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擔保限期是多久哪部法律規定具體時間的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時間期限的,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其保證期間確定規則是一樣的:
一、有約定的,從約定的;
二、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另外,一般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一般保證人免責。
而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則保證人免責。所以銀行在約定給付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則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
㈡ 擔保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由於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
①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04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於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舉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2004年2月1日起計算的2年。
㈢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貸款擔保人法律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㈣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㈤ 信用貸款,擔保人的訴訟時效問題
保證責任的擔保時效為貸款到期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的延期,你作為保證人在上面的簽字,證明你認可了借款合同到期時間同時也向後延期,也就是說最後一次你在保證合同中的簽字,從該合同到期日期開始起算2年之內,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另外,關於承擔保證責任催收通知書是否簽字,這要看信用社能否提供催收送達的證據,如果有,並得到法院的採納,同樣可以作為擔保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㈥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期限為多久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