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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涉農貸款擔保成本

發布時間:2021-08-04 23:19:07

A. 如何理解和落實國務院的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這一決定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制度有待完善。中央財政補貼的險種,很多都需要省級以下財政層層配套,有的險種基層有強烈需求,中央也有政策,但由於省級財政沒有配套,就無法開辦。
在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後,《意見》再次指出,「完善保費補貼政策。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業內人士表示,這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進步。
「減少或取消縣級保費補貼將促進農業保險的規范化經營,不僅有利於促進縣級政府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積極性,擴大農險覆蓋面,也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經營。」一家大型財險公司農業保險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此外,《意見》要求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增強對重大自然災害風險的抵禦能力。中央一號文件已連續多年提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問題。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准備金主要是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從保費或者盈餘中提取,遠遠不足以應對當前的風險。「行業多年的積累有可能一次大災全部搭進去。比如在去年的東北洪澇災害中,承保黑龍江省農業保險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在前9年一直風調雨順的情況下共積累了4.66億元的准備金,但此次災害如果不是進行了再保的話,可能就會賠不起。」保監會財產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財政部發布的農業保險大災准備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企業大災風險准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關鍵是中央和省級,大災基金如何籌資、由誰管理,希望政府盡快在這方面出台相應安排。」庹國柱表示。
在「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方面,《意見》指出,穩步開展主要糧食作物、生豬和蔬菜價格保險試點,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價格保險是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趨勢。」庹國柱表示。目前,包括平安產險、安華農險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都在價格保險上有所嘗試。盡管目前國內對價格保險的嘗試還需進一步完善,但庹國柱對價格保險的發展寄予希望:「這代表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方向,一旦相關條款機制完善,可能會改變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大多隻能保成本的局面。」
在「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部分,《意見》還提出,要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范圍。近年來,農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庹國柱認為,在發展此類保證保險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同時,也可探索保險公司直接為農民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這樣會使農民貸款成本降低,同時保險公司風險可控性更高」。

B. 發展小額貸款保險需注意啥

你好,當前,大力發展小額信貸保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議由政府牽頭推進此項工作,可建立銀監、人行、保險、財政、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聯合工作機制。尤其是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情況出台優惠政策,如對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提供財政支持,給予一定的補貼,以降低農民的貸款成本,調動農戶參與小額貸款保險的積極性。

二是強化小額保險宣傳。農信社和保險公司要以農民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宣傳小額保險的惠農性、公益性和互助性。要積極藉助各種宣傳媒介,加大對小額貸款保險投保手續、保險利益及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級媒體的報道和現實賠付的示範引導,讓老百姓認識到,小額保險確實是他們需要的保險,從而變農民「被動買保險」「跟風買保險」為「主動買保險」「明白買保險」。

三是建立培訓和考核獎勵機制。作為農信社,一是找准結合點。要結合農村經濟發展變化情況,找准信貸與保險業務的結合點和對接點,按照網點貸款投放量,確定適當的承保比例,將小額貸款保險業務做細做實。二是強化培訓。從提高全員認識和操作技能入手,邀請團險講師集中時間對信貸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傳授銷售技能,介紹規范的業務辦理步驟與流程,提高員工的實際操作技能。

四是強化服務和創新工作。一是保險公司應根據農村經濟特點,創新出更符合農村特色的小額貸款保險產品,產品要充分體現惠農性,減少不符合農村實際的除外責任。二是強化小額保險各項服務,讓農民買得放心。業務辦理要提高效率、優化流程,為小額貸款保險的理賠開辟綠色通道。三是農信社要協商保險公司增開包括保證、抵押貸款等方式的代理保險業務,同時縮減授權程序,突出核准授信額度。

五是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資成本與期限。農民對小額貸款保險的最大抵觸在於融資成本增加,農信社應按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控制,保證保險費率和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費率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貸款本金的3%,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實際風險與資信狀況實行差別利率(費率)。小額貸款採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方式,貸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內,最高不超過1年,以減輕農民負擔。

六是嚴格管理嚴控風險。農信社要規范小額貸款保險業務流程、嚴格管理制度、開展風險排查等手段,杜絕業務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信貸人員要根據授信盡職要求,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後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嚴格把好小額貸款授信的質量關口,嚴控資金專款專用,決不能因為有了保證保險而降低貸款發放標准,放鬆貸後管理。

