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在銀行貸款裡面,擔保人有什麼作用
主要作用其實就是一個還款來源的延伸,擔保人具有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貸款了,然後請了擔保人,你無力償還自己的貸款,自己跑路了,將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所以一般不要去給任何人做擔保,風險太大。
『貳』 關於個人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對你的不利因素:是你不掌握任何貸款人和借款人疑似詐騙的證據。
2、從貸款用途著手,你可以到法院閱卷,看一下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是什麼,再分析一下你親屬貸款後真正的用途是什麼,如果兩者不符,你可以上訴,告貸款人(銀行)沒有盡職,導致借款人挪用貸款,你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
3、從你在擔保文書中的簽字著手,通過《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看,你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簽字的。從你的表述看,簽訂了空白協議,估計你簽字時不是銀行簽訂合同當天,這樣你可以回憶一下《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你是否有不在場的證據,最好是書證(出差車票、住宿費發票、過道費等),證明你在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不在場。以此證明,當時合同是空白的,是銀行和借款人串通,你就可以免費。
『叄』 貸款用購房合同做擔保會有什麼影響
一、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後的購房及個人徵信等方面產生影響的。
二、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
三、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徵信。
四、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需承擔保證責任。而後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保證比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小。但《擔保法》也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銀行消費貸款的擔保有一般的擔保,也有連帶責任的擔保,看和銀行如何約定。就東莞目前的情況來說,多數銀行都會要求做連帶責任的擔保,但對保證期限、范圍倒是可以做相關的約定。上述案例中,為減少擔保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並對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把對擔保人今後的房貸或方面的影響減到最低。
『肆』 擔保貸款合同是否有效
從你描述情況來看,這人是被詐騙了,但情況又對他很不利。
從法律精神來說,這人擔保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這合同是無效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貸款公司一般不會採用「三人同時擔保才能生效」的保證方式的,所以三人是分開簽保證,所以就不是一份!貸款公司的法律材料是很充分的,要不貸款公司不會起訴的。
同時這人拿不出「三人同時擔保才能生效」的材料,也沒有提供「不是自己真實意思」的材料,這對他極不利的。
我建議這人應訴策略:以貸款公司與借款人串通詐騙為攻破。材料可以從:原法院定性詐騙的材料;找貸款公司缺陷:經營貸款是否獲得國家部門的許可?發貸合法嗎?是高利貸嗎?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漏洞等等。同時也可以通過國家機關一些部門介入,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伍』 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有什麼作用
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是要辦好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辦好以後再辦理他項權證,獲得貸款。分期還款結清後,在貸款銀行收回他項權證,然後到房產部門換回產權證,不需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