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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記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4-28 21:32:16

㈠ 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編號和初始登記產權證號有用么 我想到銀行貸款 做一個假的合同

做一個合同書過戶使用可以 ,想用那樣一個東西去做貸款 ,你們就是把銀行的能力估計的太過低了 ,那是連門也沒有的呀 。只有房產證過戶以後 ,憑你的名下房產證才能做抵押貸款

㈡ 開發商拿戶主房產證在銀行進行抵押,該怎麼辦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㈢ 房屋初始登記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不是的
預告登記證明在辦理完初始登記三個月就自動失效了。
房產證不用還完貸款也是可以拿到手的,只不過上面有銀行 的 「抵押信息」

你還完貸款後,一定要去房管局抵押辦把這個 抵押信息 注銷即可。

㈣ 房屋已經初始登記還可以公積金貸款嗎

是可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㈤ 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內容和登記和程序是什麼

一方面,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後,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許可權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登記包括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和處分抵押房地產後的過戶登記。
(1)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合同公證,也起不到擔保作用。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後即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領取《房地產他項權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在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因受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之後,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地向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後,房地產抵押權在形式上消滅。
(3)處分房地產後的過戶登記。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抵押權人即可根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一經拍賣,即發生房地產權屬變更,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和抵押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2受理單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鑒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編輯]
3登記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準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核准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4登記程序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後,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5變更

行政主管部門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沒部):負責歸門管理全國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廳):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3,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相關主體
1.抵押人,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抵押權人,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間房地產權轉移或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轉移變更之門起30日內,持抵押權人同意其轉移變更的證明文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或變更登記。
2.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發生變更即合同主體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權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3.抵押當事人雙方對抵押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抵押房地產被處分後。原抵押當事人應自處分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5.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在抵押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由於抵押權轉讓無須事先徵得抵押人同意,因此,應由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

申報文件
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抵押權人原持有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入和受轉讓第三人的身份證明;
3.原抵押合同;
4.債權及抵押權轉讓合同;
5.市國土房管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補充說明
1.《他項權利執照》遺失,抵押權人應向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失,並在有關報紙上聲明作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於登報聲明30日後,補發《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執照》後,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產權證。
6常見問題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以來,對房地產登記實務具有非常強的指導作用。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新問題。
一、如何區分抵押權設立登記和抵押權變更登記
抵押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由於具有諸多的優點而被廣泛採用,成為目前我國最普遍、最活躍的一種融資方式。對於抵押權設立登記和抵押權變更登記應如何進行區分?我們可以從兩者的定義及本質特徵來進行區分。
抵押權設立登記是指根據抵押當事人申請,登記機構依法將抵押權設立的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抵押權的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抵押權主體(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不發生改變,只是抵押權的客體和內容發生變化(例如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積發生改變等),將抵押權變更登記事項記載於抵押登記簿的行為。
在登記實踐中,需要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變更登記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改變而發生的房地產抵押權變更,例如抵押權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積發生改變;抵押權內容發生改變,包括抵押權順位變化、抵押權存續期變化、抵押范圍變化等。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房屋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均存在設立、變更、轉移、注銷(撤銷)情形。抵押權設立登記是抵押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發生效力。所以抵押權的設立登記和抵押權的變更登記,簡單地理解,兩者間關系類似於所有權初始登記與所有權變更登記,是一種先後關系、從屬關系,只有先辦理了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才有條件發生抵押權的變更登記。
二、對於同一房屋上記載有先後設立的兩個抵押權,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是否意味著其為後順位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該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後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前一順位抵押權人已將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全部受償完畢後,後一順位抵押權人將無法實現抵押權,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優先受償的順位則是決定抵押權人能否實現抵押權的關鍵。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在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後所得的價款清償的順序: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這一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而在同樣已登記的抵押權中,決定受償順序的是登記時間。登記時間則是登記機構將抵押登記核准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要解決因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受償順序是否因此改變的問題,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辦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到抵押權的順位,登記時間是看抵押權設立的登記時間還是抵押權變更的登記時間。
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屬於抵押權變更登記的內容之一。根據前述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理解,它並不對抵押權的主體產生改變,只是抵押的客體和內容的變化,並不影響到抵押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抵押權設立登記與抵押權變更登記又是一種先後的、從屬的關系。筆者認為抵押權的效力是在抵押權設立登記開始時便產生的,而抵押權變更登記並沒有改變抵押權的效力。所以因債權數額減少的抵押權變更登記不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影響,抵押權順位的登記時間應以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時間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也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所以,因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順位所辦理的抵押權變更登記當然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了改變。
三、私立學校、醫院等單位所有的房地產能否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
關於房地產抵押的范圍,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其中,對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規定。如何正確理解這一規定並應用於房地產抵押登記實務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們對《擔保法》、《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的這一規定要理解透徹。筆者認為,要滿足這一規定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房產必須是以公益性為目的;二是房產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三是這些房產必須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滿足了這些條件,則符合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抵押范圍。
所以,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顯然是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范圍。但是隨著我國教育體制和醫療體制的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民辦學校和醫院,這種新型的教育、醫療單位由於自身的特點經常會出現融資需求,而以自身的資產進行抵押貸款無疑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那麼在登記實踐中遇到這類抵押需求,登記機構能否為其辦理抵押登記?筆者認為,應當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認識。
首先,我們應當認清民辦學校、私立醫院的本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屬於民辦教育事業。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以個人、社會組織名義開辦的學校、幼兒園等,同樣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設立,同樣屬於公益性事業,他們所有的教育設施(例如教學樓、實驗樓等) 是實現辦學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樣,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私立醫院同樣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因此,學校和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均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范圍。同樣屬於禁止抵押的范圍還包括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例如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工人文化宮、敬老院等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設施。
其次,我們還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解釋了例外的允許抵押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滿足抵押物為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二是滿足抵押目的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身的債務設定抵押。
7注銷登記