C. 青海省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青海實際)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同時,也部署了支持青海等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農村信用社迎來最佳發展機遇。但是由於歷史包袱沉重、歧視性政策制約等因素,青海省農信社無法輕裝上陣,在響應國家方針、發揮支農作用時深感有心無力。 --農信社包袱沉重由來已久 據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王延玲介紹,由於政策性、歷史性及經營性等因素,青海省農信社產生了大量不良資產和虧損掛賬,包袱沉重,由來已久。 王延玲表示,農信社分別由農行、人行和銀監局各自管理過一段時間,由於缺乏管理上的延續性,難免會產生一些爛攤子。1996年底,農信社與農行脫鉤前期,農業銀行通過種種方式轉嫁給信用社一部分不良資產,債權復雜,化解難度較大。1999年左右,根據人民銀行批復,青海省海西州、西寧市大通縣及海東地區5縣(循化縣除外)城市信用社均歸並入當地農村信用社,同時也並入大量不良資產,且大多為關停並轉及破產的中小企業貸款,形成大量資金損失。2001年,人民銀行又將格爾木8家經營困難的城市信用社改掛農信社牌,到2005年由於遭受擠兌而撤出市場,也帶來大量負擔。 在為當地政府的項目配套資金時產生大批不良貸款。例如,平安縣農信社資料顯示,2002年,平安縣政府實施「西繁東育」項目及菜籃子工程,信用社向平安縣沙溝鄉沙溝村、古城鄉新莊爾村發放貸款1000萬元,由於政府的承諾沒有到位,導致羊圈建成後項目失敗,現有900萬元貸款及利息無法收回。 王延玲表示,許多發達省份的農信社由於得到當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發展相當迅速,甚至可以與四大國有銀行爭奪市場份額,但是位於西部窮省的青海省農信社,得到的財政支持就十分有限,使得他們經營困難,面對當前巨大的市場需求卻無力拓展。 盡管從2005年到2008年10月底,青海省農信社發展良好,資產總額由52億元增加到147億元,存款余額由25億元增加到77億元,貸款余額由29億元增加到76億元,連續三年實現盈利,累計實現經營利潤2.4億元。靠自身盈利消化,農信社撥備由不足千萬增加到3.5億元,消化歷年虧損掛賬1.17億元,核銷呆賬2500萬元。但是由於歷史包袱沉重,且化解難度大。青海省農信社仍有7000多萬元歷年虧損掛賬,不良貸款13億元,佔比高達16.7%,大部分聯社撥備率仍在50%以下,不良非信貸資產3億-5億元,省內市場分額僅佔6%。平安縣農信社理事長孟健無可奈何地說,「我們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消化歷史包袱」。 難以消化的不良貸款和歷史虧損掛賬導致目前青海省農信社存在很大的經營風險,風險抵補能力明顯不足。另外,農信社只能不斷用利潤消化歷史包袱,也直接影響到下一步增資擴股和股份制改造。 --對國家政策把握不清成當前青海農信社經營困難主因 2005年,人民銀行對全國農信社實行票據貼現政策,幫助農信社化解歷史包袱,以2002年的不良貸款和資不抵債額為基準,由人民銀行票據置換50%。 青海省銀監局局長安寧介紹,當年由於青海各縣(市)農信社分別採取隱瞞不良貸款、虛盈實虧、少提撥備、增加存款化股金等違規方式,造成2002年末改革基期數據嚴重失真,僅獲得約2.13億的央行票據貼現額度,為全國最少的省份,遠低於真實水平。而最多省份獲取額度高達數百億。 王延玲表示,當年至少少報8億元。錯過人民銀行本輪政策,直接導致農信社十幾年來的大量歷史包袱只能背在自己肩上,成為當前青海農信社經營困難的主要原因。 他分析2002年數據有誤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農信社對中央政策把握不清,怕影響考核業績,採取了盡量少報、隱瞞等方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農信社分別由農行、人行和銀監局各自管理過一段時間,人員復雜,整體素質不高,管理上漏洞較多,制度不健全,所以出現了上報數據不真實的情況。 平安縣農信社理事長孟健表示,2002年,平安縣農信社的真實不良貸款約2700萬元,不良貸款佔比約36.2%,但當時僅上報不良貸款僅1900萬元,不良佔比24.1%。少報一方面造成了票據貼現額度少了約450萬元;另一方面,要進行票據兌付,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資本充足率達到4%、不良貸款較2002年降低50%等,但是由於2002年的數據不真實,實際不良貸款率遠高於24.1%的上報水平,要實現兌付必須把不良款佔比從36.2%降到12%,十分困難。如今,平安縣農信社已經陷入沒有票據貼現,指標難以降低,指標難以降低則無法兌付票據的死循環。 目前,青海農信社的兌付率也僅為47.28%,仍有多家信用社像平安縣農信社一樣無法實現兌付。 --歧視性政策限制青海省農信社自我發展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04]66號)中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為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規定,擴大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來源,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以來,各地、各部門陸續取消了一些歧視性政策規定,目的是為農村信用社創造一個較好的外部環境,扶持農村信用社盡快化解包袱,加快發展。 但是在不少行業和部門還有很多歧視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住房公積金、財政預算資金、項目資金、社保基金等資金不允許在信用社開戶結算,不能開展國債、基金發售等理財業務,在社保全面進入農村的同時,農信社在養老金、醫保業務上卻有限制,這都制約了農信社的發展。 孟健介紹,現在國家鼓勵居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但是農信社卻不能開展理財業務,去年股市紅火的時候,農信社曾出現過大量存款流失,轉存入國有四大銀行購買基金的情況,到今年,雖然股市低迷,但是那些流失的存款也沒有迴流。這些歧視性政策,使得青海許多地區出現了存款外流的抽血型金融市場。存款大部分流入了四大國有銀行及郵政儲蓄統籌使用,卻很少投放本地。而農信社得不到足夠的存款來源,也無法全力發揮對本地的支農作用。資金外流對於本就需要資金發展的相對落後地區極為不利。 孟健介紹,以青海省海東地區為例,今年1-9月,所有金融機構共增加存款16億,增加貸款4億,而農信社存款僅增加1.2億,貸款則增加了2.6億,占貸款增加總額的65%。