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
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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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❷ 抵押貸款到期後訴訟時效多長
1、貸款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拖欠貸款未還的,貸款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超過兩年未主張權利的,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提供強制保護。
3、貸款人一經主張權利,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重新計算。主張權利的情形包括: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要求;向法院起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國家或者省級媒體上公告催收等。
❸ 貸款訴訟時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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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❹ 銀行按揭貸款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沒有對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作出」另外規定「,因此,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
❺ 抵押的訴訟時效
抵押擔保貸款,對於抵押物是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內,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法院是會受理的,但過了這個時效訴訟,法院有可能不受理。那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很顯然,擔保法《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後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於,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鉤,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於非強制力保護的范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