租人及承租人書面承諾(銀行若處置抵押房產,租賃合同自動到期)將更能防範租賃房產抵押風險。
2、 抵押人將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對外租賃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形下,銀行在處置抵押房產時,應當注意的是承租人的購買優先權,即: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租賃的房產具有優先購買權。此外,我行《抵押合同》第五條規定抵押人要出租房產需經我行書面同意,因此,如我行同意抵押人將房產出租,應當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因該租賃行為對抗房產處置後的買受人,以避免糾紛。
3、銀行將已抵債資產對外租賃的;
依據《商業銀行法》第42條及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銀行行使抵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但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這就要求銀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出租抵債房產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明知承租房產為抵債資產,如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處置租賃房產,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7. 房產抵押與租賃發生沖突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並無租賃關系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於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還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受抵押權存在的影響。也就是,即使租賃關系成立在後,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較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2百三十條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優先購買權是以存在租賃關系為條件的,即只要租賃合同關系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承租人始終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其法理基礎,即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是為了實現債權,只要抵押權人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補償即可。所以,不管租賃關系設立的先後,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8.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地產抵押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地產抵押也是有效的
安置房貸款條件: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能力;
?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9. 租賃房能不能抵押貸款需要那些手續
不能辦理
因為住房抵押,需要你是住房產權的所有人,才可以,
你這是租賃房,房產產權是他人或是單位所有,你不能拿著抵押辦理貸款,
比如,你租住賓館,可以拿你租住的賓館房間辦理抵押貸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