目前平安縣農信社主要依靠1.7億的人民銀行再貸款來發放貸款,這無疑增加了資金成本,影響了效益。 另外,農信社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市場准入條件對於青海這些落後省份過高。產權制度改革中,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市場准入條件全國一刀切,沒有切實考慮到青海藏區信用社工作的實際。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主席3號令)的有關新要求和新規定,青海省農信社面臨注冊資本金要求過高、不良貸款控制比例過高、投資股比例過高三道門檻,限制了目前發展較好的縣市進一步發展組建農村合作銀行。 --青海農信社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經濟決定金融,青海省經濟發展客觀上制約著信用社的快速發展。區域經濟的不發達、不平衡,造成了青海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不發達和不平衡。由於自然條件嚴酷、區域經濟基礎薄弱等因素的制約,青海農村信用社與省內其他金融機構相比,發展速度緩慢、經營規模小、整體發展能力不足。在這種情形下,要真正實現「丟掉包袱、輕裝上陣」,僅靠農村信用社自身能力,幾無可能,還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予以支持幫助,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實施優惠政策,為農村信用社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 第一,建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青海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和歷年虧損掛賬,給予全額或部分撥補。特別是2002年末因未真實客觀反映的8億涉農不良貸款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二,鑒於青海為除西藏之外的最大藏區,建議參照西藏的政策,對青海藏區給予特殊扶持,如提供長期的或無息支農再貸款等。 第三,針對青海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對青海省信用社特別是藏區信用社的改革上實施分類監管指導。在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機構時,充分考慮青海省農村信用社工作實際,給予特殊扶持。 第四,探索建立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青海農牧業產業是弱勢產業、風險較大,而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更是金融系統的弱勢群體,由於缺乏政策性和商業性風險補償渠道,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全部由農信社承擔。 第五,建議國家對信用社因承擔政策性支農任務造成的虧損適當予以撥補。農村信用社作為服務農民的主力軍,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著政策性支農任務,政策性支農信貸風險大收益小的特點,決定了導致虧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對因此造成的虧損予以適當補償非常必要。 --青海農信社自身仍需苦練內功 加快發展、優化增量是解決歷史包袱和其它困難的根本途徑,要真正實現發展青海農信社還要苦練內功。 首先,堅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只有不斷創新體制才能實現持續發展。青海省農信社下一步應在現有以縣市為單位的統一法人聯社的基礎上,逐步組建更高層次的統一法人社或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最終全省向股份制銀行機構轉變。 第二,農村信用社所面臨的客戶多具弱勢群體特徵,分散、小規模、信息不對稱、抵押不充足成為這類客戶的金融需求特色,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和農戶的道德風險控制難度大。為此,應大力推廣青海一些地區正在積極開展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工作,從健全農村誠信教育體系、信用信息徵集體系、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激勵約束機制、信用擔保體系等方面出發,創建農村信用體系;可以通過當地政府或農村專業合作社等組建農村配套擔保機構,建立涉農貸款擔保機制,分散經營風險;同時,深挖各類「信用共同體貸款模式」,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信用共同體,為其各成員獲得信貸支持建立有效的聯保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 第三,規范化建設是農信社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這就需要建立起並落實好各項業務和管理流程,將農村信用社打造成流程銀行;積極引進現代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變被動防範風險為主動管理風險,不僅把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組織責任,還要成為一種企業文化和日常行為。 第四,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把握政策導向,協助政府進行項目風險分析和控制,對政府項目不盲目配套資金。一些政府項目在開始時推動力度大,後期跟蹤服務則不到位,農戶在生產中遇到難題無處解決,影響到效益的實現,農戶將責任歸咎於政府,對農信社信貸資金的按時償還產生一定的影響。 第五,優化員工隊伍配置,使之能適應流程管理之崗位素質要求;構建人才高地,解決專業人員和優秀管理人員匱乏的問題;落實崗位責權,以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和績效掛鉤辦法;嚴格流程監督,落實有效獎懲;建立人員退出機制,全面推行競爭上崗制,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D. 求三農問題概論相關知識匯總