如果上家也有貸款並沒有還清,需要先給上家還清貸款,才能進行過戶交易。若有上家貸款沒還清的情況,則須在上述過戶流程第二步前完成貸款,並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一、步驟
①申請提前還貸(如果上家還貸滿一年,一般都可以申請提前還貸;如果沒有還滿一年,則根據上家貸款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根本不能還貸)
②如果還貸滿一年,則可以提前還貸。
③貸款後3—5工作日內至銀行領取注銷抵押登記所需的資料。
④到銀行領取的注銷抵押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二、到銀行領取的資料一般為
①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他證)
②注銷抵押登記的申請書
③銀行給出的委託書
④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
⑤客戶已還清貸款的證明
⑥保險單正本
三、到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所需的資料
①銀行取出的注銷抵押登記所需要的資料
②注銷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
③需要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註:盧灣區、普陀區交易中心要提供房屋產權證
若上家委託本公司人員替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資料:
①上家的委託書
②受委託的本公司人員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1]

㈥ 貸款房產證辦理流程有哪些

貸款房產證辦理流程的七步曲:
1.首先要確定開發商是否已經進行初始登記,開發商辦理的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之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給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時所需要的時間大概為20~60日之間不等,因此需要在收房入住後的兩到三個月以後,可以向開發商詢問辦理初始登記的相關情況,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產交易信息網站進行查詢。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應對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時限加以約定,尤其是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後期限以及辦理完畢後的「及時通知義務」等,明確不及時辦理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權登記申請表》,申請表填寫之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並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後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由於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蓋章的申請表;(2)房屋買賣合同;(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6)契稅完稅或減憑證;(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並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另外,在繳納印花稅和產權登記費、工本費時需仔細核對房產證的記載,尤其是面積、位置、權利人姓名、權屬狀態等重要信息。
以上就是個人辦理貸款房產證的流程七步曲,辦理信息及需要的信息,具體還是要以各地方實際為准。

㈦ 全款房做抵押貸款房產證顯示無法交易是什麼意思

買房時的合同,發票、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四、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房屋登記表。
二、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三、辦理流程:居民住宅每套80元:
1、契稅
6,如有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
總結、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3,完稅證,維修基金發票都要留好,辦理房證時均會用到,在對待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上、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並提交拿測繪圖(表)
4、領取相關申請文件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提交申請材料
7:法定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契稅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可辦理、測繪表、辦理條件: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辦理材料: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准備資料去當地房管局就可申請辦理,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
一、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㈧ 房屋初始登記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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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在建設的工程如何做抵押貸款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產登記機關認可的在建工程是指處於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並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即狹義的概念。但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應為房地產期權,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定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在建工程項目在各項工程均已完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但是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前,項目所欠資金可能尚未還清,此時如果僅以竣工驗收作為衡量在建工程與否的條件,就會使此項目處於已達到竣工驗收標准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又由於債權債務尚未結清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的尷尬狀態。在建工程抵押項目起始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行使擔保物權不應該存在真空期,否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物盡其用原則,從在建工程抵押到初始登記應做到無縫對接。因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的概念應歸為廣義的觀點。 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存在為前提。我國《物權法》所稱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有體物。在建工程在其主體完成之前,並不具有完整意義上的物質形態,因此,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反對的一方認為抵押權作為存在與特定物上的權利,就在建工程來說,將來的不動產尚未實際存在,不能確定在建工程的價值,亦不具備實際支配抵押物的效果。而贊成的一方認為,在建工程雖然尚未具備完整意義卜的物質形態,其在建造過程中,始終處於變化狀態,本來無法予以特定化而成為抵押權的標的。然而,其已具備有體物的一些特徵,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可以具有完整的物質形態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由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處於虛擬狀態的有體物,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抵押權標的范圍的擴大。雖然在建工程最終能否形成只是一種期待中的可能性,但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讓建立在此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披上了一層賦予物權內容的外套。 在建工程,其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後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所有權證書止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體工程基本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建設過程中的狀態,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而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還包括房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後、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由此可見,現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即抵押的是已完工部分。《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二條明確對在建工程抵押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做了相關規定。根據以上條文,我們能夠看出在建工程抵押不僅是房屋登記行為的重要內容,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不可分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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