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擔保貸款的擔保人能是貸款人的配偶嗎
一般來說,銀行要求的擔保都是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沒有辦法還款的話,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擔保人或全部擔保人要求還款。借款人如果是惡意不還,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個人有財產的話,其個人名下或配偶名下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借款人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話,那隻好自認倒霉了。
至於夫妻分別擔保,可能是理解錯誤了,如果按一般的做法,一般是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夫妻雙方都簽字正常(這不屬於分保),可以看一下當初簽的擔保合同或借款合同,裡面有明確的約定,如果看不懂,可以要求銀行給你作解釋(照理簽定合同時,銀行就要給你們解釋)或向律師咨詢。
B. 夫妻的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一方有擔保責任嗎
如今貸款在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在買房子或者是買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在申請貸款以後,我們就可以成功的買房或者是買車,但是在後續的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要履行債務責任,針對這一部分款項進行按月償還,當然針對一些較大數額的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需要有著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在進行擔保以後才會成功的發放貸款。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一部分貸款,首先已經違背了合同,其次對於自身的個人徵信也會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再成為他人貸款當中的擔保人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最好不要為其他人進行擔保,畢竟其他人的生活我們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沒有必要承擔這一部分風險。
C.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貸款擔保人的配偶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D. 老公幫別人做擔保,妻子不知情也沒簽字,貸款的人要是貸款還不上款,這樣擔保人妻子有法律責任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那麼你的問題是你老公幫別人做擔保啊,妻子不知情的話,也沒有簽字,那麼貸款的人要是還不上的話,那麼這個妻子是不是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個人覺得這個問題的話,這個機子是沒有法律責任的,不過這個啊,家庭裡面的財產的話,肯定是要拿出去賠掉的,嗯
手機使用知識
手機,在一天當中與我們形影不離,生活中處處都會有手機的影子,從早晨起床一直到晚上入睡,手機一直陪伴在身邊。打電話、上網、拍照、發微博,手機簡直無所不能,但是如果不能正確使用手機,就會給我們的健康帶來危害。今天雲手機就給大家說說,使用手機對於我們的健康都有哪些傷害和需要注意事項。
一、盡量少把手機放兜里
相信大部分人都會將手機放在自己的衣兜里邊吧。其實這種做法會給我們身體帶來很大的危害。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匈牙利科學家發現,經常攜帶和使用手機的男性的精子數目可減少多達30%。醫學專家指出,手機若常掛在人體的腰部或腹部旁,其收發信號時產生的電磁波將輻射到人體內的精子或卵子,這可能會影響使用者的生育機能。英國的實驗報告指出,老鼠被手機微波輻射5分鍾,就會產生DNA病變;人類的精、卵子長時間受到手機微波輻射,也有可能產生DNA病變。因此,我還是建議大家把手機放在包包里,盡量遠離離腰、腹部,因此,手機使用者要盡量讓手機遠離腰、腹部,當使用者在辦公室、家中或車上時,最好把手機擺在一邊。
二、撥打電話時間不宜過長
當人們使用手機時,手機會向發射基站傳送無線電波,而無線電波或多或少地會被人體吸收,這些電波就是手機輻射。一般來說,手機待機時輻射較小,通話時輻射大一些,而在手機號碼已經撥出而尚未接通時,輻射最大,輻射量是待機時的3倍左右。這些輻射有可能改變人體組織,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手機長時間與耳部、臉部接觸時可能導致皮膚出現過敏反應,產生一種叫做「手機皮膚炎」的紅色或發癢的疹子。所以我希望大家盡量少用手機撥打電話,如果撥打也盡量較少通話時間,或者選擇用耳機接聽電話,減少輻射都腦部的直接傷害。不過還是推薦用戶最好在有座機的情況下,使用座機撥打電話。
三、廁所玩手機要小心
廁所玩手機,手機會沾染大量細菌。而且當你一不小心的時候將手機掉進馬桶里,那就悲劇了。不過如果手機一進水,請切記不要作任何按鍵動作,尤其是關機(一按任何動作,水馬上會跟著電路板流串),正確的方法為馬上打開外蓋,直接將電池拿下,直接強迫斷電,可保主機板不被水侵襲。小編建議大家蹲坑的時候還是盡量不要使用手機啦,就算沒有掉進馬桶里,在公司耽誤其它同事上廁所也是不好的。
四、吃飯不宜玩手機
如果大家邊吃邊玩對消化系統十分不好,因為注意力分散,食物不經咀嚼下咽造成胃部負擔,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唾液分泌,而唾液和咀嚼是正常消化第一步,不到位會增加胃部負擔,久而久之會得胃病。再有手機上沾有帶有大量細菌,
那麼因為啊,你們是夫妻關系,所以說你們老公給他們做了擔保,那麼家裡頭的財產肯定全部要被拿去抵押
那麼以上就是個人對你這個問題做的解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你能夠採納
最後個人祝你健康快樂,好運連連,萬事如意,心想事成
E. 貸款人跑了夫妻有一方是給他擔保的,那另一方需要負責任嗎但是夫妻
需要負責任。另一方需要替貸款人償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F. 貸款擔保人配偶有償還義務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從以上規定看,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但應當給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留下必要的生活費。 至於被執行人的配偶,如果與被執行人沒有特殊的約定,其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執行。
G. 如果是寫配偶是什麼情況如果是寫擔保人,是不是要承擔還款責任
是的擔保人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不寫擔保,如果他知道你借款一樣可以用你家財產償還。
H.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I. 擔保人的配偶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擔保人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各自清償,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的款項沒有用於家庭使用的情況下,應認定擔保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故在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只有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和「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夫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9)貸款擔保人的配偶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付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因為無償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沒有相應的對價支付,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本案中張先生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為個人債務,張先生妻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