銀行法律風險主要是銀行因其經營活動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我們把這種法律風險稱為運營法律風險。銀行因運營法律風險而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此外,銀行法律風險還包括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帶來的風險。如法律的變化、法律的空白、法律沖突、法律模糊也可能給銀行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情形就屬於環境法律風險。

而在銀行「三農」業務領域,由於現有外部法律環境本身固有的缺陷,也為銀行經營帶來了潛在的障礙和風險。

若干法律障礙

一是法律滯後。在「三農」金融領域,「三農」產品的推廣和適用上欠缺有效擔保方式是一個一直以來都未得到解決的問題,這致使銀行的部分貸款背離擔保實質而流於形式。而在當前法律環境中,銀行傳統的幾種擔保方式真正較普遍用於「三農」信貸產品的唯有保證擔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兩點。

第一,《物權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仍然採取了限制抵押的立法態度。《物權法》(第133條)僅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規定了「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僅有「四荒」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所佔土地可用於抵押,而對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第184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僅明確了荒地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予以抵押(第180條),因此,農村及農戶擁有的多數具有融資價值的土地權益在現有法律環境中不能用於抵押。

第二,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屬於《物權法》的規制范圍,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創設物權的標的、方式、種類、期限等都必須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對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對其進行修改和解釋。故即使是經過調研論證認為可行的創新模式試點也可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要負擔較大的違法成本。

而就動產質押而言,一般農戶並不能提供與貸款價值相當的非低值易耗品用於質押,即便有這樣的財產,農戶也不會因轉移佔有而犧牲對其使用收益的權利,而銀行也會增加對質押品的保管成本和損壞風險;就權利質押而言,就調研范圍內的農戶來說,一般均擁有存摺或定期存單等債權憑證,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生產經營或消費需求時才具有融資借款的需求,因此,存單等權利質押也不能成為一般農戶以及大部分經濟欠發達縣域區域「三農」信貸業務的主流擔保准入方式之一。

二是法律模糊。在此列舉幾個具體例子。第一,關於農房抵押的效力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及其地上附著物可以抵押(第180條),農房屬於建築物,但同時該法又規定宅基地(第184條)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用於抵押,而農房建於宅基地之上。《物權法》規定,鄉鎮企業廠房與其佔用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作「地隨房走」一體抵押,而針對農房抵押的情形未作類似規定。因此,對農房和宅基地抵押關系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接受農房抵押仍然潛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按《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禁止抵押的財產范疇,依照《物權法》第180條「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似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但因法律模糊,操作起來風險很大。

