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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

發布時間:2021-08-05 21:57:28

Ⅰ 委託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還是抵押給委託人

抵押給銀行。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Ⅱ 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Ⅲ 法律人士請答——「擔保物權」法律求助

1.債務人為債權人提供的物保,即財產抵押,沒有問題,是抵押合同。你為什麼要問是不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啊。
2.「以廠房和機械設備擔保」...有點麻煩,廠房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生效;機械設備屬於生產設備,符合物權法181條的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成立起生效,即簽合同就生效,登記會取得對抗效力(物權法189條)。債權人享有擔保物權.....就是抵押權啊,具體享有與否我已經說清楚了吧。

Ⅳ 關於民法擔保物權的抵押權

抵押權屬於民法上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Ⅳ 在委託貸款中,抵押權人是出借人還是受託銀行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
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
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Ⅵ 委託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Ⅶ 擔保物權人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人是指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將自己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能履行的時候,享有該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的個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想要成為擔保物權人,必須要向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滿足上述2個條件即可成為擔保物權人。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Ⅷ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

你好,以我掌握的和查閱的資料來看,我認為是你提供的內容有誤,擔保法解釋38條的內容並不是你提供的那個內容,我查找到的內容後半部分如下: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這個內容與你提供的內容有很大的不同,估計是你摘抄過程中有所偏差吧。

Ⅸ 什麼是擔保物權人是提供擔保的物權人還是債權人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9)為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擴展閱讀:

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徵在於: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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