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權、質押權、優先權的解釋
抵押權 [1]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一、抵押權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② 對銀行貸款抵押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什麼
《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抵押物不納入破產財產,抵押債權可以優先受償。破產企業債務的清償順序為:首先是擔保債權,然後是: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破產債權。該法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的效力不僅高於普通的債權,而且高於稅務機關收取企業所欠稅款的權利。
而2001年5月1日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
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該法明確了在擔保財產上產生的國家稅收具有優先受償權,且屬於法定優先權。
③ 對銀行貸款抵押權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
對抵押權不產生威脅的優先權的情形是:遲於找押權設立的法院查封、遲於抵押權設立的租賃權。別外,劃撥土地的處置,嚴格來說也應是未威脅到抵押優先權。
④ 抵押物上法定優先權包括哪些
法定優先權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是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以支配標的物的價值為內容,但它與其他擔保物權相比較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優先權是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而規定的,它的用意是對個別的特殊種類的債權加以特別保護。就所擔保的債權而言,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與其他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論上將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稱為「特種債權」。從表面上看,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性質或發生原因的法定性。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095條規定:「優先權為按照債務的性質給與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抵押權人在內受清償的權利」。《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982條也規定:「優先權為法律考慮特定債權的性質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又如《日本民法典》第306條規定:「有因下列各項原因產生的債權者,於債務人的總財產上有先取特權:1.共益費用;2.受僱人的報酬;3.殯葬費用;4.日用品的供給」。再如《義大利民法典》第2745條規定:「先取特權是法律鑒於債權原因而賦予」。顯然,立法者在考慮賦予哪些債權以優先權保障時,非常重視債權本身的性質或發生原因。
然而,從更深的層次上觀察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所謂的「特種債權」都與一定的價值觀念或社會政策密切聯系。換句話說,優先權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於從法律上直接破除債權平等原則,使特種債權獲具有優於一般債權的地位。而特種債權與一般債權的區別之處就在於:除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外,賦予特種債權以優先權還體現了公平、正義等法律與社會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法政策。例如,稅收優先權體現的是對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資優先權、受害人賠償金優先權體現了社會公平理念;喪葬費用優先權、食品醫療供給費用優先權實現著人權至上的理想;訴訟費用、清算費用、財產保全費用優先權則發揮著保護共同利益、集體利益的作用;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優先權、旅店主優先權、承運人優先權起著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增強交易信用的社會價值。
我國的相關規定:
1、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工程價款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破產程序中職工工資優先受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
⑤ 銀行怎麼有效取得抵押物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處置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內容,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從工程竣工之日計算。根據該批復,建設工程價款,凝結了工人的工作和材料並將其物化,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⑥ 專家解疑:抵押資產被查封銀行能否優先受償
劉敏(農行江蘇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產抵押辦理為期一年的最高額抵押貸款,相關登記手續齊全,期間該抵押資產被法院查封,由於法院未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抵押權人(銀行),導致銀行在抵押資產被查封後仍發放了一筆貸款,該筆貸款對抵押資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楊長海(中國農業銀行江蘇分行內控與法律合規部):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為了平衡最高額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權優先權的實現設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權法》第206條第4款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根據上述規定,若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銀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但銀行事實上知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銀行繼續發放貸款,則新發放貸款的抵押優先權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貸款將發生失去抵押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銀行新發放的貸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最高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抵押權人事實上知曉查封、扣押的事實仍繼續發放貸款的。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成立,則銀行新發放的貸款仍應受法律保護。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又依法撤銷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銀行新發放的貸款受優先權保護嗎?理論上有不同觀點,我國《物權法》對此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最額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並不必然導致抵押物被強制變價處置,只是在其權利上被設定限制,抵押人或債務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執行法律文書等行動申請撤銷、解除該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銷,則最高額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據,基於此實施的執行行為亦應歸於無效,該部分債權的擔保效力應恢復,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從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銷後,對新發放貸款仍受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 面對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風險,銀行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審慎控制最高額抵押貸款業務。最高額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戶經理操作不當,或者工作失誤、思想麻痹大意,可能發生新發放的貸款不受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二是貸後管理中強化最高額抵押物的管理。1、逐筆查詢,認真關注最高額抵押項下每一筆貸款發放前的抵押物狀況。客戶經理應在每發放一筆貸款前,向抵押權登記部門如房產部門、土管部門等逐筆查詢,最高額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發放貸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應立即停止發放貸款。2、妥善簽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書,及時通知客戶經理,存入信貸檔案備查。銀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妥善填寫《送達回證》,不得隨意按法院要求將簽收時間提前,並要在第一時間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經辦人員,停止發放貸款。3、審慎採取應對措施,如要求客戶增加新擔保、提前歸還貸款等措施。銀行發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立即向客戶協商,解釋停止發放貸款的理由,提供相應證據,要求客戶增加新的擔保措施,或者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收回貸款規避風險。 三、積極抗辯,依法維權。如果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銀行在不知曉的情況下仍新發放了貸款,銀行要積極抗辯,全力維權,適時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不知情」等抗辯。 四、加強協商,力爭撤銷查封、扣押措施。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銷後,新發放的貸款的抵押優先權應恢復。
⑦ 抵押物和非抵押物銀行都有優先償還權嗎
如果是抵押物,銀行享有優先償還權。這是抵押權的特點。此外,破產法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對於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不依照破產程序而對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這種權利稱之為別除權。
如果是非抵押物,就得判斷其性質。債權可以在破產後先於其他權利受償。
⑧ 優先於貸款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牛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 1條規定: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照條款:
法定優先權的種類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被發包人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及其他債權受償。
2、稅收優先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企業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先於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即使抵押權人已處置抵押物或以折價行使受償,稅務機關也有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向抵押權人追償欠稅企業應繳的稅款。
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因此,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只能屈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
4、職工安置費優先權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破產時,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
5、房屋購買人的排除執行權
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土地使用權被抵押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後又在該土地上建成房屋並銷售的,房屋購買人享有對土地抵押權的排除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