三是法律漏洞。現有法律對可予以抵押的農村資產、資源缺乏相應操作規定。雖然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就某些資源、資產的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事項以及確權方式自行確立了一套規則。但《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等登記由法律和行政法規確定的原則。因而,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文件所作的規定,非經法律或行政法規追認其效力待定,可能導致相應抵押登記效力待定的法律風險。

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是建立商業運作型的擔保公司,並由政府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形成風險補償機制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股份合作制的農貸擔保公司,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運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在農戶自願基礎上,建立互助性質擔保基金,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此外,還應由政府出資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因自然災害引發的擔保代償實行補償機制,支持各類擔保機構開辦農業貸款擔保業務。

第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能夠為從事三農金融服務的主體提供更為寬松的外部法律環境。呼籲立法部門加強法律保障措施的研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的產權登記及流轉制度進一步完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登記制度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只對房屋或土地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與房屋相應的土地或與土地相對應的房屋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財政、工商、國土等行政部門也應為金融服務提供便利,盡快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部門應依法主動承擔登記責任。改善金融環境,尤其要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完善農戶、農村工商戶、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

第三,建議開拓新的擔保方式。產品的創新首先應著眼解決有效擔保稀缺的問題,銀行涉農貸款擔保方式是制約服務「三農」工作的瓶頸,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多層次、多元化的涉農貸款擔保制度,減少貸款風險,建議協調國務院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產權登記制度,擴大抵押物范圍;建立健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宅基地、林地等的產權登記,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書,增強農民在融資過程中法律效力;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生產要素;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通過多種形式的擔保體系,解決農戶融資擔保難的問題,使面向「三農」,服務「三農」工作的有序開展得到法律支持。

第四,建議銀行健全法律風險防範體制。首先應完善授權管理制度,適當下放權力,完善「三農」信貸業務流程,堅持「服務到位、風險可控、發展可持續」的原則,將一定比例和品種的 「三農」信貸業務審批權授予縣域機構,以提高「三農」業務的運作效率和評審質量。同時,要在風險可控、需求真實的前提下,下達業務任務目標,以實現「三農」業務保質保量的發展,確保涉農信貸業務「辦得快」、「管得住」、「收得回」。其次,應健全完善法律咨詢和審查制度,對產品創新、制度創新等事項進行法律風險、法律隱患和法律漏洞等方面審查並加以揭示,提出防範措施和建議,保障經營活動和業務事項的合法合規。第三,應加強預警報告制度。將信貸管理系統的在線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借款人出現的償債能力問題,及時研究制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措施和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第四,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提升全體員工依法經營的理念,增加員工合規經營、合規操作意識,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

E. 中國農業銀行的經營現狀怎麼樣,對農行的建議

對於農行的建議我不一定能行,但我可以列舉一些我看到的現象,這兩天在上海,當然是看世博,來旅遊當然要買點紀念品紀念一下或者證明一下一直曾經來過!
特許商店時可以刷卡的,但當我刷卡時我發現刷卡機上面只有交通銀行的標志,沒有農行的,我其實也不是很清楚為什麼只有交行的,這里還想請問提問者呢!

