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源地助學貸款擔保人條件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時聽說要擔保人,還必須是單位在職人員,我想問問是這樣嗎到學校後再貸款就不需要擔保人了,你可以打學校的招辦問問
B. 商業助學貸款的借款人違約了該怎麼辦
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①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②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③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④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⑥向保證人追償。⑦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C. 生源地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具體條件
一、生源地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共同借款人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母。
如借款學生父母由於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直系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共同借款人戶籍與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年齡原則上在25~60周歲之間;已獲得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學生原則上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學生是孤兒或者沒有法定監護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同學可以請其他近親來作為共同借款人。近親作生源地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要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必須在20-60周歲之間,辦理過程中共同借款人年齡超過60周歲,需要更換他人;
2、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人原則上不可以作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
3、共同借款人要盡量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
三、生源地助學貸款變更共同借款人流程:
1、學生與新共同借款人一起到當地的縣級資助中心,提交變更申請;
2、等待有關工作人員對新共同借款人的身份進行核實,確認是否符合要求;
3、如果新共同借款人符合要求,雙方重新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即可。
(3)在簽訂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擔保人擴展閱讀: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D.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款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復申請。
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相應的文件、證明和資料。受理貸款申請後,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並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E. 助學貸款是否要擔保
助學貸款不需要擔保。
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人士介紹,助學貸款主要有兩類,分別是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貸款資金主要用於學生繳納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F. 商業性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
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學生個人可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是多少?
答:由於各學校學費、住宿費收取標准和各地區基本生活費標准不同,學生貸款的最高數額也不完全相同。按現行政策規定,學生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
問: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有多長?
答: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問: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現行年利率為:
(1)六個月(含)以內:5.04%(2)六個月至一年:5.31%(3)一年至三年(含):5.49%(4)三年至五年(含):5.58%(5)五年以上:5.76%問: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是怎麼回事?答: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個人負擔。
問:學生到哪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答: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借款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天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學校的指定部門(一般為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G. 商業助學貸款
商業助學貸款相關知識: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貸款銀行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直系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商業性貸款,貸款只能用於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支出。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的貸款期限一般在6個月到五年,最長不超過八年;同時需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人保證方式作為貸款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交通銀行的一般商業助學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優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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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貸款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復申請。
第十七條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以上證件的復印件;
(二)貸款人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五)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六)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所有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條受理貸款申請後,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借款人辦理就讀地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協助貸款人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四)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有關信息。
(五)協助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經審批同意後,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擔保人簽署助學貸款相關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並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並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人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生的利息本金化。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後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還。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須事先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權貸款人於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後,可根據合同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展期僅限一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貸款具有擔保的,展期協議需經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徵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天內將變更後的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