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貸款屬於銀行騙貸!擔保人負什麼責任合同還有效嗎
如果是騙貸,則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即從合同亦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但還要看貸款時保證人所起的作用。
B. 使用虛假產權擔保貸款,擔保有效嗎
使用虛假產權擔保貸款是無效的,
1、擔保資產必須真實有效;
2、債務人審核對應的擔保資產;
3、擔保的資產需要辦理對應的抵押手續。
補充:抵押品不真實,後面的流程是沒辦法走的,就算審批通過,對於借款人來說也是一種騙貸行為。
C. 被騙擔保的貸款有效嗎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你是被騙的,是可以抗辯銀行的還款請求的,但貸款合同有效與否你作為擔保方是不能申請貸款合同無效的,你只能申請擔保合同無效.從而免除你的擔保還款義務.
D. 借款人偽造購銷合同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銀行人員違反貸款手續,誘騙擔保,並且偽造擔保人簽字,擔保合同有效嗎
按合同法來說是無效的。你需要證明這個擔保人的簽字是偽造的。
F.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合法嗎
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支持本金及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G. 實際用款人和借款人相分離,信用社違規放貸擔保合同還有效嗎擔保人負法律責任嗎
答復如下:
一、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實際用款人。在出現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影響借款合同的相對性和有效性。借款人與信用社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不變。
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之間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新法律關系調整。
二、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條件,而信用社卻仍然向其發放貸款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所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違規的內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視為無效。
三、擔保合同的效力與借款合同的效力相關,借款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一般情況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擔保期間,雖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將借款債務轉讓給實際用款人、或者信用社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而擔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H. 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條件,擔保人簽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答復如下:
一、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實際用款人。在出現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影響借款合同的相對性和有效性。借款人與信用社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不變。
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之間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新法律關系調整。
二、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條件,而信用社卻仍然向其發放貸款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所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違規的內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視為無效。
三、擔保合同的效力與借款合同的效力相關,借款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一般情況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擔保期間,雖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將借款債務轉讓給實際用款人、或者信用社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而擔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