F. 請闡述目前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做好哪些環節,對風險的管控有幫助

保證保險是《保險法》[①]明確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認定其性質為一種保險類型的前提下,討論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業務開展中的風險管控甚為必要。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業務中風險分擔的主體,在具體的業務開展中幾乎承擔著所有的未知風險。本文將從風險點的分析出發,提出些許應對措施,以期能為企業在實務中進行風險管控提供借鑒。
一、問題提出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價值1200萬元的自有不動產作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同時,B銀行要求A企業向C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 B銀行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A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由C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B銀行支付A企業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引起借貸關系中相關權利義務的轉移,即由C保險公司對A企業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追償。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實例。仔細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原因在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即意味著投保人——借款人無法履行其還款義務,此時借款人本身的履約能力已嚴重不足,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行使追償權的利益也就很難得到保證。再者,作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擔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動產,由於主債務關系的消滅也使得限定物權得以消滅,投保人基於對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也會對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動產作出處理。此時,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想實現追償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訴諸於法院,通過訴訟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於此,又增加了企業的訴訟成本,同時消耗人力,對於企業來說得不償失。
因此,在現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的情況下,於可預見的風險出現前,如何做好風險的管控與應對,是困擾保險公司的難題。
二、企業面臨的風險點分析
(一)基於投保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於重要地位,就在於保險人對於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於單方性,而且出於利己主義,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時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成性,對保險人要求掌握的相關信息(如企業的經營狀況、過往的履約記錄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變。於此,對於保險人來說,不管是對於保險合同的促成,還是對投保人履約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風險隱患。
2、投保人的履約能力
多數保險人擬訂的保險條款都會約定保險責任行使的條件為:投保人不履行對被保險人的還款義務,且債務已界清償期等等條件。因此,投保人對於貸款債務的履約能力是影響保險人風險管控的最為關鍵的因素。
現實中,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即可能是因為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觀上的原因。主、客觀因素的判斷也存在困難。而保險事故的發生則往往體現出較大的主觀性,因其難以把握,從而對於保險人來說就甚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觀上不履行還款義務,也即是其負有較大的主觀惡性的情況下,其行為也會表現出明顯的預謀性,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情況就更為復雜,風險的可管控性就會甚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償的行為
實踐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多表現為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後,一般都與被保險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其對借款人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此時即由保險人對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債務的追償權。但,借款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給保險人帶來追償的難度。
(二)基於被保險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門關於開展保證保險業務的各項意見與通知中,都明確了開展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應堅持「銀保聯合,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從上例分析可知,銀行在此項業務的開展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貸款的審查義務。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同時應堅持審慎的經營原則,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實踐中,保險人與相關的銀行都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銀行審貸義務與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或者約定銀行關於借款人信息對於保險人的知會義務,這種義務應在借款人出現履約危機之虞即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以便於保險人隨時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免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差錯,此時出現保險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現效力上的問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在風險的管控上也得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G.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7)降低涉農貸款擔保成本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H. 湘政辦發〔2015〕106號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

湘政辦發[2015]10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基本特徵

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經營的產業須符合當地區域經濟發展整體規劃,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高於當地平均水平1/4以上,農業凈收入占家庭總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員收入水平接近當地城鎮居民水平,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數。現階段,以種植業為主的,土地經營面積宜在150畝左右;以生豬養殖為主的,年存欄宜在500頭左右;從事其他養殖或種養結合的,均應從實際出發,堅持適度規模。土地流轉期較長,新流轉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於7年;由大戶改造為家庭農場的,剩餘流轉期限不少於5年;集中連片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經營面積的70%。生產經營管理規范,實行標准化生產。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或與農機合作社簽訂農機服務合同,接受農業社會化服務。

二、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集約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強化家庭經營基礎地位的前提下,通過規范管理服務、開展示範創建、加強政策扶持,積極培育發展家庭農場,逐步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水平,推動現代農業不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依據農林牧漁產業規劃,在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布局區域內發展適宜的家庭農場,生產有市場需求的農產品,重點發展以糧食生產為主業的家庭農場,鼓勵發展種養結合、社農結合的復合型家庭農場。

--堅持分類指導。依據自然經濟社會條件、作物品種差異,因地制宜,對山、丘、平湖區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分類指導,穩妥推進,不搞行政強制推動,不搞下指標、一刀切。

--堅持適度規模。注重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度,做到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家庭農場經營能力相適應,防止片面追求數量和規模,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

--堅持農地農用。加強家庭農場土地用途管理,最大限度保護耕地資源,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嚴禁以家庭農場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農用地進行非農化建設。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爭全省培育發展家庭農場5萬戶左右,其中以糧食種植為主的家庭農場3萬戶,以林木、林果生產為主的家庭農場1萬戶,養殖型、種養結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農場1萬戶。從2016年起,每年創建省級示範家庭農場1千戶;全省創建省級家庭農場示範縣10個。

三、加強管理服務

(一)實行認定登記管理。家庭農場認定由農戶自主向所屬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省、市農業(經管)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家庭農場,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登記類型由申請人根據生產規模和經營需要自主選擇,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四種類型之一。工商部門要按規定免收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家庭農場的認定辦法由省統一制定,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開展示範創建活動。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示範型家庭農場創建活動,科學設置創建標准,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示範型家庭農場名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通過示範創建,引導家庭農場在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發展規模、設施裝備水平、生產經營效益等方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省級選擇條件比較好的縣市區作為整體推進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試點示範。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和家庭農場示範縣的創建標准由省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要結合新型職業技能培訓、農業創業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等,有計劃地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力度。計劃用5年時間,對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者輪訓一遍。鼓勵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鄉青年農民工、市場經紀人興辦家庭農場。支持家庭農場創建品牌,指導家庭農場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推行標准化生產,建立質量全程監控、市場准入、可追溯制度,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鼓勵發展合作。家庭農場要與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種養大戶共同發展、融合發展。引導同類農產品生產的家庭農場通過組建協會等方式,加強相互交流與合作。鼓勵家庭農場與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產品交易市場、零售商場等通過訂單生產、直供直銷、農超對接、利潤返還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農產品產銷銜接機制和合同履約機制。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帶動廣大農戶共同發展。

(五)優化農場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台,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咨詢、市場信息、價格評估等服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建立農技人員聯系家庭農場制度,主動為家庭農場提供農技應用、良種引進、疫病防控、檢驗檢測、技能培訓等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統防統治等經營性社會化服務。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家庭農場與消費者的直達通道,改善家庭農場農產品流通機制,提高農產品收購、存儲、運輸、加工和銷售的市場配套服務水平,幫助培育家庭農場優質名牌。全面准確掌握家庭農場基本信息,逐級建立家庭農場資料庫系統和電子商務網路。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財政支持。各地要統籌安排涉農項目,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農村道路建設等項目要優先安排在家庭農場比較集中、符合相關條件的地域實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家庭農場承擔和實施糧油高產創建、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現代農業發展項目。鼓勵涉農資金向家庭農場傾斜,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業項目要優先安排,新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要重點扶持以糧食種植為主的家庭農場。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試驗示範基地,擔任農業科技示範戶,參與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省級財政從今年起將加大家庭農場扶持力度,對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和家庭農場示範縣給予重點扶持。各市州、縣市區財政也要加大扶持力度,促進家庭農場發展。

(二)金融支持。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機制,靈活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引導銀行機構為家庭農場進行融資增信,創新家庭農場信用貸款產品。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拓寬涉農貸款抵押擔保范圍。推廣POS機、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新型支付業務,多渠道為家庭農場提供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推動建立健全農業信貸風險的補償分擔機制,對家庭農場給予貸款貼息、貸款及其擔保損失補償等優惠。鼓勵各地由政府出資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擔保服務。開展家庭農場綜合性保險試點。完善政府補助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家庭農場保險體系,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滿足家庭農場風險需求的保險產品。

(三)用地支持。家庭農場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家庭農場所需的農產品加工場地等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有關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政策並予以優先安排。要積極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家庭農場因林業生產需要,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用地,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四)稅費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的稅費優惠政策,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農場同等享受。家庭農場銷售自產農產品,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家庭農場按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稅務機關要為家庭農場辦理稅務登記、免稅申報、發票領用等事項提供便利和指導。各類經營主體為家庭農場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符合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家庭農場生產的鮮活農產品運輸按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強化組織指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家庭農場的認識,真正把家庭農場的培育發展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基本組織形式、作為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和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來抓,切實加強組織指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具體措施。各級農業(經管)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家庭農場發展規劃和促進本地區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家庭農場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履行監管職責,及時糾正並依法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侵害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行為。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單位要結合本部門職責,積極配合,加強支持,優化服務,促進我省家庭農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2日

列印本頁關閉本頁相關附件:

I. 如何降低農戶小額信貸不良率

您好:
幫您歸類了下
一是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擴大財政支持方式與力度,降低涉農貸款獎勵門檻,對涉農超增余額實行全額獎勵;出台、落實貸款貼息及稅收減免政策;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如設立專門的國家財政小額農貸風險補償基金,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小額信用貸款損失進行補償。同時還應擴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核銷自主權,及時處置不良資產,減輕負擔。積極發展涉農保險,在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同時,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突出商業保險、擔保機構對農業的保駕護航作用。
二是規范信貸管理。嚴格執行現有貸款規章制度,如農戶戶主實名制制度、主任簽批和借款人雙簽制度、信貸主管審查把關制度、貸後檢查和責任移交制度等,同時還應依託農信社現有信貸管理系統,和聯社委派會計強化監督,對手續不全、資料不真實的貸款堅決抵制。
三是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步伐。加快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步伐,促進農村金融有序競爭、持續發展,加強小額農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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